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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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重大校2000294 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各类请假时限和审批权限1病假:住院病人以出院证明为依据请假,其余因病请假者(含转校外就医)一律以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任何人不得强行要求医生出具诊断证明。校医院工作人员出具诊断证明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校医院在审批诊断证明(含校外就医证明的复审)时,必须凭病人出具的病历记录、检验单(必要时)、处方及药发票方能加盖公章。其中三天(含续假三天)以上须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批。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可按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病休时间给假。但连续请病假两个月以上者,须报人事

2、处备案。2事假:对有特殊原因必需请事假者应从严掌握。请假 7 天以内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 7 天则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经人事处由校主管领导审批。3探亲假:根据国务院 1981 年 3 月 14 日公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学校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该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人事科负责审查探亲费的报销。4产假:女同志生产前后,产假为 90 天。实行晚育(满 24 周岁生育)并保证不再生育的新产妇,可增加晚育假 20 天(一方再婚者,不享受晚育假)。难产者凭公立医院证明,在原规定基础上再加 15 天。双胞胎再另加产假 15 天。产假由

3、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5育儿假:凡符合晚婚晚育条件并已保证不再生育的女同志,若本人志愿,工作上可以离开,从产假期满后之次日起可享受育儿假。产假和育儿假之和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育儿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26哺育假:女同志在哺乳期间(指小孩未满一周岁者),所在单位每天可安排其 1 小时的哺乳时间。7男女双方均达到晚育年龄(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我校男教职工可在女方生产期间享受 10 天晚育奖励假。此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8带环人流或接受节育手术(以校

4、计生办出具的证明为准)的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9婚假:婚假一般为 5 天,符合晚婚条件(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的增加晚婚假 10 天。再婚假 5 天。夫妻双方之一方为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增加的晚婚假待遇。婚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该单位办理请假手续。10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或教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丧假为 5 天。家住市外的适当给予路途时间。丧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该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各种假期的有关待遇1、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下同)发给。

5、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2、 病、事假期间的校内有关津贴,机关及校直属业务单位工作人员按缺勤一天减发一天的原则执行;其他单位可自行决定其减发办法。3、 婚假、丧假、产假、哺育假、晚育奖励假、带环人流和节育手术等假期间工资不变,校内各种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4、 经组织批准享受育儿假者,育儿假期间只发给本人工资的 75%,同时停发校内各种津贴和教护龄津贴。5、 特殊情

6、况在寒暑假以外请探亲假并经组织批准同意者,其探亲假期间工资不变,校内有关津贴参照事假规定办理。、 请假纪律31凡请假者,须递交请假条并按上述审批权限获准同意方为有效。假期满后应按时到职、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仍按请假手续办理,经批准后方能续假。2对不假离岗和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清理并书面报告人事处,按重庆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予以处理。否则,学校将追究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3对请病、事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同时比照不假离岗进行处理。、 附则1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考勤制度,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对教职工学年度考核以及发放校内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2本规定由学校委托人事处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执行。重 庆 大 学二 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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