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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策略摘要:近年来高校伤害事故频发,各类相关报道层出不穷,对各高校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完善发展关于教育事业的法律对策,妥善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这一问题,对我国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尤为重要。本文在认清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特点、类型这些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深度挖掘其产生的原因,揭示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提出处理对策。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保险制度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述(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和特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施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或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教
2、学设施、生活设施内,高校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事故。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其本身的特点:第一,主体的特定性。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对象是自然人,根据司法解释,高校伤害事故的受害方只能是国家成认的全日制大学学生。首先其必须是学生,其他社会主体均不能成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其次,受害者是受高校教育和管理的客体,高校泛指对公民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其他中小学不属于“高校范围。第二,地点的特定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地点仅限于学校负有教育和管理责任的地域,主要包括校舍、操场、实验室、运动场所。除此之外也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如社会实践、实习场所等高校负有安全管理和教育指导的地域范围。第三,时间的特定性。高校学生
3、伤害事故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学校负有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安全保障等责任期间,详细包括:1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至学期结束放假离校期间。2学校因其他原因节假日调课补课期间。(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1高校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高校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是指高校施行了加害行为导致学生人身遭受损害的伤害事故。主要指高校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人身伤害的情形。对于该类型的伤害事故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适用于无过错的替代责任,高校教职工在履行本职工作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用人单位无论主观上能否有过错均需对其教职工的侵权行为承当责任。2高校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高校间接侵权型伤害事故是指高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
4、人身遭受损害的伤害事故类型,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形:第一,高校对教育教学设施未尽到维护义务、对组织的活动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依此规定高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合理范围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高校未尽到上述义务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第二,高校对学生在校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未尽保护和及时救助义务导致学生人身遭受损害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高校负有管理保障在校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对于未尽到人身安全保护和及时救助义务致使学生因第三人行为遭受人身伤害的
5、,应承当补充责任。由致学生损害的第三人承当侵权责任甚至相应的刑事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3高校无侵权责任型伤害事故高校无侵权责任型伤害事故是指高校对学生人身遭受损害不具有过错的伤害事故类型。主要有高校学生本身过错或成心导致的伤害事故、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伤害事故等。对于该类型的伤害事故,高校主观上不能预见且无过错,因此无需承当侵权责任。有学者以为学生在校园生活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基于公平原则,即便高校不具有过错也应承当适当补偿责任。笔者以为这种观点不合理的加重了高校的责任义务,不符合公平原则的精神,并不可取。因而,应当以为只要在高校具有过错,施行了加害行
6、为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人身遭受损害时,才需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二、现行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层级低效力有限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由教育部牵头制定,属于部门规章,该(办法)中规定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但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要求和相关精神,有关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和民事制度的立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权国务院制定,其他的行政机关和各个部门并不享有这种权利。因而该(办法)的立法行为遭到了学术界和法律界的广泛质疑。用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来约束民事司法行为,是对法制统一性和法律权威性的挑战。致使该(办法
7、)法律效力先天缺乏,施行起来增加了一定难度。除此之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和家长的约束能力有限,对法院审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约力略显缺乏。(二)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承当责任性质认定不清正确认定学生伤害事故高校责任性质对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相关立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法学理论界对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应承当什么性质的责任一直没有构成统一的认识。一部分专家学者以为高校学生入校后即与学校构成合同关系,高校不仅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责任也应当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据此以为假如学生遭受人身伤害事故是由于高校没有履行保护义务的,高校应当承当的是违
8、约责任。另一部分的专家学者则反对这种观点,以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学校带有行政机关的色彩,因而不应将其认定为一种合同关系,而用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定性更为准确。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对策(一)完善相关的立法高校作为教育的主体,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我国目前现行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明显缺失,所以随着2015年依法治国的有序开展,应当将高校学生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进行有效落实,使学校管理做到规范化、法制化,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有法可依。同时高等院校也应该响应号召,树立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和方针,为高校立法的
9、完善建言献策,避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二)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其一,多数高校学生已满18周岁,其心智已经趋于成熟,具备比拟强的自我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高等学校应该根据学生的这一特点,对其加强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其二,大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与自我学习能力能够帮助其在学习中加强防备意识,甚至在面对伤害事故时进行自救或者救人。其三,由于刚刚步入竞争剧烈的社会,学生心理素质相比照较脆弱,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缺乏一定抗压能力,当理想被现实无情的击溃时,容易产生厌世等负面情绪。因而提高大学生的抗压能力和社会适应力,心理疏导是必不可少的。(三)建立健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制度目前,我国高校学生人身
10、伤害保险投保率极低,保险理赔范围过于狭窄,学生、家长、教育部门投保意识薄弱,伤害风险意识缺乏,现有的险种并不合适现阶段所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赔偿问题,缺乏针对性强、收益面广的险种。针对我国现状提出下面建议:第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应当定义为公益性质的保险,由国家出资建立,政府给予必要的保险费补贴,高校和公益组织负责管理运营。第二,高校要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要参加人身事故保险,学校设施管理人参加体育设施责任事故险。第三,这种保险制度应仅适用于校园,是针对高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保险制度。以保险理赔的方式去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这样既能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够进一步缓解高校的赔偿压力。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不断完善、创新保险品种,加大高校学生保险制度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学生和高校的投保意识。参考文献1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作者:龚博宇单位: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