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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搞活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明确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简称区国资委和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权利与职责,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受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政发32号、(关于印发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府82号及(关于印发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办105号等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经区政府批准拥有国
2、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受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是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区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施行监督与管理,对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财务总监等所有者权利,详细工作由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施行。第二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第四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区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第五条
3、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下面条件:一、区政府批准同意设立;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五、区国资委批准其公司章程。第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的;: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二、存量国有资产的调拨;三、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四、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五、政府批准的其他资本;。第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不得抽回。第八条设立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审批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受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4、。第三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构造第九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当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构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第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符合当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对区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区国资委决议,承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对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5、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应分设。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四条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有关财务总监的管理,参照(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和报告制度施行细则试行)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第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二、区国资委受权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的职权;三、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及
6、依法收取投资收益;四、按产权关系决定或介入其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五、根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六、享有法律、法规及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的,负责对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构造,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根据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三、接受区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四、承当法律、法规及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第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
7、经营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及其他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第十八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区国资委审批: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公司营运资产的受权事项,从事受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五、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活动;六、公司重大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事项;七、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财产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八、区国资委以为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应向国资委报告:一、公司发展规计
8、划、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二、公司年度审计、经营业绩、保值增值、收益收缴等报告;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及分析;三、区国资委以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等市场机制运作。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其投资企业提供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必须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并按(担保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建立备查账目。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
9、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损失等,应在核实和追查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公司应依法与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等经营层人员的报酬由区国资委考核后决定。第二十四条区国资委向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的职责是根据区国资委的要求,对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出资者权益。第二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
10、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由区审计局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六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区国资委根据一定程序向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第二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根据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合,由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行。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等。第二十九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收入管理实行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结合,详细办法见(区国有经营性企业负
11、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区国有经营性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权益接受审计监督,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区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行。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区国资委与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签订责任书。第三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批准。第七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决策和产权转让第三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是指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
12、产等施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出资人利益,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内控机制。第三十四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计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施行者应承当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省、市及本区外企事业单位划转的资产,应报区国资委审批。第八章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第三十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主要包括:一、对外投资收益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
13、业的收益和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二、自营业务获得的税后净利润;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四、依法获得的其他收益。第三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下面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二、根据(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润,按核定比例上缴区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第三十八条经区国资委批准用于公司再投资的国有资产收益,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和使用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情况纳入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的考核范围。第
14、九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违规责任第四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违背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区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查责任: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二、违背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三、违背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鼓励制度,或者违背规定发放薪酬,损害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五、违背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六、其他违规行为。第四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查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