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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摘要:自然法应该是人类基于纯内心的理性而对人类本人的事务朝“善的方向进取的理想追求和价值判定,这种追求和价值判定是抽象的,人类只能以理性探求的方式去感悟,任何一部制定的法律都只能反映它的存在而不能等同它;自然法是一部良性法律的基础,而恶法却是对它的叛离和歪曲。关键词:自然法;良法;恶法1“自然法面对“法律尤其是恶法的置疑而产生的不适应古往今来尤其是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古典自然法这一时期的自然法者,在他们对何谓“自然法这一学术研究时,大多数的他们都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那就是首先要区分“自然法与“法律。只要首先对二者做出界定,才能使得自然法在面对现实社会出现的“恶法而不至于显得束手
2、无策或者是垂心顿足而作苍白无力的辩白。至此,笔者愿意把本人心中保存很久的单纯从定义的角度对二者的区分呈给读者以抛砖引玉正如我在摘要中所讲的,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应该是人类基于纯内心的理性而对人类本人的事务朝“善的方向进取的理想追求和价值判定,这种追求和价值判定是抽象的,人类只能以理性探求的方式去感悟,任何一部制定的法律都只能反映它的存在而不能等同它;自然法是一部良性法律的基础,而恶法仅仅是对它的叛离和歪曲。而法律应该定义为:法律是民族领导机关国家政府授予某个国家机关基于特定的公共目的而做出的以国家强力为后盾保证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施行的书面性的规范性条文。2自然法是人类理性关于公平正义的法无论是在
3、古希腊和古罗马里的法律哲学典籍里还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或者与之相关的著述中我们都能够轻易地找到他们有关自然法的公平正义阐述并能够从中感遭到他们那种对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吁和希求。即便在神学观念“覆盖四野的中世纪,我们可以以从以圣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中世纪经院哲学派的关于自然法的阐述里找到彰显公平正义意义非同寻常的煌煌阐述。他指出,“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亦即按美德行事的自然倾向。因此根据这种考虑,所有善举都是有自然法规定的,由于每个人的理性都会自然地命令他做出善举。根据这种观点,自然法就是人类关于理性安排而作任何能为本人或者社会有益的善举。接着,他又更明确指出了公平
4、正义在自然法中的重要性并为此他还提出了非常著名的法律理论的正义观念而且也更是对此观念的适用也作了长篇大幅的论证和讲明,即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限于篇幅及此文的主要目的,不打算对托马斯的正义理论展开讲明。当然,在浩如烟海的法律典籍里对自然法的本质因素的阐述中,并不是只要公平正义两个基本价值因素的,还有很多诸如平等、自由、效率、民主等等价值,但是笔者以为这些价值都能够最终被包含在公平正义两大基本价值当中的。由于,纵观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时空的差异造成了法学理论的很多观点的不同,固然他们都是在各自的时代里的那是的学术领域里的引领潮流的智者,但是,毕竟他们是凡人,目光有限,如炬的目光,洞穿的只能是有限的
5、薄薄的一层或者几层人类历史之雾。比方,在黑暗的专制君主统治时代,与压迫相对立的美妙一面的自由则极有可能成为那时人们心目中的首先和主要向往的理想价值;炮火纷飞的世界大战的年代,安全变成为人们广泛关注和首当其冲的理想目的;同理,世界和平发展,民族繁荣兴盛,人民安身立命,人们要求被政府平等对待和尊重或者参政议政的集会上民主的切实实现则很有可能被提到首要的追求地位上。正如德国法学家约瑟夫科勒所指出的那样,“每一种文明的形态都必须去发现最合适其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永久的法律时不存在的,由于合适于一个时期的法律并不合适于另一个时期。因而,能够讲,古往今来的有关自然法的本质因素或自然法的价值的阐述,都是被深深
6、打上各自社会生活背景烙印的“传讲。之所以讲是“传讲,是由于他们各自的理论观点在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时代里则是根本不入格的,如此一来即便再言之凿凿的论讲也称了不可轻信的“传讲;而假如某种阐述在合适的环境里找到知音,那么它就是知音的“真理。3自然法是统归人类所有美妙价值目的的良性法则自然法是一个空旷的概念,然而它宏大的容器里却只装有为数不多的东西让智者们为之疯狂为之皓首穷经了千年百代从文明史开端一来追求到了如今直到永远作为溶质的本质价值,而其它的都是以这些本质价值为溶质的法律。芝诺以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判定正义的标准。而正义是自然和人性所固有的,并
7、且人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西塞罗也有同样的观点,他以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中生出来,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然而,无论是芝诺还是西塞罗,都没有对“理性、“自然的详细内涵作出详细确实定,他们仅仅对“法律或者“自然法做出大量的定性描绘和价值分析,缺乏实证的论证。也因而让后人在界定何谓良法何谓恶法时众讲纷纭,莫衷一是。但有一点是显然的,以自然法本质价值因素为指导的法律就是良法,是那种以前进的发展的视角而为解决符合当时民族利益的法律,是能够经得起后人考察的法律。也就是讲,为了克制他们缺乏实证精神上的弊端,只要把法律放到现实环境里才能厘清自然法、良法与恶法的关系。或许,正是由于自然法本身没有一定的能够触摸性或者是无可直接感觉的特性却又经常只要在良性的法律里才能体现出来的人类价值追求,才导致人们包括智者对它的认识如此模糊,如此轻易跟法律相混淆,甚至有时会被人们跟恶法相提并论。参考文献1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论国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