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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生遗属核定表单位编号: 工号:企业名称原职工姓名性别退休时间遗属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码)家庭电话现居住地址本人近照所属街道(乡镇)社区(村)主要联系人姓名与本人关系联系电话开始享受生活费时间 年 月原享受标准享受类别现规定享受标准本人选择 发放形式银行 邮汇邮汇地址邮编1、不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2、每年 6 月、12 月需向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由居住地公安部门或社保机构 确认的生存证明及未再婚、未就业证明两次。若遗属身份为子女的并超过 18 周岁的, 则每年 9 月需提供学籍证明一次。未及时提供有效证明者,次月起停发生活费。享受人 员故世时,其家属应及时上报终止信息,不得冒领。对冒领、多领者除按规定追缴冒领、 多领款外,按冒领养老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人确认签字:年 月 日企业意见盖章年 月 日主管部门核准意见盖章年 月 日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备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本表随附企业改制前享受家属劳保人员核定表(二)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一份存移交单位,一份交本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