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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本理论【内容提要】经济法以当代市场经济为基础,是市场经济的法。在本质上,经济法是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相结合的法,是纵横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法,也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具有平衡协调、综合调整等功能。它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方位的结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本质/功能一、概念界定经济法以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但不能以为有了经济法律、法规就有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独立学科的经济法是当代社会才产生的,它以当代市场经济为基础,是当代市场经济的法。因而在西方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及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都不可能有经济法,古代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更
2、不可能有上述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把它定名为当代经济法。当代经济法有两家,即资本主义经济法和社会主义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可称之为西方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可称之为东方经济法。二者是各有个性,也有共性。个性表如今产生的经过不同,存在的基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不同;共性表如今有共同的构成要素和规律,有共同的法律本质和功能,有共同的价值取向。西方经济法先行产生,东方经济法继而发展,共同奠定了当代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二、当代经济法产生、构成的法律西方经济法和东方经济法的产生和构成各自走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经过,但殊途同归,相反相成。两类经济法从相反的经过揭示了当代经济法产生、构成的必备的共同因素和
3、要件。主要有:1.市场经济基础性调节的无形之手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形之手同时存在,互相作用;2.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的平衡结合;3.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4.公法与私法在一定范围内互相浸透和融合。上述各种矛盾都是当代社会经济基本矛盾的详细表现。各种矛盾都有两个矛盾方面。传统理论把这些矛盾的两个矛盾方面看做是根本对立、水火不容的关系。两类当代社会在它们发展经过中都曾因而走向极端,分别发生了市场调节失灵和行政调节失灵的社会经济危机,都不得不进行变革,寻求出路。当代经济法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经济法理论把这些矛盾和矛盾方面都看作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成认它们之间有不同、有差异、有对立,甚
4、至于有对抗;但也以为它们之间有互相联络、互相转化的统一性,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必须共存并行,协调发展。这就是经济法的结合论。这种合是以成认分为前提、基础的,即明其异、求其同,存异求同,因而这种结合论又可称为分合论。三、当代经济法的本质当代经济法的本质是指它不同于法律部门的法律和法学本质。经济法的本质与其产生、构成的规律是一致的。一经济法是两手论经济法是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相结合的法,而不是任何一只手的法。不能简单地称之为国家之手的法。西方垄断经济时期国家之手是在市场之手的基础上伸出和发挥作用的,是为了恢复市场之手的正常机能的。没有这两只手的结合,不可能有西方经济法。东方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
5、,国家之手无处不在,无比强大,但那个时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便有也只能是经济行政法。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削弱、改革这只国家之手,解决国家干涉过度的问题;同时培育发展市场这只手。两相结合,才构成经济法。所以从中国国情看,更不可把经济法简单地视为国家干涉经济的法。二经济法是纵横两类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法只要一类经济关系是不可能产生,也不会构成当代经济法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横向经济关系居绝对主导地位,纵向经济关系极不发达,所以不可能有经济法。东方计划经济时期,纵向经济关系居绝对统治地位,横向经济关系则极其萎缩,发育不全,所以也不可能存在经济法。现阶段,就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看,民法
6、是横向经济关系的大法,经济法更多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但不能由此以为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而丝毫不容涉及横向经济关系;由此将经济法定性为纵向经济法是错误的。调整范围的分工,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当代社会两类经济关系的构造状态和互相关系。纵向经济关系为指导,横向经济关系为基础,两者互相联络、互相制约、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改革开放后,我们的经济立法也多半是将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调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是一对矛盾,是经济生活的永久话题。两者有对立,甚至可能对抗,但二者也必须互相联络,获得相对的平衡和一致。西方用国家的经济集中,反对垄断,恢
7、复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使广大中小企业都能享受这种民主,自由参加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我国则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改变国家过度的经济集中;在生产经营领域内解放广大企业,使它们能有自主的地位,自由地参加市场经济生活。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就是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恢复和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的经过。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铸就了经济法,它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存在的基础、发展的动力,是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不能把经济法只视为经济集中的法。没有经济民主,没有企业基础,就不可能有当代经济法。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传统的行政法是行政权利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它们在各自的调整领域内都是正确的
8、、必需的,但它们无法驾御经济生活全局。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不能绝对地排挤行政法,但却不可令其主宰社会经济关系。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但它对任何有层次、有管理内容的经济关系是无能为力的,并且是天然对抗的。经济法是对当代社会经济关系能够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法。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要求上至国家机关,下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即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来到达发展社会的目的。五以公为主,公私兼容的法这里所讲公法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和意志的法,所讲的私法是指反映社会个体利益和意志的法,并非指私有、私有制。二十世纪以来
9、,西方和东方都从本人的发展历程中打破了公法与私法绝对划分的藩篱。西方是私法公法化,东方则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给国有企业以市场主体地位,国家通过平等协商的契约形式实行本人的经济职能,都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现。当代社会在公法与私法的结合部,在公法与私法一定程度上的互相浸透、互相融合中构成了第三法域带,构成了一个新的法种-经济法。由于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所以它还是以公为主的法,但必须兼顾私法。四、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有着与传统法律部门迥然有异的新型的调整功能,它们实际上也是经济法本质的表现。一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经济法平衡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关系,也平衡协调与社会整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个体
10、利益之间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好国家和企业组织的关系。经济法不走极端,不能只倾向一边,而不顾另一边,更不可与之对立。尽管在经济法的领域内,国家政府常居重要地位,起主导作用,但国家只可能代表社会整体利益,并不能代替或等同社会整体利益;企业组织也有本人独立的地位和利益,对之不能置之不顾,更不能置于对立面。经济法的任务就是在成认国家和企业有不同的地位、性质、职能和运作规则的基础上,寻求它们的结合点,寻求它们共同的利益和目的,平衡协调它们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促使双方互助,求得双赢局面。二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分化和综合有机的综合都是事物发展的形式,当代社会经济生活无论从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看,都是
11、沿着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的。法作为上层建筑也必须是反映经济生活的这种客观要求。传统的法律部门都是以分别调整的。这当然是必需的,但也需综合调整,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对经济生活进行全方位的调整,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都是经济法综合调整功能的体现。三经济法是系统调整法客观的经济关系都处于一定的系统之中,法律对这一系统分段进行调整是必要的,但也须进行全经过的调整,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对经济关系的前、中、后经过都是要调整的。绝不把调整重点只放在解决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上,而主要是要引导人们依法正确设定经济法律关系,依法运行经济经过,实现预期的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五、经济法对传统法律、法学的突
12、破和奉献1.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方位、多层面的结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2.突破了大陆法系在调整对象理论中一对一的机械论观点,提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它能够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互相联络、互相制约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它能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部门从不同的方位、不同层面、运用不同手段进行调整。3.为国家在当代经济生活中正确地定位,提出国家三三三讲,即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应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实现三次权利分离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
13、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4.将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分清,进而界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或经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以为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处,但本质不同,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对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关系。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与企业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这是一种以利益为核心内容、以责权为表现形式的责权利关系,与国家只是权利主体、企业只是义务主体,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是根本不同的。这一观点不仅为经济法的这一部分调整对象奠定了合理稳定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它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14、和目的,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机关职能转变提供了法学理论根据。5.经济法理论确认了对企业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并主张给一些相对独立的内部组织以一定的主体地位,进而扩展了法的调整领域。6.经济法理论以为法不只是为打官司的,不能只当消防队。法的主要功能和调整重点应是指导和引导人们依法确立关系,保证依法运行,发生违法犯罪,当然要予以制裁,要治于已然;但更要防于未然,以防为主、防治结合。7.经济法理论以为法不只是稳固保护已有的权益,它也要开拓将来,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也要兼顾将来,实当代际公平。经济法也是发展之法,将来之法。很多经济法律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产业政策法,可持续发展法等,都不仅是调整现阶段关系的法,也是有关将来的法。8.经济法提出经济法主体概念,以解决我国法律、法学中法人概念泛化二级法人、多级法人和大量组织主体身份不明如其他经济组织的混乱问题,给它们宽口径定位,使它们能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合法地存在和发展,也解决了它们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9.经济法冲破公法与私法的界线,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实现两者的结合,建立了一个全新的第三法域,为法律功能的扩展和法学理论的研究开拓了愈加广阔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