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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征收对农业经济的影响一、农民对征地的态度对于耕地征收,28.6%的农民态度不是很明朗。大多数农民态度明确,并且其中51.4%的农民不愿意本人的土地被征收,由于这部分农民以为耕地是生活的根本以及养老的保障,耕地被征收则会失去日后赖以生存的基础;20%的农民则愿意土地被征收,不想继续耕种土地,希望获得现金作为从事其他行业的资本。其中超过80%的农民以为补偿标准太低,补贴力度补偿力度明显不够。但是,当提到补偿标准假如提高,大多数农民表示耕地征收能够接受。总而言之,农民希望得到更多的货币实惠,假如补偿费用不能知足农民的需求,即补偿所得不能弥补因失去耕地其收入所得,农民是不情愿转让出耕地。调查中发现
2、,年龄在35岁下面的农民相对来讲对于耕地的征收则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原因是年轻一代不希望像父辈一样在土地上劳作一生,他们更多的是愿意外出打工或个体经营,相比种地收入毕竟远远低于其打工和个体经营所得收入,而且年轻一代的农民常年在外,对土地的感情不深,失地和有地没什么区别。二、征地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一)对人均耕地的影响从耕地数量来看,耕地征收前,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约为1.9亩,征收后为人均1.2亩,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了37%。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二)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从收入来讲,调查发现,农民的人均年收入大多在9000元以上,有些地区低一些在7000元左右,较之耕地征收之
3、前实则无明显变化。原因有下面两点:第一,耕地收入比重少。农民收入的70%以上是由外出打工所得,耕地所得收入比重较小,耕地的减少对农民的收入影响自然不明显。第二,耕地所得收入少。由于近年来农业生产成本的提高,夏秋两季耕作成本(即种子、化肥、农药、灌溉、耕种、收割等)约合1000元/亩,而作物所得收入约2300元/亩,实际收入为约1300元/亩,根据人均耕地1.9亩和1.5亩来计算人均收入分别为2470元和1900元,人均耕地收入减少570元。故征地对农民收入影响不明显。(三)对农民生活的影响调查中发现,每亩补偿大致10000-16000元,在现有的的物价水平下,这样的补偿标准只够农民维持2-3年
4、的基本消费,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生活出路问题,加之部分农民缺乏长远打算,往往在短期内把有限的安置费消费完,“坐吃山空导致相当一部分人沦落到生活无下落的窘境。此外,有些农民反映补偿费用经常不到位,加剧了部分失地农民的贫困。三、征地经过中存在问题征地是经济建设的需要,总体来讲是件好事,可是在此经过中引发了大量的问题。征地经过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体如今当地农民的权益遭到损害,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大致地,调查中发现土地征收经过中存在的有下面问题:(一)征地界线不清2011年最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祖师和农民个人(
5、家庭)补偿后强迫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行为。但是法规和政策对“公共利益却无详细界定,实际管理中用地者多申请征收,以征求其融资和保值增值的作用,使得建设占用耕地增长过快的势头难以遏制。(二)农民缺乏保护耕地的动力现行体制和政策难以激发农民的维护耕地所有权的热情。由于国家盲目追求经济快速增长,干部的政绩考核侧重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产值等指标和城市建设程度,而农业的比拟利益偏低,使得现行干部将稀缺的土地资源配置给边际报酬高的非农产业。加之,广大农民的耕地保护意识淡薄,农地保护行为不是每个农民的事情而是一种集体行动,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的成本很大。(三)征地程序不透明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时,相
6、关法规条例的规定不明确和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土地市场化不充分,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随意分配土地补偿款等损害农民和全社会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征地经过中,村干部往往利用本人的这种优先知情权窜改给农民的补偿额度,中途截留部分农民应得补偿款中饱私囊。还有一些村干部利用这一点把与本人有关系的亲戚朋友的耕地补偿款提高补偿额度而减少其他农民的应得补偿。甚至,有些是村干部与开发方相勾结强行以低额度的补偿征收农民耕地。(四)征地补偿缺乏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最低为10倍,高也不过是16倍。按平均每亩耕地年产
7、值1000元计算,每亩只要10000-16000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失地农民在耕地被征收后永久性地失去了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所以仅仅以经济补偿是不够的,还应包括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以及对农民子女的教育支持等方面。四、对征地的一些建议针对以上土地征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提出下面几点建议。(一)明确征地范围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性质用地不能动用国家征地权,让市场机制解决此类性质的土地征收,让农民通过农民与用地者之间的交易会谈获取补偿。同时,能够允许农民集体土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方式介入经营性项目的合作开发或自行开发经营,共享社会进步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二)完善征地程序保障被征
8、地农民的知情权和介入权,让集体和农民的介入贯穿征地的全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的主体、客体、对象、条件、方式、范围、详细步骤等,要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并以此约束公共权利,规范政府行为,限制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侵蚀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建立土地征收的协商机制和司法裁判机制,把征地经过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提高土地征收的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标准上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根据(土地管理法)并且引入市场化机制对土地补偿内容进行评估,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以确定新的土地补偿标准。(四)健全补偿措施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国家征地对农民的补偿应考虑这两个面。对作为生产资料的补偿,不仅要使农民能够解决目前的生活,还要能够让农有一笔钱来重新安置就业。对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偿,就是要保证让失地农民能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五)转变农村土地组织形式能够实行土地股份制,可建设农村土地合作社允许农民以土地入股参加合作社,以每年根据土地亩数分红的形式为农民提供收入。这将大大地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土地收益,同时农民能够为合作社工作获得工资收益,一箭双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