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人权的司法保障研究-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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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与人权的司法保障研究人权是人类社会非常重要的财富,但人权不是天赋的,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思想成熟的产物。因而,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人权发展道路。司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当代化和法治化的根本保证。我们要继续完善包括禁止刑讯逼供制度、社会矫正制度和减少死刑罪名在内的各项人权司法保障措施。关键词人权;司法保障;动力一、人权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要坚持中华特点的人权保障之路“人权,一个简单的词汇,却有着最为深入的内涵和最为宽广的外延。它是人类自我意识觉悟的体现和发展,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尊严界线。理想的人类社会应该是人权得到充分实现和完备保障的社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

2、来讲,人权保障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最终归宿。我们讨论人权保障,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明确,否则我们整个研究将陷入误区,得出错误的结论。这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人权并不是天赋的,不是人类产生时就具有的自然权利,也不存在普世的人权标准。人权来自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思想的成熟进步。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我们当然不能想象原始社会存在人权的观念。固然原始公社成员之间是平等、自由的。但这是在当时极为低下的生产力条件下,为了在残酷的自然环境中生存而选择的社会状态,与人权无关。更何况在原始社会,部落之间血腥的杀戮,残酷的竞争,对战争俘虏的残忍处置都足以否认人权与生俱来的幻想。在奴隶

3、社会和封建社会,固然存在着自发的人权意识的萌芽,但那仅仅是零星的、初级的和朦胧的。整个社会并没有认识到生存、发展、平等、自由、民主、安全等等这些应该是属于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人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用平等和自由这样的观念打破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解放被禁锢的劳动力和市场。因而以自由、平等、尊严等为内容的人权观念才能够系统完好地应运而生,才能在那些伟大的哲学家、法学家、文学家和艺术家的塑造、提炼和宣传下逐步深化到人民的思想中,让他们产生了自觉的人权意识,有了为人权而斗争的信念。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方主要国家的胜利,人权这一先进

4、的思想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的传播,成为了人类共同的语言。通过以上的阐述,我们了解到人权观念具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经过。处于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和国家,就会具有不同的人权内容和人权追求。强迫用一个标准要求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人权实践,本身就是反人权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我们对这样的做法必须旗帜鲜明地进行反对。同西方国家相比,我们在人权发展的经过中,存在着下面这些方面的不同之处:1历史背景不同。西方的人权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领导人民同封建统治阶级的斗争当中,所以西方的人权观强调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目的在于以人权对抗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君权、神权和等级特权。在西方,争取人权的斗争是在人

5、民同代表封建统治者的国家之间展开的,所以从实现人权的角度来看,个人与国家是对立的关系。这种对立思想在西方的人权观念中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所以在西方人权观念中对于国家和政府具有一种天然的怀疑态度,以为只要约束政府,限制政府,才能实现人权,保障人权。在这方面我们国家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的人权意识诞生于近代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反殖民的斗争当中,产生在整个中国、整个中华民族都处于危亡关头的特殊历史背景之下。所以个人与国家在争取人权的斗争中立场是一致的,我们的人权观念所注重的也是全体中国人民的集体人权,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独立、生存和发展。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而发展每一个个体的人权。这是中国历史发

6、展的客观规律,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和回避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抗击日本侵略者,推翻三座大山,让人民翻身做主,这些都是充分尊重我们国家人权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所获得的宏大胜利。2文化传统不同。在引发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运动当中,所强调的是个体人性的解放,个人对命运的主宰。所以在此之后的西方主流文化所宣扬的、关注的是人的自然性、个人性和利己性。在讨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所关注的是相互之间的互相独立。再加上长期受市场经济熏陶,个体的权利与私有财产的保护是被十分强调的。所以西方的人权观,可称为“个体本位的人权观。而中国传统文化在关注个体人的同时,较多地关注人的社会性、道德性以及个人对别人的依存性,

7、是一种“集体本位。它强调人与人的互相联络,崇尚扶贫济弱、尊老爱幼、以天下为己任的集体人道主义,把个人成全别人、集体和社会视为美德。那么这种人权观对个体人权的保护程度看似不如西方,但实则不然。由于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十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与人之间的联络空前严密,过于强调个体的人权,往往会伤害到集体的人权,最终导致每个人的个体人权都会遭到伤害。3侧重点不同。西方的人权观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当中逐步构成的。而资产阶级革命首先是一场政治斗争,所以在政治斗争中构成的人权观,侧重点也集中在政治权利,像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还有游行示威自由等等。而我们国家的情况不同。我们国家的人权观是在为了

8、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生存而战的背景下产生的,所关注的是民族的生存,民族的独立和民族的平等。解放初期我们还比拟贫穷落后,人民吃不饱,穿不暖,所以我们比拟重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主要精神是知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所以比起政治权利,我们国家的人权发展更侧重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以上这些不同之处,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其影响是决定性的。存在如此宏大的差异,假如我们选择与西方国家同样的人权发展道路,那才是无异于缘木求鱼。因而,我们必须找到属于本人的人权道路,并且坚定地走下去。固然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我们对人权的认识出现了偏差,走过弯路,造成过恶劣的影响。但是纵观新中国六十多年

9、的发展历程,十分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时间,我们国家人权事业总体上是在不断进步的,是成绩显著的,是值得我们感到骄傲和自豪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对人权保障的认识不断地加深。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上,我们初次把人权写入大会的主题报告。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尊重和发展人权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的。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权从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并且是体如今国家的根本大法中。以习为-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以来,愈加重视人权的保障问题,并且强调司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

10、障制度的改革目的,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又一次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种不断提升,层层推进的发展态势,让我们对人权保障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充满了自信心。事实上,人权保障的重要程度已经关系到我们国家将来的生存和发展。无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是没有生命力的,也无法保持其正当性的基础。二、司法是实现人权的终极保障,人权是完善司法的检验标准对人权的保障,主要来自两个领域:社会的道德保障和国家的权利保障。社会道德保障对人权来讲是土壤,人权的孕育发展来自于社会伦理道德的滋养。但社会道德所界定的人权范围是广泛而模糊的,对于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是柔性的,对于毁坏人权的制裁是稍微的。所以社会道德对于人权保障来讲是基础性的,

11、固然必要但不够充分。对人权的充分保障,来自于国家的权利。根据西方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人民让渡了本人的部分权利,签订契约,建立起一个国家,并由此产生了国家权利。而国家行使权利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全。保障公民的权利,增进社会的福祉的功能已经成为当代文明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保障人权正是国家权利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国家权利对于人权的保障又能够划分为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三个方面。从三个方面的各自地位来看,立法保障是前提。没有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缺乏根据,也无从谈起。执法保障是基础,是落实人权保障的基本形式,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否体现出对人权的保障,主要依

12、靠执法环节。而司法保障是保障的保障,它根据立法保障所制定的规则和标准,监督执法环节对人权的保障,并且对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对所有受侵犯的人权提供救济。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叫作“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道理很粗浅又很重要。权利对于其主体来讲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能够是牢固的,可以以是脆弱的,能够是现实的,可以以是虚幻的。而决定它的状态的最重要因素就在于当这种利益遭到损害阻碍时,能否有充分的救济来排除损害,保障利益。能够为人权提供最充分、最有力,同时也是最终救济的只要司法。讲的好,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遭到公平正义。要做到这两点,保障人权都是出发

13、点和最终的落脚点。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讲,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更是我们实现国家治理当代化的根本保证,是建设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实现国家治理当代化作为我们社会发展的总目的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治理的当代化脱不开平衡各个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解决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让国家在和谐的气氛下健康发展。但是假如公民的人权诉求得不到司法的有力保障,那么人民群众必然诉诸于法律以外的救济途径,或者上访上告,或者采取暴力,甚至于报复社会。社会将因而陷入混乱和无序,国家治理当代化更是无从谈起。而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而言,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的都是

14、围绕着人展开的,人是一切规则和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凸显人的价值和尊严是法治的底线。完善的人权司法保障体制为每个公民寻求正义提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途径。这正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基本途径。正是由于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当代化的保证,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途径,所以我们要不断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措施,发挥好司法保障的重要作用。三、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关键在于详细措施的完善关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措施,涉及的面比拟广,很多都是细节方面的工作,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笔者在此仅选取禁止刑讯逼供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三项比拟有代表性的举措,来谈一谈怎样完善人权的司

15、法保障。1禁止刑讯逼供制度。禁止刑讯逼供制度能够讲是一项基础性的人权司法保障措施。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刑法是最为严厉的一个分支。它运用国家公权利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正由于这种十分的严厉性,所以给一个人定罪需要十分的慎重。在刑事审讯当中,犯罪嫌疑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是应被推定为无罪的,而且证实其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机关,犯罪嫌疑人无需自证其无罪。证据确凿是断定一个人有罪的前提条件。假使证据模糊、案件存在重大疑点就应该宣告这个人无罪。这就是刑事审讯当中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公诉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怎样获取证据是上述刑法原则能否真正落实的关键所在,这也是司法文

16、明、司法人权保障的关键所在。在古代没有人权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各种刑具五花八门,各种手段残忍血腥,屈打成招比比皆是。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意味着要强判人罪,捏造证据、刑讯逼供在技术上都是不难做到的,因此草菅人命的事情不绝于史。刑讯逼供对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双重伤害,手段往往残忍、极不人道,这种获取证据的方式在本质上是一种罪恶,不管能获得何种司法利益,都毫无正义性可言。并且,与个人的犯罪行为相比,权利行使的罪恶性更不可原谅。因而,刑讯逼供给从文明的、以公正为追求的司法体系中去除出去。近年以来,我们国家在禁止刑讯逼供方面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比方,我们切实落实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申述、控

17、告的权利,让犯罪嫌疑人能够有途径、有手段对抗刑讯逼供的行为。再比方,我们严格了对于侦查、讯问全经过的录音录像规定,以技术手段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我们如今正在逐步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和完善。对于能够证实系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在审讯环节一律予以排除。这等于从根源上杜绝了由于发生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思想领域一项重大的进步,也是人权保障方面的一项突破。它改变了过去以惩罚为目的的刑罚思想,把关注犯罪行为人的重点放在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上。对于人权保障来讲,固然对社会矫正的对象还需要进行管理,对他们的人身自由还有稍微的限制,但比起冰冷的监狱,社区矫正提供

18、的是家庭的暖和、社区的帮助和全社会的关爱,这将更有利于犯罪行为人改正错误,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人权保障的极大进步。社区矫正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获得了很好的成绩。对社区矫正事业的重视和施行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包含着两方面的意义。首先,社区矫正取代了过去的劳教制度,等于堵住了侵犯人权的一个宏大黑洞。劳教制度是我们国家所特有的一种受权行政机关能够未经审讯对公民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假如允许劳教制度继续存在,那么我们国家在完善人权保障方面始终会存在宏大的缺陷。其次,社区矫正制度不但取代了劳教制度,杜绝了劳教制度所引发的对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而且更进一步保障了稍微违法犯罪分子

19、接受人道待遇的权利,还有回归社会的权利。由于社区矫正的最大特点是发挥社区在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方面的特殊作用,用社区大家庭的暖和关心来感化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发自内心的认识到本人的错误,生发出改过自新的决心和气力,这样才能够真正把他们改造好,使他们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目前,我们国家的社区矫正事业正在蓬勃地开展,但是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非常不完善。缺乏一部系统全面的专门法律对社区矫正进行规范。而且也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执行社区矫正,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所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司法保障措施需要我们下大力气进行完善,以发挥其宏大的作用。3减少死刑适用。减少死刑适用在我国一直是

20、一个比拟有争议性的话题。由于死刑是直接剥夺犯罪行为人生命权的刑罚措施,而生命权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人权,失去了生命权就失去了实现一切人权的可能性。怎样看待和适用死刑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对人权的基本态度。过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于死刑有一种依靠心理,以为增加适用死刑能够有效地威慑犯罪分子,抑制恶性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适用死刑能够平息人民群众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愤怒情绪。在这种思想下,我们适用死刑的罪名一增再增,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时的38项罪名,到1997年新刑法公布前增加到了71项。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常见的。而从实践来看,增加适用死刑,短时间内或许能降低犯罪率,但并不能够长期发挥有效的作

21、用。而且从法律的引导作用这个角度来看,过去很多死刑罪名属于财产型犯罪或者经济性犯罪,比方盗窃罪、受贿罪等。这给人民群众的心理暗示是“生命的价值是小于物质价值的。比方过去即便是盗窃罪最高都能够判处死刑。所以假如一个犯罪分子所盗窃的财物到达10万元,属于金额十分宏大,然后被判处死刑。它所传递的信息就是人生命的价值是低于10万元财产的。这非常不利于我们提高全社会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事实上,减少直至废除死刑是当今世界的一种发展趋势,比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提倡废除死刑的同时,要求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对最严重犯罪的惩罚。它的内在逻辑绝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而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我们国家从1997年新刑法公布以来,逐步认识到减少适用死刑的重要意义。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法,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12年,我国初次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通过历次的刑法修正案,我们的适用死刑的罪名已经减少到46个。我们也完全能够等待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将会进一步减少,我们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将会进一步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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