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批驳-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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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批驳一、黄宗羲对中国传统政体与法制的解析面对救亡图存的历史责任,身处时代变革的风口浪尖,黄宗羲意识到,要想改革,首先要对已有的体制进行深度解析。黄宗羲的分析主要从皇权专制政体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展开。一家国同体在西方开场公元纪年二百多年以前,古老的东方土地上就产生了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当时的华夏大地,黄土高原北方长期生存的游牧民族以及定期泛滥成灾的黄河促使中国要采取中央集权式的官职体系。于是,以政治早熟为特征的中华文明,培育出了第一个集权国家的雏形。这种政治形式要求有一个至高无上的领袖来行使一切国家权利,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其实不止是礼乐征伐,国家的军事、外

2、交、行政、司法、经贸、教育等事务全部要由皇帝处断,事无巨细,悉听于上,皇帝拥有最广泛也是最高的统治权。“溥天之下,难道王土;率土之滨,难道王臣。但凡天之所覆,地之所载的全部空间都是皇家的基业,家国不分,国家一体。家国同体意味着整个国就是一个宏大的家,这里面包含着两层内涵:第一,国家的主体不是公民与法人而是家长与子女,比方皇帝是君父,官员称臣子。第二,国民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家属内部的亲情伦理秩序。纠纷的处理基本不用法律调整,几乎全赖道德支持。这样又会产生两个后果:首先,国内之事不管大小,不分门类全都相当于“家户事。其次,既然所有的问题都不外乎家门内事,自然家长就拥有最高

3、并且是最终的裁判权了。将这两个结论运用到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以皇帝为核心的各级政府就是家长,与之相对的则是平民百姓;家中之事悉听家长决断,所以行政权利的边界也就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此种情形下,必然会催生出一个职权范围宏大的强势政府,将触角覆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代替皇帝行使权利。固然名义上是“政府,但是由于受权的来源皇权已经囊括一切,故而此时政府的“行政权利实际包括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利的总合,所以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专制社会里,行政几乎是唯一的、全部的国家事务。家国同体的本质其实可以以简化为四个字“朕即国家,皇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几乎没有其他的气力能够与之抗衡。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4、黄宗羲以为:三代以前是以“天下为主,君为客,而如今是“君为主,天下为客。这种体制最大的弊端:“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天下之害尽归于人。在“君为主,天下为客的背景下,就只要臣民而没有公民,只要王土而没有私财。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个国家的一切,甚至于老百姓的人身都已成为皇权的客体,皇权就是帝国的心脏。国家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皇帝个人的意志,这对于一个庞大的帝国而言,是特别危险的。二法自君出既然这种家国同体的政治构造的第一要务是维系皇权,那么此种体制下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资源配置和规则设计也必然是围绕这个主题进行的。黄宗羲以为,三代以前的法是天下之法、是好法,由于那时的法律是为了天下万民的利益而设

5、立,目的是服务于老百姓;而三代之后,当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之后,所公布的法律就都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三代以上之法,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这样的法律就是一家之法、是恶法。中国自汉朝确立了外儒内法的统治策略以及免除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之后,其后的历代统治者都是在用法家的手段来稳固和保障政治的秩序同时以儒家的学讲来标榜和美化本人统治的方式。明儒暗法,王霸杂陈。正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法律是维护礼教的工具,也是知足君主意图的主要手段。作为立法者的君主,必然追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其用法律扩张本人利益的同时,老百姓的权益就会遭受损失。所以对于天下之人而言,君主一家

6、之法是恶法,是非法之法。“三代以上之法,藏天下于天下也,三代以后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天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君与民争利,位势悬殊自不待言,天长日久,势必导致民怨丛生,国无宁日。一家之法存在很多弊端和危害:首先,有法难行。人人都为“其利欲之私以坏之法律,由于立法的正当性无法保证,法律的权威便会形同虚设。人人皆为一己之利而藐视法律,毁坏法律,导致有法难依,有令难循。第二,法律繁密。君主为了到达其“利欲之私,凭借手中握有的权利能够对法律进行随意的增删变更,所谓“前王不胜其利欲之

7、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法律完全成为君主知足本人欲望的工具,然而人心似海、欲壑难平,这样的法律肯定会数量宏大而且越来越多。二、黄宗羲的改革设计对中国传统皇权专制政体存在的问题,黄宗羲可谓洞若观火。至于怎样打破家国同体同构、皇帝万世一系的政治格局,改革过去腐朽陈旧的政治制度,黄宗羲从如下三个方面提出了本人的主张。一除一姓之私,立天下之法根据前文黄宗羲的分析,之所以会有社会的贫富不均,根源在于以往皆是“君为主,天下为客,百姓终日辛勤劳作、备受剥削,却只能勉强度日;而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占尽天下之利,坐享富贵、衣食无忧。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变一姓之天下为天下人之天下。基于此黄宗羲进一

8、步指出:第一,应该对传统的“忠君理论进行反思。既然改进的目的是建立“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新型社会,那么臣子就应该以万民之忧乐为念,以天下苍生为念,而不是以一姓之兴亡为念。“故我之出而仕,为天下也,非为君也。第二,对于“失道的君主,能够放伐。君主应当是民众的公仆,他必须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己任。所以百姓和君主的利益是一致的,这才是天下之大公。既然君主的职责是为民众百姓服务,那么假如君主失道妄为,自然应当放伐废除。对于帝制时代法律的属性,黄宗羲也有清醒的认识,任何局部的调整或改进都无法改变“一家之法作为“恶法的本质,假如政体转变为“天下为主君为客,那么维护一姓之私利的“一家之法就必需要废除,继而

9、颁行新法,以维护天下人的公利为己任。同时黄宗羲还以为制度的作用优于人,他提出了是“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观点,这与传统儒家的“有治人,无治法的观点迥然不同。黄宗羲指出“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便有“能治之人也会因制度的牵制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由于君主专制政体下,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存在瑕疵,整个制度环境都是恶劣的,即便有优秀的统治者出现,也会遭到环境的束缚,无法改变制度,有所作为。假如想要扭转这种局面,就得建立一套合理健全的法律制度,权责明确,程序规范,使人的自主性得到保障,同时肆意妄为的行为也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二分权限权、文人议政关于政府职能的配置和政治体制的运作,黄宗羲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10、:宰相辅政、学校议政、方镇御边。黄宗羲以为“:官者,分身之君也。在传统的政治形式中,官僚阶级其实就是皇帝的人,皇权政治的本质在于,皇帝雇佣文人士大夫来打理本人的家产。在几千年专制体制的发展经过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互相依靠又互相制衡的。皇权与相权此消彼长的斗争延续了两千多年,直至朱元璋废相时,宰相制度才彻底终结,皇帝一人同时担任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大权独揽,乾纲独断。其实在黄宗羲看来君与臣没有本质的不同,只要名分的区别,“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大家都是为了天下民众的福祉而工作。为了实现君臣共治,就要恢复宰相制度,“天子批红,天子不能尽,则宰相批之,下六部施行。由于宰相的背后是数量庞大的

11、文官队伍,还有以他们为代表的普天下的文人士大夫,重树相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制约皇权。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另一项政治改革的举措,“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根据黄宗羲的要求,下起州县上至中央的各级官员,必须定期到学官处接受质询与评议。当今的“问责制度与此非常类似,这种“公其非是于学校的举措是一种“近代代议制的意识,这议论是隐藏在学校这一圣王之法的古裳之下。这一做法的初衷是“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它体现了当时以黄宗羲为代表的传统知识分子对本身社会职责和历史责任的认知,象征着这一集体参政意识的觉悟。此外,关于国家构造黄宗羲也有着本人的考虑,他以为自

12、秦汉以来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特点就是大一统,体如今国家构造上就是中央集权,而且越到后期集权的程度越重,地方的自主性越差。黄宗羲分析了历代郡县制和分封制的优势与问题,他指出最好的办法是将二者有机结合,地方设立方镇,与中央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权,这样既能减少权利过分集中带来的弊病,又能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主动性与灵敏性。三提倡工商皆本、改进经济构造明代中后期的经济构造和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宏大的变化,黄宗羲对经济问题非常重视。由于经济问题关系到国运命脉和百姓生存,同时也是政治制度的基础,没有相应经济支撑的政治改革很难彻底进行。黄宗羲顺应潮流、审时度势,提倡革新思想、鼓励工商业发展,详细的主张包括下面三方面。

13、1.工商皆本,富民保民。“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对工商业的基本态度,由于中国自古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经济形态的国家,商业被以为是末业遭到歧视。然而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社会经济格局发生了质的变化,市民阶级的气力逐步加强,再一味固守重农轻商的原则、打压工商业的发展,就会阻碍国家经济的进步。黄宗羲将“来百工则财用足作为论证的根据,提出“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反对官与民争利的旧制度,鼓励新兴工商业的发展。2.恢复井田,为民“制产。对于老百姓最关心的土地问题,黄宗羲从利民的角度出发,主张是恢复井田制,以缓解土地严重兼并的状况,减轻地主对农民的盘剥。黄宗羲

14、以为周代实行的井田制是君王用本人的土地来养活民众,百姓是获益的;然而秦建国之后,外表上土地转为私有,实际是君主非但不养民,反而靠征税寄生于百姓的土地之上。这种土地制度的本质是利一人而弊天下,所以必须改革。3.去除暴敛,重定赋税。黄宗羲以为,历朝各代征收赋税皆有增无减,税率过高而又世代沿袭,逼得底层百姓生存难以为继。因而,国家的征税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到三代以前的水平,“国用自无缺乏,又何事于暴税,国家能够知足基本的财政需求,民众的生活也没有那么大的压力。此外,赋税的缴纳方式也要改革,将粮食折换成银钱缴税,无形当中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应该让百姓“任土作贡。最后一点,征税的额度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先对耕

15、地的优劣程度进行鉴定,然后按土地等级区别征税。三、对黄宗羲政治法律思想的评价作为明末清初最有影响力的学者之一,黄宗羲的理论与学讲冲破了千百年来正统政治法律思想的束缚,具有明显的前瞻性和进步性。中华帝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发展至明清之际,皇权不断强化,专制日益加深,社会进步的潜力与能量则日渐消亡。体制上找不到创新的突破点,整个国家只能凭借历史惯性在朝代更替的周期率中滑行。正是在君主专制政治病入膏肓之际,黄宗羲敏锐的提出本人的改进建议。在论及“一家之法与“天下之法的关系时,黄宗羲其实是在考虑法律的正当性与立法权的来源问题。在一个以维护皇权的生存与运行为第一要务的专制体制内,黄宗羲勇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指出

16、立法权的来源应该出自民众,必须变“一家之法为“天下之法,这种胆识与目光令人钦佩。在讨论君主和人民的关系时,黄宗羲作为一个出生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传统士大夫,固然饱读圣人诗书,但却能够着眼时局,指出专制政治的症结所在,并提出臣子应以天下为念,而不是一味愚忠于君王,这是对几千年来“君为臣纲观念的一次彻底否认,是具有革命意义的。另外,黄宗羲对待新兴工商业的态度,以及其提出的“方镇御边、“学校议政等主张也颇有进步意义。能够讲黄宗羲是君主专制政治行将就木时的一个改革先锋,他对现实和历史的批判是剧烈的、精彩的、深入的,其学讲与理论凝结着中国古代政治批判思想的精华。其实从黄宗羲的很多详细制度设计上,我们已经能够

17、依稀看出一个近代君主立宪制国家的雏形。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成认,黄宗羲的很多理论设想都是以托古改制的方式构建的。这种论证方法遭到中国传统的“法先王思维形式的影响,能够讲是用传统来反对传统,很难最终成功。再加上他的学讲体系中愿望多于实践、假想多于调研,使得很多理论缺乏现实层面的操作性。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评价历史人物必需要复原历史的语境,历史人物必然遭到历史条件的局限,这一点谁都概莫能外。托古改制有缺陷与缺乏,但应当肯定的地方也很多。黄宗羲能够指出君主专制政体的种种弊端,同时用本人一系列的政治法律思想为这种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已属不易。毕竟一种体制的变革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更不是一两个学者能够左右的。我们应该怀着一份崇敬之情对待和审视黄宗羲以及他的思想,为今后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总结经历、汲取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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