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精品文档 (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精品文档 (2).docx(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一、人权及其特点1、概念: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等各种权利的总和。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因而,所谓人权,就其完好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讲,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2、人权的内容: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授
2、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根据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介入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介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
3、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3、人权的特点:人权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详细性和相对性。人权的详细内容,诸如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要依靠各种制度来保障,能够暂且称之为人权制度。由此能够看出,人权及其相应的人权制度的发展变化,是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以及生产力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的。能够讲,人权制度的发展变化,是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以及生产力和文化发展水平大体一致的。但是,人权概念及其内涵的发展变化,则有本身独特的规律。就目前而言,人权理想是高于社会现实的。即人权理想与人权现实是有矛盾的。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人的需要得到全
4、面知足,人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权,这是人权的理想。但是,人权理想的实现却遭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等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根据人权的理想,人权不应存在阶级差异;但是,在阶级对抗社会里,人权又具有阶级性。然而,阶级性同人权并非有必然联络。人权从本质上排挤任何国家、国家集团、个人或群体利用它作为实现政治私利的手段。二、人权与国家治理1、人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的管理。从人权的定义、本质特征、内容及其体现来看,人权体如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尽管人权受人们一定的伦理道德的认可与支持,但它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并不以人们的意志包括怎样认识、如何评价等为转移。
5、人权的理念,人权的实现,要通过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来保障。在一国内而言,它要求国家保障社会的稳定、民主、公安然平静发展。这就要求要有作为公共管理者的国家的治理来保障人权的实现。一个社会能否需要人权作为政治法律概念来调节,取决于社会的客观现实能否存在以利益差异为基础的权利关系。只要还存在利益差异,还需要国家权利来调节利益关系,就离不开“权利概念,就需要确立权利平等即“人权的原则。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上,而是脱胎于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贫穷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因而,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去发展市场经
6、济和民主政治,实现社会的当代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固然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人民内部已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知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还存在阶级差异和较大的社会利益差异,还要加强国家和法律的强迫力并促使其民主化来调整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这种社会现实决定了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用权利法则来规范社会,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奋斗。历史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设想在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生产力高度发达、没有阶级和阶级差异,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强迫力、也不需要“权利法则调整的自由人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因而,他们曾明确地讲过:“至于谈到权
7、利,我们和其他很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1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时以为,在刚刚推翻资本主义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仍“不可避免地要根据“资产阶级的权利原则来规范社会。2列宁也曾经指出:“假如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以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列宁选集)年版第卷第页。这就是讲,社会主义社会还需要用人权原则来规范社会。但是,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来看,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经过中都曾长期简单地将“人权概念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予以排挤。2、人权的存在形态与国家治理所提
8、供的人权保障。人权主要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人权从本来意义上讲是“应有权利,即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人们运用法律手段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运用国家强迫力以保障它有效地实现。法律是由人制定的。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在任何国家里,法律的制定、人权的法律化,都要有一个经过。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立法者能否愿意或者能否正确运用法律确认与规范人的“应有权利,也是不一定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甚至能够公开通确地剥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如年前的南非政府制定的种族主义法律即如此。但是,人的“应有权利一旦得到国家的法律确实认与保障,法定权利也就成了一种
9、更详细与规范化的人权,可望得到切实实现。人的“应有权利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在一个国家的法律没有确认和保障的情况下,通常受法律之外的各种社会气力与社会因素的不同形式与程度的成认与保护,如政党与社会团体的纲领与章程、乡规民约、社会的传统与风俗、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政治意识等等。所谓“实有权利,是指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真正实现的人权。在某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人权,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并不一定都得到真正的实现。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要看这个国家的法律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所作的规定,但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能否根据本国发展水平保障人的“应有权利能够实际享有。在我国目前而
10、言,在法律、公共政策制定中体现的价值观是努力追求保障公民人权的自由与平等。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初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初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进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但是由于人权
11、受国情的制约,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实现全民的权利平等一致。例如公民的受教育权、生育权等,在理论上是所有公民享有同等权利。然而,现实中,由于国家城乡二元的投资构造和管理体制的城市价值取向,导致了教育的城乡、区域不平衡发展;城市里民工子女和本地户籍儿童的教育差异;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不统一构成了现实中汉族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生育权不平等;其它如公民的寓居权、迁徙权以及享有同等福利的国民待遇的公民权,在人口流动趋势加强的今天,都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由此也产生了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人权的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形态的问题。笔者以为,我们不能片面笼统强调保障人权,而应详细情况详细分析,以免由于不当的宣传、引发激化社会
12、矛盾和社会不公平感的产生。在分析一项公共政策的社会效应或指出社会问题时,要全面的看待分析政策的正面效应和负面的政策效应之比,分析社会问题所产生的根源是客观条件缺乏还是人为造成的。3、人权各项详细内容之间的关系决定人权保障要求国家治理。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成认各项人权是不可分割的,它们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排除了其中一种权利,另外一种权利也就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享受。如今国际上所讲的人权实际上包括特别广泛的内容,既有个人权利,也有集体权利,既有公民、政治权利,也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那么这些不同的权利之间能否存在什么联络,假如有,又有哪些联络呢?约翰汉弗雷在其所著的(人类的大宣言)一文
13、中写道:“基于空洞信仰之上的人权几乎没有什么意义。这一语高度概括了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比方,假如一个国家的人民还有很多是文盲,要促进这个国家的民主化和法制,也会有很多困难。所谓民主,不外乎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本人介入国家大事的管理和决策。假如没有经济、社会的发展,没有广大人民政治、文化素质的提高,则即使法律赋予了这种权利,恐怕也无法得到正当的行使。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对此有着很深的感受,津巴布韦代表在联合国大会上谈到这一问题时讲道:“所有各国人民都应该享受政治和公民权利。但良心告诫我们,只要这些权利是不够的。人民还应该拥有经济和社会权利:身体健康的权利,获得食品和
14、住房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获得最少生活条件的权利。任何人也不应该受文盲和贫困之苦。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各种权利都互相补充,任何一种权利被剥夺都削弱了这一整体。一个贫穷的人、一个患病的人和一个文盲像一个被剥夺了个人自由或言论自由的人一样遭到束缚。这个整体是非常重要的,它不是挑选性的,不应该有时为了生存、为了体面和有意义的生活就放弃一种权利或只追求另一种权利。2例如:关于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这两类人权之间的关系,在国际讲坛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同意,集体人权,如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是享受其他各项人权的先决条件和必要保证。假如不成认这二者之间的上述关系,以为人权只是集会、结社和思想、议论自由的权利,那么
15、,这便是对人权的一种偏见。比方,民族自决权与其他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很多第三世界国家都把民族自决权视为更为重要的人权,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中也要求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其人权领域的工作中把侵犯民族自决权的行为作为其关注的一个优先事项,由于实现民族自决权是实现个人人权的先决条件。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埃及代表指出:“任何人都不能怀疑尊重人权的要求。我们都相信个人有权享受自由、尊严的生活,并有权为其国家所选择的政治及经济制度作出奉献。然而,我们看到第三世界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出现的是另一种情况,即人权遭遭到饥饿、贫困、恐惧以及不公正的国际贸易条件的不利影响,更不用讲发展中国家的某些领土遭受外国占领及针对其公民
16、和他们利益的种族主义剥削政策行径。因而,我们坚持将普遍所讲的人权与各国人民的自由、进步和自决权联络在一起。而我国政府则以为,国家主权是实现其别人权的前提。3国家主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国际人权活动中坚持不干预内政原则,坚决反对其他国家利用人权或其他问题干预中国内政。中国以为,人权是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保护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三、中国的人权政策特点与人权的特点相适应,中国的人权政策有本人鲜明的特色。“第一、中国把生存权当作首要人权,优先予以发展。对于任何人、任何国家来讲,生存权都是基本人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中的道理显而易见:人们首先要生存,然后才能谈到其别人权。中国政府
17、把知足全国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当作国家的主要政策目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就提出在20年内使全国经济总量翻两番的奋斗目的,并且一直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这个目的的实现。从最后的结果看,中国超额完成了计划:中国不仅在经济总量上翻了两番,而且在人均GNP上也翻了两番。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极大的改善。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0年的6380元,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0年的2253元。从全国范围讲,中国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进入了小康社会。中国政府优先关注解决贫困问题。中国政府坚持将扶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18、的总体规划,多渠道增加扶贫投入,发动各方面气力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1978年,中国有绝对贫困人口2.5亿,占人口总数的33。到1985年,中国贫困人口减少为1.25亿。1986年中国开场进行全国性、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到1993年底,中国贫困人口减少到8000万。1994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规定要在2000年末基本解决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个目的已经如期实现。十分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成绩是在中国人口总数增加了近3亿的情况下获得的。第二、中国把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放在优先的位置。中国在发展经济经过中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较好地解决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
19、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政策,以便使更多的人享遭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样做的结果是,绝大部分人的生活条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提供的资料,中国1998年的人均GNP为727美元,列第120位,属于低收入国家,但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却排在第99位,进入了人类发展中等水平。中国的婴儿死亡率为38,成人识字率为82.8,人口与医生的比率为870:1,预期寿命为70.1岁,人口增长率为13,电话普及率为每100人20.1部,均好于同等收入水平的国家,甚至在有些指标上还好于收入水平比中国高的国家。第三、中国高度重视国家主权在人权中的地位,一直积极维护国
20、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国际人权活动中坚持不干预内政原则,坚决反对其他国家利用人权或其他问题干预中国内政。第四、中国采用渐进的方式推进政治民主和基本自由。从1978年开场,中国逐步建立起法治和民主国家的基本框架。同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中国一步一步地发展了政治民主,扩大了自由的范围。中国逐步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地位,在80多万个村庄实行了公开的、竞争性的直接选举,并正在进行县、乡直接选举的试点。中国选择了一条从下到上、平稳有序地实现民主的道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国社会自由程度大大提高。人们能够在国内自由迁徙、自由选择和变换职业、公
21、开地信奉某种宗教。人们能够发展本人的个性,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生活道路和生活方式。除了不得煽动推翻政府、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等法律禁止的言论以外,中国人民如今能够自由地发表意见。人们能够自由地从事学术讨论,能够就经济生活、社会政策和文化娱乐等领域的问题自由地发表意见。第五、中国在推动人权发展时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中国政府注重促进普遍的人权,努力使社会上的多数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和更高的福利。中国的人权政策更多地把人权作为一项由人民共同享受的集体权利。因而,个人在享受本人的权利时,应当时刻谨记本人对社会的义务,不能由于行使个人的权利而损害社会和其别人的利益。中国把社会公共利益明显地置于个人权利之上,优先
22、维护公共利益。5四、结论对一国人权保障、实现程度的评价,要结合各国的详细国情来分析。对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引发的人权保障问题,不能片面加以指责,强调空洞的抽象人权,以防社会不公平感的产生,导致社会不稳定。而应致力于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发展中解决各种问题。人权理论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实际社会生活中国家政策的绝对的均一、平等。但是作为一种美妙的理想状态,它是我们政府追求的价值目的和社会发展目的。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施行上已经越来越显示出重视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以前,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
23、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单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又如我国政府废止(城市漂泊乞讨人员收留遣送办法),而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漂泊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心。这种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正在并将继续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日益进步而逐步得到解决,最后到达人权的理想境界。这虽是一个长久的历史经过,但这理想境界的最终实现是毋庸置疑的。享有充分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崇高理想,是历史上无数志士仁人终生奋斗的伟大目的。将来的世纪将是一个以和平与发展为基本特征的世纪,也将是一个人权得到全世界人民、各国政府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空前关注与尊重的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