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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写作理论任何一篇文章得以构成都离不开主题、材料、构造、语言,这是文章最基本的构造单位。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书面文体,其制作成文同样离不开上述要素。研究这些要素的运用规则及表达要求,对于我们制作出高标准、高质量的法律文书,确保法律的正确贯彻施行非常必要。(一)法律文书的主旨1主旨的概念法律文书的主旨,就是文书制作者在文书中所表现的写作目的及其主张。也就是我们所讲的普通文章的主题中心思想或基本观点。不同文种的法律文书,其主旨又有不同的表现。例如,立案报告的制作目的是对确有犯罪事实、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怎样立案侦查,而报请上级领导审批,解决怎样侦破案件的问题;起诉书的制作目的是把构成
2、犯罪的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讯,并明确文书的基本观点,即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用(刑法)和立法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加以衡量,提出明确的定罪和量刑的意见,请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后裁决;起诉状的制作目的是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错误予以更变或撤销。又如,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能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如何判处刑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当事人能否具有某项权利和义务;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行政机关能否履行了其职责和能否侵权。2确立主旨应遵循的原则(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坚持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及科学的方法论。(2)深化进行调查取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反映客观实际。
3、(3)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捉住矛盾的关键所在,使主旨有鲜明的针对性。(4)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主旨。3主旨表达的要求(1)正确。主旨的正确与错误,就从根本上肯定或否认了这篇文书。所谓正确,就是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客观存在的,是从经过调查复核确实凿的案情事实材料中提练、概括出来的,又是以法律为标准、为尺度确立和体现的,既没有超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含义范围,也没有错用虚用法律条文。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安然平静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文书主旨能否正确确立。这就要求文书制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本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本人,具备运用辩证唯
4、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同时还应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法律知识,练就过硬的办案本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制作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2)鲜明。所谓鲜明,是指文书中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分明,一目了然。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详细问题而制作的,文书肯定什么,否认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朗,观点鲜明,绝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诸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线的区分;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断定所表达出来的基本观点认识都应一清二楚、不生歧意。(3)集中。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
5、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说明一个基本观点,只能讲明一个基本问题。只要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其成效。一篇文书不可多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更不能文书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际,几个中心假如齐头并进,只能使文书枝蔓丛生,零乱破碎,读后一片茫然,无所适从。我国的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而种类繁多、功用各异的法律文书,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要使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是根本,另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级主旨也是一个较好的办法。(二)法律文书的材料材料是指作者为某一目的,从现实生活中
6、搜集、摄取以及写文章用以表达主题的一系列的事实和论据。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为着某一制作目的,从办理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搜集、摄取并经过认真分析、归纳、取舍后写入文书中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其次是指用于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前者属于事实性材料,后者属于理论性材料。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材料还包括: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介入人的基本情况等。法律文书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文体的材料,有其本身的特点:第一,事实的真实性。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要求绝对的真实,所反映的情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事实的本来面目;引文材
7、料必须经反复核对,出处准确无误,使用数据讲明问题要求准确无比,绝不允许夸张或缩小事实,更不允许歪曲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最少要求。第二,内容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主要是为了处理司法公务活动或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某一详细法律事项而使用的文书,是实用文书的一种,由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就决定了其文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而也就决定了使用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的时间、地点、情节、人名、证据、数据等都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能够虚构。第三,法定的权威性。法律文书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党的方针、政策作指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措施及办法规范下级的行为,告之应该怎
8、么做。只要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法律文书材料的权威性。第四,适用的现实性。法律文书的材料都是为了解决案件的详细问题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制裁犯罪、平息纠纷,其立足点仅涉及本案现时的法律现象。而不涉及过去或今后的人或事,因而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法律文书材料大致分为下面几类:第一,根据材料来源分,有来自诉讼介入人的材料,有来自其别人的材料,有司法机关主动搜集取证的材料。第二,根据材料性质分,有诉讼案件材料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材料。第三,根据材料形式分,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和实物材料。法律文书材料的运用经过大致分为下面四个环节:第一,要全面地占有材料,其中包括认真阅卷,全面把握案情,
9、并做好阅卷笔录;根据案情需要有目的地深化实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从法律、法规中获取材料。第二,要科学地分析材料。其中包括对材料真伪的分辨;对材料来源的核实;对材料性质确实定和判定材料的价值取向。分析材料还要科学归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第三,要适当地选择材料。其中包括以主旨为轴心,合理地选择材料,要选择真实的材料;要选择准确的材料;处理材料要灵敏。(三)法律文书的构造所谓构造,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详细方式,是文书内存联络和外在形式的总括。即怎样将收集来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书分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怎样开始,如何结尾
10、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构造,合理组织材料。构造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高低。法律文书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书构造的特殊性表现为“程式化,即法律文书在构造形式上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拟固定的顺序。这种格式化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历总结。1基本构造格式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其构造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构成。三部分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书都有各自的必备要素,即必备的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但总体来讲,法律文书构造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含
11、的内容相对固定,大致如下:首部:(1)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名称、编号(2)当事人身份事项(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正文:(1)事实(2)理由(3)处理结论尾部:(1)交代有关事项(2)签署、日期、印章(3)附注事项2正文部分构造形式法律文书的正文的构造形式主要有下面几种:(1)三段论式构造即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首先,事实是构成理由的基础和根据。事实的叙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可以在叙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重点要把握好两点:一是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阐述理
12、由离不开事实的叙述,离不开对照法律的详细规定。即理由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最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它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络,但与理由的阐述又有明显区别。这种首先叙述案情事实,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实的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最后得出正确判定的方式,就叫“三段论法。三段论式构造是法律文书正文写作中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构造形式。(2)纵向式构造纵向式构造又分为直叙式和递进式两种,直叙式指文书的内容根据从重到轻,从大到小,从主到次的一种纵深方向发展。如法律文书中主犯在前,从犯在后;主罪在前,次罪在后。直叙式的方法,使文书看上去脉络明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递进式是指
13、文书内容根据事理的层递关系或认识的经过安排构造,多采用因果构造,由外到内,到浅入深,由易到难,摆情况,找原因,下结论,讲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人们认识思维的经过,一些报告类文书多采用此构造方式。(3)横向式构造横向式构造是指文书内容沿横向展开,一是根据事物的组成部分展开;二是根据事物的空间分布展开;三是根据事物的归纳关系展开。横向式一般有条款式和并列式两种。条款式也称“简单列举法构造。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眉目明晰、简洁明了。一般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详细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多采用此构造。并列式构造是指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
14、阐述。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讲服力强。辩护词、词等法律文书常采用此构造。(4)纵横结合式构造纵横结合式构造是指文书在组织材料时既考虑到时间发展顺序,又顾及到事物的性质及事物间的内在联络。它包括先横后纵式和以纵带横式两种。先横后纵式的特点是能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责任明晰,可用于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罪名的叙述。以横带纵式的特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经,以事件矛盾焦点为纬,合适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总之,法律文书的构造安排一是要准确地反映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络;二是构造要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三是要合适各文种的特点和要求。安排构造一定要结合文种,从所写内容的
15、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构造形式。(四)法律文书的表达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讲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由于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1叙述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经过的表述。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根据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经过;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对于集团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总之,由于案情事实
16、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进而构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1)自然顺序法: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即以时间为线索,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具体,表述详细。(3)结合归纳法: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详细叙述的方法使用。如一人屡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4)突出主犯法: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屡次犯一罪及多人屡
17、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5)突出主罪法:此法适用于一人屡次犯一罪、一人屡次犯多罪及多人屡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6)先总后分法:此法适用于案件比拟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7)纵横交织法: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织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论的意见和焦点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敏把握,对于比拟复杂的
18、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只要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讲理,进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经过、因果联络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还要做到: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详细、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2讲理(议论)讲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讲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论。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本人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讲理的经过。理由是法律文书构造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
19、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实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实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总之,法律文书的讲明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文书讲明的方法灵敏多样,主要有下面几种形式:(1)事实论证法:这是法律文书讲明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即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事实讲话,进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讲服力。(2)法理论证法: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明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述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3)因果论证法: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这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20、4)反驳论点法: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进而将它驳倒。(5)反驳论据法: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申述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缺乏。(6)反驳论证法: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到达证明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讲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织使用,相辅相成。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其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法律文书的讲理往往是
21、多种讲明方法的综合运用。总之,法律文书的讲理要求做到:事实证据确凿无疑;公平严肃、依法讲理;就事论事,针锋相对;逻辑严密、无懈可击。3讲明讲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完好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讲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讲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讲明。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讲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讲明等。法律文书中讲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讲明。首先对人
22、的讲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讲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经过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经过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现场的讲明,主要应包括下面内容:现场地点、即案发现场详细地点的名称;
23、现场位置,如所在地点是室内的话,是楼房或平房、幢数、层数和详细房间;周围环境,如地形、道路、交通、建筑物等情况;现场状况和勘查发现情况,这是讲明的重点,如室外出入口情况、室内布置情况、罪犯活动痕迹、现场保护情况等等。民事勘验情况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现场讲明要做到真实、清楚、准确,讲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另外,单项勘验如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都需单独制作笔录,其讲明愈加细致入微。最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很多事项要使用讲明的叙述方法。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述;尾部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讲明性的文字。总
24、之,法律文书中的讲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意赅、言而有序。以上我们主要介绍了叙述、讲理(议论)、讲明三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至于描写和抒情这两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应用的范围比拟狭小,但并非绝对不用,而是限制使用。例如,讯问笔录、调查访问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对于被问者在陈述、答问时所表现出的沉默、沉思、哭笑、手势眼神等重要神态,就需要运用恰当的描写方法如实予以记录,并对该项内容加注括号。又如,词、诉讼词、辩护词、诉状等,适当使用几句抒情句点缀全篇,关键时刻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能使文书在合法的基础上又合理、合情,进而加强文书的讲服力。但是,切记,由于法律文书独特的个性特征
25、,法律文书制作者往往较难把握描写和抒情的方法,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描写和抒情一定要慎用,不会用时不用,切切不能滥用。(五)法律文书的语言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施行的根据和手段,它的施行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而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十分是,目前针对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相对完备固定的文书样式,但没有也不可能就文书的语言表达作出详细的规范。所以,当前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是:格式的规范性基本能够,但语言表达效果甚让人担忧。正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年
26、6月14日(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的那样:“如今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年做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法院诉讼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层次不明,构造不清,内容、要素不完备,叙事语义含糊不清,或者是中间转移话题。概念使用不准确,遣词造句不符合语法规范,并且方言、土语、秽言、黑话什么都有,很不严肃。因而,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强化显得尤为重要。1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语体,即语言的体式,是根据语言风格的区别划分的语言类别。正像人们在不同的社
27、会领域进行沟通时,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内容、对象和环境而选择语言材料及表达手段,并构成其特定的语言风格体系。当代汉语语体类型的划分一般为两大类,即口头语体与书面语体;书面语体又能够分为文艺语体、政论语体、科技语体和公文语体。法律文书是以公文语体为主体的书面语体。公文语体以实用为目的,其语言运用有特殊标准,正象叶圣陶先生指出的那样:“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须写得一清二楚,特别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畅,让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讲的是什么。“为节省看公文人的精神和时间,公文就该尽可能写得简介得要。因而,明确性和扼要性是公文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法律文书因其本身特点的原因,除具有一般公文语体的共性外,还有
28、其本身特点。我们把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概括为下面几点:(1)明确。即明白、准确。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要准确,语义要单一。显然,任何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但法律文书写作中对字、词、句的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由于法律文书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荣辱福祸及生杀予夺。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既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无罪释放与“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线问题,含糊不得。而“抢劫与“抢夺,“盗窃与“贪污,“强奸与“奸污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坦白
29、与“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结果和“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异。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公安应用写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由于词语的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2)规范。即标准。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主要体如今下面几个方面:一是指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遵守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语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二是使用规范正确的法律术语;三是不使用方言、土语,不滥用外来词语;四是不生造词语,不使用已废用的古语词;五是不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但
30、是,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寓居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但也要求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则。(3)俭朴。即扼要、质朴。一是指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表意明确的前提下,不重复、不罗嗦,不写废话、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二是指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无华,通俗易懂。力戒华美词藻;不用过分的修辞、描写和抒情;不搞弦外之音;不事渲染铺陈夸大;不故作高深。对于案件中的一切事实、情节都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反映,不作人为的夸张或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表述时,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无懈可击。(4)庄严。即庄重、严肃。指法律文书的语体特色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一致。言必有据,不言过其实,不带个人情感色彩,不引用秽语、黑话、行话。法律文书经常涉及社会的阴暗面,如反映奸情类案件的文书,语言应着力克制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副面影响,最好用概括叙述,尽量避免原始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