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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县的基层司法工作研究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石牌是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具有“民族习惯法的属性,是长期以来遭到瑶族遵循的制度。目前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金秀瑶族自治县基层司法组织积极帮助协调管理约束当地居民的法制建设,同时因地制宜,通过了解瑶族的法制历史情况,结合石牌制特点以及各种石牌类型对当地居民的不同作用、影响,深化基层利用传统的石牌制度或由司法人员介入调解等方式解决各种纠纷。在调解等司法程序中,擅长总结石牌制度与正式法律文本的运用规律和方法,使得司法经过更好地借鉴融入传统石牌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司法工作在金秀瑶族自治县的全面展开。关键词习惯法;石牌制度;司法调解一、金秀县的司法基层
2、组织的建立近年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以加快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组织建设、义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作用,为深化平安金秀,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奉献。首先,结合当地公序良俗展开司法工作。基层司法组织如县司法局、地方司法所在题解经过中擅长利用当地村民传统的调解方式,如瑶族石牌制度等其他民俗研究,把握民族习惯和民族心理,运用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及其在民众当中的影响,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此外,基层司法组织也在当地群众中积极培养调解员,不仅要求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规范知识,而且也要了解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为更好调解矛盾纠纷做出奉献。第二,加强县乡镇的横向联络。金秀在县、乡镇
3、、村居社区三级建立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县级矛盾调处中心一个,乡镇矛盾调处分中心十个,村社区调委会八十一个,构成了县、乡镇、社区三级调解体系。同时与县法院、公安等部门联络,加强联合调解,调解执行率不断提高。第四,对调解员采取鼓励机制。为了提高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司法局采取以案定补政策,四年来,补贴到办案调解的经费超过五十万元。第三,在法制宣传方面构成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格局,开展法制工作教育,金秀县的法制宣传获得明显成效。一是抓活动,造声势,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利用不同主题的法制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通过法制讲座、送法下乡、图片展览、法律咨询,文艺晚会等多种形式推进法律的宣传工
4、作。二是抓载体,搭平台,夯实法制宣传的基础。为加强指导,沟通经历,推广典型,金秀县先后搭建起上工作平台,即开设了瑶都政法之窗的电视专栏,建立了普法联络员队伍,创办了普法简报。三是抓联动,求协同,行成法制宣传的合力。近两年,金秀县开展了覆盖机关、农村、企业、学校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动,即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动为一个活动,法制和思想道德两个内容,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学校和社会三个层面为载体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动,推动了普法、依法治理,向社会各领域各个行业各方延伸。四是抓媒体,建阵地,拓宽法制宣传的渠道。与媒体联合定期不定期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公路沿线、县城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放置法制宣传栏和户
5、外公益广告;各村委充分利用图书室完善法律图书角建设,拓展了法制教育平台。第四,金秀司法基层组织着力打造优质的三个法律平台,提供法律服务。一是构建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法律援助网络全覆盖。构成一个中心,十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八十一个村居法律援助工作室,两百五十个法律援助工作点的法律援助网络,聘请了三百余名法律援助联络员,实现了一县一中心,一乡一站,一村一室,一屯一点,一点一员的工作格局。同时加强横向联络,在县民政局、残联、共青团、妇联以及监狱等设立了十多个维权工作站,不断拓宽法律援助领域,四年来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704件,解答法律咨询八百多人次,涉及金额九千多万元,为受援人挽回或避免损失两千多万元。
6、二是搭建法律参谋规章平台,法律服务促进经济建设。法律服务工作者义务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参谋,无偿为人口较为集中,矛盾纠纷较为频发的村居委担任法律参谋,四年来,法律工作者各类法律案件120件,法律文书522件,解答法律咨询三百多人次,为县乡村积极提供法律意见47条,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同时广大律师和服务工作者积极介入信访工作,单独或配合人民调解委调处纠纷三百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六百万元。三是强化公证服务平台,主动服务群众。公证部门主动为困难群众上门公证,全面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四年来,共办理各类公证587件,涉及金额万余元,无私证、人情证、错假证出现。此外,基层司法在矫正和帮教上有三个强化
7、。一是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矫正和帮教信息化水平。对矫正对象配备定位手机,由单纯的人对人监管转变为人对人以及手机定位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有效提高了监管安全水平。二是强化规范化管理,依法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加强衔接配合,有效防止在交接环节发生脱管漏管现象,积极展开社区矫正执法检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2014年全县对可能被判缓刑、监外执行的对象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共八起,全部被法院检察院采纳,截至2014年底,全县接受矫正人数407人,解除矫正204人,无脱管漏管人员。三是强化引导,帮教工作凸显人性化理念。从人文关心出发,构建四支队伍,即政法、人事劳动、民政、扶贫,共同支
8、持安置帮教工作,多渠道安置刑事解教人员,有效抑制刑事解教人员再次犯罪,四年来共接受刑事安置人员240人,帮教安置率达百分之百。二、基层司法的主要工作方式之流动调解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自基层司法工作展开以来,金秀县致力于司法调解工作,在调解方法、调解技巧、调解形式、鼓励机制四个方面实现突破。随着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不断增加,调解成功率也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感也有所提升。在调解方法上的突破主要体如今建立了流动调解室。流动调解室是基于金秀广大民众寓居在大瑶山之中,寓居分散且山中交通不便,对于土地、山林纠纷也愈加需要实际考察,村民有时也无法亲身到达司法所接受调解的实
9、际情况考虑,司法局打破传统的调解形式,使用警车警力等深化村民家中、田间地头建立起流动调解室,主动帮助村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流动调解室中的调解干警既是流动调解员又是法制宣传员,调解员在调解成功的同时,以案示法,把调解案件作为普法范例讲解给其他村民,使得受众群体不断扩大。在调研活动中了解到关于由流动调解而解决的山林纠纷案件。胶厂村和稥桥村的对六鹿冲的林权纠纷始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两村林木广阔,当时的村民对相邻的交界林地各持己见,九十年代后随着耕作管护区扩大,双方在相接的林地上屡次发生争议和冲突,但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证实林地的归属,争议的林地面积已经逐步扩大。2012年政府将这片林地划入公益林并
10、按规定发放公益林补助款,两方村民就公益林补助款产生争议;后两村群众因植树造林,发展林业经济发生争论导致矛盾激化,两村群众积极要求乡政府解决纠纷。金秀县司法局联合调处办、六巷乡人民政府等组成调解组深化两村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调解组到现场勘验勾图。在调解经过中,调解员运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到场人员进行单独谈话并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作解释,为了最大限度地平衡两村利益,并就插花地怎样确权提出三个方案:一是由林地所有权一方给予插花地林主适当经济补偿,插花地归林地所有权一方;二是双方各自调整经济林、用材林进行交换;三是双方保持永久性插花。经过耐心疏导,双方村民代表对插花地的争议选择了第三套方案
11、,村民代表也明确了各自林地权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是林地权属以正冲为界,双方各据一边;二是双方群众原在对方山界内种下的经济林、用材林保持永久性插花;三对于公益林补助款的分配,人工造林的谁种谁管谁受益,其余按协议划分确定的权属进行发放。流动调解室的设立扩大了调解的形式,流动调解室把调解经过搬到当事人的家门口,搬到争议现场,使当事人能够直观地感觉到纠纷的焦点。流动调解室对金秀瑶族地区有很大的作用。首先是以案释法。在调解案件的同时,宣传了法律法规,起到调解一案宣传一片的作用。二是现场调解与室内调解相结合,扩大了调解形式。三是全体相关村民都能介入到感遭到案件的受理经过,公平公正公开。三、石牌制度与民族
12、习惯法对司法基层工作的借鉴意义基层司法组织如县司法局、地方司法所在题解经过中利用当地村民传统的调解方式,如瑶族石牌制度等其他民俗研究,把握民族习惯和民族心理,运用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及其在民众当中的影响,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此外,基层司法组织也在当地群众中积极培养调解员,不仅要求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规范知识,而且也要了解石牌制度等民风民俗。更好地调解矛盾纠纷。石牌制度对司法基层工作的有较大的借鉴意义。主要从石牌制度的历史、特点、在瑶族人民心中的信仰作用以及案件实际解决上面有所体现。石牌制度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外因促成的封建政治制度的影响;二是本民族世代因袭下来的原始公社制度的某些
13、特征。石牌的权利很大,在参加石牌的居民中,一旦发生纠纷,石牌头人则以石牌条律对肇事者进行处罚。石牌能给违犯法规者以严厉的惩罚,它在瑶族之中的影响极深,瑶族群众平常都小心翼翼地按石牌条规办事。因而在司法调解经过中利用石牌制度长期在瑶族群众的约束性,按照石牌习惯进行,简化烦琐的司法程序。此外,民族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借鉴意义。民族习惯法的司法实践主要体如今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立案前,法官邀请地方族老、寨老或瑶老对纠纷进行调解,或通过石牌头人调解,以到达和解的效果。调研中发现,在效果上一般对年龄大的人有较好的效果,对八十年代以后的族人无很强的约束力。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而进入诉讼程序的,不适用习惯法,
14、而应严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处理。这也是体现了石牌制度等其他民族习惯法的运用在现阶段主要是和解、调解的司法程序的第一阶段,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且石牌制度以及民族习惯法都是长期以来适应瑶族人民而制定,对和解调解经过的成功具有很大的推动效果。尽管地方族老、寨老或瑶老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方式方法在司法调解经过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它们在法院中无明文规定或体系化规定,一般只能参照地方的村规民约、石牌条文等民间习惯。因而,为了更好地发挥习惯法、石牌制等在司法调解的作用,金秀县人民法院构成了民族特色的调解机制,如民族法官、双语法庭等。另一方面,在调研经过中也发现一些不利于司法发展的现象。一是广西六大瑶族自治
15、县法院业务部门一般无较正式的沟通。除金秀县以外的瑶族自治县也存在纠纷,应当多加强沟通,互相借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类似案件纠纷可通过互相参照,同案同解,增加案件调解的信服度。二是地方法院人才队伍流失严重,不稳定。金秀瑶族自治县群山环抱,地理资源优越,但是经济水平不高,司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集中就业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只要很少一部分法律人才愿意走入金秀瑶族自治县这样的少数民族的基层司法服务工作,这种经济发展因素导致金秀瑶族自治县的司法队伍本来先天缺乏;其次,瑶族居民寓居分散,县级司法机关大都只能建立在交通相对便利,办公设施较全面的县城里,基层司法人员经常为了深化调查,了解案情纠纷而长途跋涉,如此司法实践经过中的不便利因素加大了司法工作者的工作难度,极易阻碍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一定程度打击司法工作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