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818899 上传时间:2019-10-2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细则.doc(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1关于青海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立省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积极稳步、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增强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优化城镇用地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一)政府引导导。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

2、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摸清城镇低效用地基本利用情况,坚持规划先行,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二)公众参与。(二)公众参与。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提高改造开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到公平公正,实现和谐开发。(三)互利共(三)互利共赢赢。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改造开发模式,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协调好政府、改造方、2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四)

3、(四)规规范运作。范运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依据城市总体发展布局,合理确定改造开发的方向和目标,分类实施;严格遵循改造开发要求和程序,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改造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三、规划引导(五)明确(五)明确标标准及范准及范围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对照城镇低效用地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安排部署,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根据城镇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开发范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

4、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尚未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六)开展(六)开展调查调查摸底。摸底。各市(县、区、行委)人民政府应在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全面开展摸底调查,进一步掌握用地现状、权属与开发潜力,了解土地权利人开发意愿,形成基本调查数据。开发区(工业园区)可单独进行存量建设用地调查,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并开展摸底调查,并汇总报送至当地市(县、区、行委)人民政府。3(七)(七

5、)创创建数据建数据库库。 。各市(县、区、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连同基本调查数据,一同标注上图,套合入库,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年度城镇低效用地变化情况要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及时更新数据库。(八)(八)规规划管控。划管控。各市(县、区、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组织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一般为期 5 年。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年度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优先安排城镇基础

6、设施、公益设施用地,统筹城镇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九)(九)严严格格规规划划审审批。批。各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进行审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组织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调整方案,调整方案要明确调整的原因、调整的主要内容等。按原程序报批。四、开发方式(十)政府主(十)政府主导导。 。应当由政府依法收回或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原国有土地,由市、县政

7、府依法收回、征收,纳入政府储备,由政府主导改造开发。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十一)自主开(十一)自主开发发。 。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1、对工业用地进行改造再开发,对改建建筑设施提高容积率且仍用于工业生产的,不再收取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提高的容积率不得超出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一书两证”确定的容积率;2、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

8、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 5 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3、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用地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十二)集体(十二)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主主导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按照村镇规划,在城中村实施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各地依法征收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再开发,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依法依规参与改造再开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可按

9、改革要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进行改造再开发。5(十三)妥善(十三)妥善处处置各置各类历类历史史遗遗留留问题问题。 。 在城镇低效用地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89国土籍字第 73 号)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权籍调查结果,在确保界址

10、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晰、无争议的前提下,由市县人民级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照 198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 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

11、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照 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及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五、组织实施6(十四)科学(十四)科学编编制制实实施方案。施方案。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再开发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利用模式、土地供应方式、利用方向地块是否涉及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用)等内容。(十五)(十五)规规范范协议协议出出让让。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1、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

12、协议方式供地;2、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 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 10%的土地。3、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需要搬迁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在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情况下,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十六)明确划(十六)明确划拨拨用地范用地范围围。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城镇低效用地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允许以划拨方式供地。

13、六、监管管理(十七)(十七)责责任分工。任分工。依据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土地供应,项目开发主体组织实施。71、项目开发主体依据实施方案,向市(县、区、行委、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再开发申请,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使用土地。涉及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联合再开发的,还应出具联合开发协议书。2、市(县、区、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用地报批,项目登记发证、竣工验收及其上图入库等工作,并会同建设、规划、发改、经信、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城镇低效用地开发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

14、查和监管,建设、规划应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3、各市(县、区、行委)政府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作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责任主体,负责协调解决改造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4、开发区(园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统一纳入当地城镇低效用地开发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园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审查,并经园区管委会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八)社会(十八)社会监监督。督。各地要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应向社会公示,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15、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出让的必须开展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十九)(十九)项项目目监监管。管。各县(市、区、行委、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土资源8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效再开发地块巡查力度,定期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国土资源局每年 6月底和 12 月底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本地城镇低效再开发工作进展情况。(二十)宣(二十)宣传传引引导导。 。各地要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强化风险评估,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造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其它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事务文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