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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背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公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面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地方性法规受权的道路运政机构能够在受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第四条道路运输
2、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对违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根据本规定能够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条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察站内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七条对违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第八条对违背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面的罚款。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
3、元以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下面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下面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面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下面的罚款。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面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七用不正当手段
4、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下面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第三项处罚。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缺乏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它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
5、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第九条对违背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面的罚款。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
6、下面的罚款。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别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面的罚款。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
7、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别人同乘或成心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下面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面的罚款。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下面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
8、000元下面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下面的罚款。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十七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零担货运班线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9、擅自延伸或缩短零担班线,改变停靠站点,增加或减少班次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面的罚款。二
10、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面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下面的罚款。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下面的罚款。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
11、0元以上500元下面的罚款。二十六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者不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或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别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第十一条对违背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
12、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二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良的,处以200元的罚款。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面的罚款。五客货运、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将受理特种货物交给无特
13、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七货运、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下面的罚款。八单位和个人强行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九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下面的罚款。十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
14、)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面的罚款。十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按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下面的罚款。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按发证人员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第十二条对违背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
15、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面的罚款。二维修经营者成心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下面的罚款,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面的罚款。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成心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四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五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
16、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元下面的罚款。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面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维修经营者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的,处以元罚款,并限期整改。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
17、车维修完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十维修经营者未按完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完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面的罚款。十二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面的罚款。第十三条对违背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
18、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面的罚款。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实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良的,按每车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第十四条对违背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下面规
19、定予以处罚: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良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背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下面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下面的罚款。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五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货物运单的,予以警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下面的罚款
20、;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下面的罚款。八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
21、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面的罚款。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下面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面的罚款。第十七条对违背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获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面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二道路运
22、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下面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四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下面的罚款。第三章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第十八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生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罚。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在同一运输经过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条道路运政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道路运政机构必要时能够暂扣道路运输牌证,签发待理证,允许车辆继续营运,并指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检查。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道路运政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当事人对道路运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法行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天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政机构可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