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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伦理学的神学维度一、康德伦理学具有隐秘的神学前提神学作为康德伦理学的隐秘前提,主要是指人遵守道德法则是以神学信仰为潜在前提,亦即在实践动力问题上康德隐秘地“借助神学。康德对实践动力的态度并非一直不变,如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没有很明确认识到实践动力问题,只关注合理性问题。他从“自我同一性出发,以为意志自我立法、自我服从,行为者只要以为道德法则是普遍有效的,就必然遵守。所以康德讲:“一个自由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中,康德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明确提出实践理性的动力或动机问题,认识到行动的客观的规定根据合理性问题与主观的规定根据实践动力
2、问题是不同的。不过他仍然以为这种动力只能来自道德法则,否则就是他律。他讲:“我们不能赋予上帝意志以任何动机,但人的意志动力却永远只能是道德律,因此行动的客观规定根据任何时候、并且惟有它才同时必须是行动的主观上充分的规定根据。而道德律作为动机的作用能否定性的,仅仅是抑制和中止自大、自爱这类的情感对行动的影响。自大和自爱的情感被中止后,出于对德性的敬重,自然而然产生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并且“对道德律的敬重就是唯一的并且同时又是无可怀疑的道德动机。但康德也认识到,敬重很难讲是一种愉快的情感,甚至会产生不快。原因在于敬重法则是理性的意愿,而非感性的意愿。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遵守法则本身就隐藏着对法则的背
3、离的可能。假如遵守法则也能知足感性的意愿,人对法则的遵从会更坚决。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纯粹实践理性的辨证论中,康德通过至善与道德法则的关联暗示这种可能:抛出至善作为行为者的“等待能够“软化感性冲动和各种性好对法则的背离。为此康德强调,促进至善是道德法则的必然要求,是每一个道德人的义务。而至善要成为可能,必须悬设上帝存在与灵魂不朽。至善之不可能就反证了道德法则之要求的荒唐。在(哲学的宗教讲义)中康德进一步明示:“假如没有上帝,我要么成为一个空想家,要么成为一个恶棍。我将会不得不否认我的本人本性和永久的道德律。我将不得不停止作为一个理性人。由此可见,对道德法则的敬重、遵守,是以对上帝存在和灵魂不
4、朽的信仰为隐性前提的。反之,假如不信仰上帝存在,至善对人来讲就不可能;而至善之不可能,道德法则的要求则显得荒唐,人就会背信道德法则。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表达得更为直接,以为“固然每个人服从的都是他本人为他本人规定的不是规章性的法则,但他同时也必须把这法则看作是通过理性为他启示的世界统治者的意志。这意味着在宗教领域康德把道德法则看成是上帝意志的启示,道德义务被看作是上帝的诫命。进而把道德义务与一位全知全善公正且仁慈的、能保证其对幸福的期望不会落空的上帝联络在一起,进而使行为者更坚定履行道德义务的决心和自信心。尽管对幸福的等待不是行为者履行道德义务的决定性的动机,但至少也是对行为者在
5、履行道德义务时一种促进气力。由此可知,对于实践动力问题,康德最终借助上帝,以此提升道德法则的权威性,加强行为者对道德法则的认信力。这类似神学的手法,叔本华批评道:“康德于是立即或未加仔细研究,便从神学道德学中借来这个道德学的命令形式。前者换言之,即神学的诸种假设确实深深扎根他的体系中其所以如此,是由于这道德体系本身是建立在隐蔽的神学种种假设上的。二、神学是理解康德伦理学的必要语景康德的伦理学综合了前人众多的思想,其中一些观点之间是互相矛盾的,康德为了消弭这些矛盾可谓煞费苦心,但囿于其机械的方法论,最终不得不依靠神学来消弭观点之间的对立。因此康德伦理学中一些互相颉颃的观点能自洽成一体,只要在神学
6、的背景才能理解。一内在善与道德评价康德强调善的内在性,亦即善不在于行为的效果而在于行为者的动机,而这种动机只能是出自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也就是讲,康德要求在判定行为能否具有善性时要把评判的根据建立在行为者的意向上。美国学者芭芭拉赫尔蔓讲得更为清楚:“康德式的伦理学是以意向或意愿为基础的道德理论。道德评价的对象不是事件和事态,而是意志活动或所意欲的行为。所发生的事情本身并无道德善恶、对错之分,只要意志活动才有。假如评价的对象是意志活动或行为的意向,那就意味着别人无法对之进行道德评价。假如行为的善恶只可自我评价而别人无法评价,这必然会滑向相对主义,使得善恶“无公度,这与康德在道德上孜孜以求的普遍性不
7、相一致。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康德“引进全能全知的、能洞察人心的原始存在者的概念,它能够知晓每个人内心深处最细微的变化,能够洞察行为者能否以对道德律的敬重为行为的唯一的动机。这样的存在者只能是上帝。康德对全知全能的、能洞察人心的上帝的诉诸存在于(实践理性批判)(判定力批判)和(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等著作中。可见,康德的内在善性只要在这样的上帝的背景下才能够理解,这种善才具有道德意义。二“根本恶与道德进步所谓的“根本恶是一种可能的恶,或是一种趋向恶的倾向,是人背离道德法则而遵循恶的准则的主观根据,并且它是由于人的自由行为而可能。不仅如此,康德还以为这种趋向恶的倾向与人性是交织在一起的,即便在最好的
8、人身上也会发现这种倾向。这种倾向能够在人的天性中发现,同时它作为一种自然的倾向也是不能借助人力铲除的。尽管康德没有把“根本恶理解为人与生俱来的,但以为它是通过人的后天自由行为必然会招致的,即刚出生或处于天真无邪自然之善的人都会在“根本恶的驱使下陷入伦理之恶本人招致的中。与此同时作为启蒙思想家的康德又笃信进步的理念,这反映在道德理论中则是道德进步。康德的道德进步首先是人从恶中走出,弃恶从善,然后趋向更善。因此康德的道德进步首先要求一个由趋向恶的倾向到趋向善的倾向的转变。这种转变被康德看成是“意念的革命、“心灵的再生,实现了这种转变,则由恶人变成为善人,旧人变成新人。这种转变要求铲除人所具有“根本
9、恶。不铲除“根本恶,道德进步就无从谈起。而“根本恶的理论以为趋向恶的倾向是凭借人力所不能铲除的。但道德进步又是必然的,是一种应该。这就产生了具有“根本恶的人怎样能够向善的问题。康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进了神恩的概念。即在仁慈大能的上帝的帮助之下人才能够剔除“根本恶以实现这种转变。换言之,只要在神恩的背景下,具有“根本恶的人实现道德进步才可理解。尽管康德在神恩的态度上优柔寡断,但神恩是具有“根本恶的人实现道德进步的逻辑上的必然,否则,“根本恶的理论与道德进步的信念不相容,人在道德上的进步也变得不可理解。三人本性的分裂与统一康德的道德理论尊崇人的理性而贬抑人的感性,并以为人的德性体如今理性对感性的
10、克制和抑制中,这就造成了人的理性与感性分裂对峙。人的理性欲求德性,感性欲求幸福。而在康德看来,意志欲求德性和欲求幸福遵循不同质的、且互相限制和拆台的实践原则,并以为行为的道德性来源于意志敬重道德法则,而非对幸福的欲求。并且,一个道德人,或是一个具有纯粹意志的人,还要不断纯化本人的意志,严防幸福的欲求对意志的影响。这就造成了德性与幸福的分裂与对立。假如仅止于此,一个人越是有德性的人,他越是一个“片面人,一个“自我分裂的人。这种理论只知足人的理性的欲求德性,忽视、抑制人的感性的欲求幸福,难免有禁欲主义的嫌疑。可康德并不是禁欲主义者,他对幸福持肯定态度。康德明确讲:“自然性好就其本身来看是善的,也就
11、是讲,是不能拒斥的。企图铲除性好,不仅是徒劳的,而且也是有害的和应予谴责的。因此“期望幸福和寻求幸福就是人的本性不可避免的。为了避免其伦理学滑向禁欲主义,康德“引进至善和来世永福的概念。这些概念要求人在现世的道德生活中为了德性而“放弃幸福,进而成就某种德性,以此作为资格,在全能、公正的上帝统治的来世就能够配享与此德性相应的幸福。也就是讲,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拒斥现世的、短暂的幸福最终会导致一种来世的、永久的幸福。这就意味着,在来世永福的参照下,对现世幸福的“拒斥并不是违犯人性的要求。我们可以由此推论:只要在来世永福概念的参照下,具有感性本性的人对现世幸福的“拒斥才可理解;进而,被康德分裂的人的感
12、性本性和理性本性只要在来世永福和至善概念的参照下才能被统一为一整体。三、神学是康德伦理学的逻辑必然康德在其道德上建立起神学,是有其必然性的。从理论发展的逻辑而言,深嵌在康德伦理学体系中的二元对立只要在彼岸世界、在神恩的帮助下才能弥合,亦即通过至善以悬设了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并在道德意图上理解上帝的属性,这是“道德导致神学。至善不仅在理论上可能,在现实中也是可能的。在现实中要促进至善,则需要“伦理共同体。而“伦理共同体必备两个要素:一个公共的立法者,一群信奉上帝的子民。前者就是上帝,后者由教会来造就。最终通过至善“导引出了理性宗教。这就是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所提到的“道德导致宗教。无
13、论是“道德导致神学,还是“道德导致宗教,并不是让道德奠基于神学或宗教之上,相反,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道德是自给自足的。但为了实现至善,道德必然地依靠神学或宗教。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1康德在德性论上所造成的众多对立只能借助神学才能消弭;2康德只要在神学中才能将在德性论中“排挤的幸福以另一种方式“接纳它。因而,只要在神学中,康德的伦理学才能摆脱在德性论中表现出的“禁欲主义的形象。甚或只要经过神学的“补充,康德的伦理学才是完好的。另一方面,上帝存在是康德最诚挚的信念,这种信念影响康德的理论建构。正如海德格尔所言,“上帝存在这个问题乃是一种隐蔽的刺激,它驱使着(纯粹理性批判)的全部思想,并且推
14、动康德此后的主要著作。因而,康德的道德导向神学和宗教,既“合情又“合理。因而,能够以为神学或宗教是康德伦理学逻辑体系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上可知,康德的伦理学具有很强神学的指向,对道德法则的认信是以神学信仰为隐秘前提,一些互相矛盾的观点和主张只要在神学的语境下才能协调一致,以及康德的道德必然导致神学和宗教,以此来讲明康德的伦理学具有神学维度,且这种维度是内生于康德伦理学的。但更应看到,康德伦理学中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维度,即理性维度。这两种维度时而协调一致,时而矛盾,共同衍生康德伦理学的活力和张力。但整体而言,理性维度更为根本,是康德伦理学最重要的维度。理性维度和神学维度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如在认知领域,前者是建构作用,后者则是范导作用;在实践领域,前者是奠基作用,后者是补充的作用。就康德伦理学而言,理性是基础性和本源性的。理性原则也是康德批判传统宗教,建构他本人的神学与宗教的基本原则。所以康德伦理学首先是一种理性主义伦理学,神学维度作为补充能够弥补理性维度之缺乏。上帝存在的设定及其被引入都是为了人的德性。所以在康德伦理学中神学是服从道德的,神性是为了人性的。正由于如此,康德主要是伦理学家而不是神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