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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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 年 8 月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二、事项类别其他职权事项三、办理依据:(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二)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 16 号)。四、服务范围昭通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五、办理条件申报要件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办理。6、申请材料:序序 号号材料名称材料名称原件

2、原件/复复 印件印件数量数量材料形式材料形式其他要求其他要求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可从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网 http:/:86/zj z/index.jsp 下载)一式五份原件5 份纸质材料 (采用 A3 纸双 面打印)签章完成后, 备案机关留 存一份。2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 份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 专项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 份纸质材料注明与原件 相符,加盖 单位公章。4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 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 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原件1 份纸质材料必须由相关 项目负责人 和单位相关 负责人

3、签字工报告。和加盖单位 公章。5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 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 文件。复印件1 份纸质材料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 修书。复印件1 份纸质材料注明与原件 相符,加盖 单位公章。7住宅工程需提供住宅工程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原件1 份纸质材料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建 设工程结算价备案表(按规 定结算价必须备案的项目)。复印件1 份纸质材料9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复印件1 份纸质材料注明与原件 相符,加盖 单位公章。七、办理单位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八、办理形式(一)窗口受理昭通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319号。交通方式:市内可乘

4、1 路、7 路、3 路、12 路等公交车到海楼路原中级人民法院站下车即到。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30-17:30。节假日除外。9、服务收费本服务事项不收费十、办理流程十一、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 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 昭通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319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 1 路、7 路、3 路、12 路等公交车到海楼路原中级人民法 院站下车即到。(二)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0-2139750 3188978 十三、投诉举报 、1、窗口投诉 1.昭通市委编办地址:昭阳区凤霞路 106 号市级行

5、政办公区(原昭通财校内)。 2.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地址:昭阳区海楼路 319 号 3.市纪委监察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 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 378 号 (二)电话投诉 1.电话:08702136068(市委编办审改科) 2.电话:08702241346(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科) 3.电话:0870-3188913(市纪委监察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办公室) (三)信函投诉 1.昭通市委编办 通讯地址:昭阳区凤霞路 106 号市级行政办公区(原昭通财校内)。邮政编码: 6570002.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通讯地址:昭阳区海楼路 319 号 邮政编码:657000 3.市纪委监察委驻市住建局纪

6、检组 通讯地址: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 378 号 邮政编码:657000 十四、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表册及办事指南可到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http:/ 十五、申请人权力 (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 60 日内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昭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昭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1.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点:昆明市西山区红塔东路 3 号,

7、联系电话: (0871)64322033。邮政编码:650228 。 2.昭通市人民政府。地点:昭通市昭阳区崇义街 30 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 系电话:(0870)2132005。邮政编码:657000。 诉讼机关: 昭阳区人民法院,地点:昭通市昭阳区正义路 100 号。联系电话:(0870) 2228995。邮政编码:657000。 十六、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二)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 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 请。 (四)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 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 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六)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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