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施工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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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施工合同15篇关于施工合同1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婺源县香田小区新增施工便桥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项目(一)工程地点:香田小区(二)工程内容:贝雷架钢便桥(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二条 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19.91万元整第三条 合同工期1.双方商定总工期30天。开工日期:20xx年06月 20 日,竣工日期:20xx年 07 月 20 日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台风、火灾、地震)等造成的停工。因设计图纸修改,增加了工程量,而受影响时。因停水、停电等情况达六小时以上时。甲方因财力不足或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受影响时。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和接通施工水源、电源时。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一)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二) 工程保修按建设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三) 属乙方施工范围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给予免费修补。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一) 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品牌、型号采购。(二) 材料设备附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有异议进行检验。第六条

3、 付款方式完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第七条 责任范围(一)甲方责任:1、负责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道路畅通;2、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3、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并支付乙方工程款。(二)乙方责任:1、按施工安全规范保证施工质量,精心施工、按时完工、交付使用,凡施工期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承包人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防火防盗安全教育,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违法乱纪,一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应无条件服从遵守施工场内各项管理规定,无条件服从场地内保安的管理,妥善处理好相邻单位的关系,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乙方施工期间损坏原有建筑物、消防设施应负责一切后果。

4、2、负责做好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工作:3、负责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工程施工结束后,负责清理完毕场内建筑垃圾。第八条 其它事项(一)合同签订后,甲方要求增加或变更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经双方充分协商,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2、待乙方提交设计图纸、报价或项目调整后,甲方须分别签字盖章认可;3、增加或变更内容所需材料必须落实;(二)乙方施工凡因乙方人员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三)甲方不具备施工条件造成停工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停工的误工损失;(四)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研究另立补充件,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裁

5、决。(五)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后失效。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关于施工合同228天1、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2、合同协议书: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商受到中标函后28天内签订合同 协议书。3、雇主的资金安排: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后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 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说明雇主能够按照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4、履约担保:承包商应在受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 师送一份副本

6、。5、履约担保: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 日期前28天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延长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6、分包商: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 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7、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在收到根据规定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 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8、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在下列条件下,承包商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按 暂停开始的日期时)的价值的付款:生产设备的生产或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9、拖长的暂停:如在提出这一要求

7、后28天内工程师没有给出许可,承包商可以 通知工程师,将工程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 规定的删减项目。10、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a)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 期,任何对工程或单位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 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b)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 承包商应在再次根据本款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11、如果工程师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 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 上

8、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12、进一步试验: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对工程的性能产生影响,工程 师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提出的任何试验。此要求应在该缺陷或 损害修补后28天内发出通知提出。13、履约证书:履约证书应由工程师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后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尽快颁发。履约证书应抄送雇主。14、现场清理:如果所有这些物品,在雇主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8天内,尚未被运走,雇主可以出售或另行处理任何这些剩余物品。15、合同价格:承包商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资料表中所列每项总价的建议分类细目。工程师编制付款

9、证书时可以考虑此类分 类细目,但不受其约束。16、预付款:如果保函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 未还清时,承包商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还清为止。17、其中付款证书的颁发:工程师应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书文件后28天内,向 雇主发出其中付款证书,说明工程师。公正地确定的 应付金额,并附支持资料。18、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工程师在收到按照和中规定的最终报表和结清证明后28天内,应 向雇主发出最终付款证书。19、由雇主终止:无合理解释未能在收到按照或的规定发 出通知后28天内,遵守通知要求。20、雇主终止的权利:此项终止应在承包商收到该通知或雇主退回履约担保两者 中较晚的日期后第

10、28天生效。21、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当一方未能在收到任何索赔的28天内,向另一方发 出关于该索赔的通知时,该方应被认为已放弃根据本 款规定的任何受保障的权利。22、承包商的索赔: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 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 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时间或 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改时间或情况 后28天内发出。23、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否则, 应适用本款以下规定。24、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

11、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 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此类其他其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25、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如果DAB已就争端事项向双方提交了它的决 定,而任一方在收到DAB决定后28天内, 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成为最 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42天1、工程师的替换: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雇主应在拟替换日期42天前通知承 包商,告知拟替换工程师的姓名、地址和相关经验。如果承包 商通知雇主,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 雇主就不应用该人替换工程师。2、履约担保:除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根据履约担保提

12、出索赔:(b)承包商为恩呢该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 同意的,或按照或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雇主;(c)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3、工程的开工: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 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 天内。4、付款计划表:如果合同未包括付款计划表,承包商应每个季度提交他预计应 付的无约束性估算付款额。第一次估算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内 提交。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应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算。5、付款:首期预付款,支付时间在中标函颁发后42天,或在收到按照和规定提交的文件后21天,二者中较晚的日

13、期内。6、由承包商终止:如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a)承包商在根据的规定,就未能遵循规定的事项发出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据;(c)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商仍未收到根据其中付款证书多的应付款额(按照规定的扣减部分除外)。7、承包商的索赔: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 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8、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 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

14、,做出回应,表示批准、 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9、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d)在唯一成员或三人成员中的一人拒绝履行职责,或因其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后42天内,双方未能就任命一位替代人员达成一致意见。21天1、履约担保: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2、货物运输: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a)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工程师。3、进度计划:除非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 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承包商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 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

15、作。雇主人员应有权依照该进度计划安 排他们的活动。4、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他可以进行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 程师。5、延误的试验: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的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雇主人员可自行进行这些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这些竣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时进行的,实验结果应认为准确,予以认可。6、付款: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a)首期预付款,支付时间在中标函颁发后42天,或在收到按照和规定提交的文件后21天,二者中较晚的日期内。7、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力:如果工程师未能按照的规 定确认发证,或雇主未能遵守 或的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 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

16、速度),除非并直到承 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了付款证书、合 理的证书或付款为止。14天1、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他可以进行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 程师。除非另有商定,竣工试验应在此通知日期后的14天内, 在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某几日内进行。2、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受: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 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 知。3、对竣工试验的干扰:如果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达 14天以上,雇主应被视为已在竣工试验原定完成的日期 接收了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4、对竣工试验的干扰:这时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承

17、包商应在缺陷通 知期限期满日期前,尽快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应要求 竣工试验要提前14天发出通知,并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 定进行。5、需测量的工程:如果承包商检查后不同意该记录,和(或)不签字表示同意,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认为该记录不准确的部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审查该记录,进行确认或更改。如果承包商被要求检查记录后14天内,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该记录应认为准确,予以认可。6、由雇主终止:再出现任何上述时间或情况时,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 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7、由承包商终止:如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在上述任何事件或情况下,承包商可通知雇主,14天后终止

18、合同。(P111)8、不可抗力的通知: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他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14天发出。84天1、竣工报表:承包商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84天内,应按照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报表及证明文件,一式六份。2、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如果因已根据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

19、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承包商 应按照的规定 进行。3、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DAB应在收到此项委托后84天内,或在可能由DAB建议并经双方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提出它的决定,决定应是有理由的,并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提出的。4、如果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果DAB未能在收到此项委托后84天(或经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决定,则任一方可以在该期限前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其不满的通知。56天1.付款: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b)各期中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支付时间在工程师收到报表和证明 文件后56天内。2、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承包商

20、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按 照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3、由承包商终止:(b)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发出有关的 付款证书。4、友好解决:如果已按上述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应在着手仲裁前,努 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可在表 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其后着手进行,即使未曾做过友好 解决的努力。140天1、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如果因已根据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向他方发出终止

21、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承包商应按照的规定进行。7天1、进度报告: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个规定,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 份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 当月的月底止。以后每月报告一次,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天 内报出。2、工程的开工: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 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 天内。关于施工合同3发包方: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

22、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二条 工程期限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2本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

23、、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

24、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6)其它。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第办理。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3)

25、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

26、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

27、按实结算。(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一次付清。(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

28、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

29、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1);(2);(3)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

30、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

31、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

32、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过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

33、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1发包方(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3)根据

34、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5)合同签订后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套;(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天内分送有关单位;(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9)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

35、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2承包方(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

36、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4)于每月底前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负责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的)的预付款,计人民币万元。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

37、后,必须在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工验收后天内支付的价款,留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内的费

38、用,按等有关规定结算;(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等有关规定结算;(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等有关规定结算。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行审定后拨款给承包方。第九条 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1承包方的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偿付逾期违约金。(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偿付逾期违

39、约金。2承包方的责任(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偿付逾期违约金。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奖给承包方。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元。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40、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第十二条 附则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合同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图纸;(3)施工图预算;(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5)国家(或盛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

41、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本合同正本份,其中发包方执份,承包方执份,副本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鉴(公)证意见地址:地址: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电挂:电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年 月 日有效期限 至年 月 日关于施工合同4建设

42、单位:施工单位:日 期:施 工 合 同 书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互相合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就城市碧园公寓B、C栋玻璃幕墙工程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范围、造价数量、单价、总价1.1 工程范围:“城市碧园公寓B、C栋”建筑外立面玻璃幕墙工程的内容包括:塔楼部分的浅灰色玻璃隐框幕墙、透明玻璃隐框幕墙等的设计、供料、加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等。其中:MC42、MC39、MC41、MQC63、MQC63a、MQC64、MQC53、MQC54、MQC72、MQC65为浅灰色本体钢化玻璃幕墙,其余为钢化透明白玻幕墙。1.2 工

43、程单价:(详见后附报价书之报价明细表)1.3 工程数量及总价合计:(详见后附报价书之工程报价总表)1.4 此总价结算时单价不变,面积按实际完工展开面积结算,如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变化等,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增补协议形式确定。1.5 本报价中包括玻璃幕墙三性检测费。第二条:工程用料2.1 玻璃:幕墙的玻璃采用东莞银通玻璃有限公司产的6mm厚浅灰色本体透明钢化玻璃及6mm透明钢化白玻,按乙方提供的玻璃样板确认。2.2 铝合金型材:均选用佛山金固铝业有限公司产的6063-T5铝合金型材,铝型材表面为银白氧化处理,氧化膜厚度满足AA15级要求,按乙方提供的样品确认。2.3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胶:选用

44、郑州中原胶厂产的MF811硅酮结构胶及MF889硅酮耐候密封胶,按乙方提供的样品确认。2.4 幕墙开启配件:国产优质七字执手。2.5 钢件:国产优质Q235b钢型材。第三条:付款方式3.1 铝合金型材、钢件进场后七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作为第一次工程进度款;3.2 铝合金型材、钢件安装基本完成七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3.3 玻璃安装基本完成七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0;3.4幕墙安装完成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进度款到合同总额的80;3.4 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付到结算总价的97给乙方,剩余3从验收之日起一年保修期满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3.5 甲方如不按协议条款支付款项,乙方在约定时间五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七天内仍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第四条:甲乙双方责任4.1 甲方责任:4.1.1 提供本工程完整的建筑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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