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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资源分享知识产权风险及对策摘要:固然皖江文献信息资源的分享促进了地方经济文化发展,但是其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容忽视。深化分析了皖江文献数字化、文献传递、网络传播、虚拟馆藏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出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采取“分级管理形式、技术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予以躲避,以达致皖江文献信息资源分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关键词:皖江文献;知识产权;资源分享;对策为了提高皖江文献资源的利用效率,安庆师范大学图书馆积极推进“皖江文献特色数据库建设,并获得初步成效,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奉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皖江文献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学术研究乏善可陈,这既不利于皖江文献
2、信息资源利用的深化发展,又容易诱发法律风险。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在(法与经济学)中指出:“没有合法垄断就不会生产出足够的信息,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阻碍更多信息被利用。1因而,在建立皖江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分享系统时,应该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达致皖江文献信息资源分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一、皖江文献的内涵皖江文化源远流长,与淮河文化、徽州文化并立为安徽三大区域文化。安庆早期被称之为“皖江,如清朝朱书在其(皖江游览记)卷首开端记载:“安庆为城,控江依霍。枞阳门外迎江寺,正观门外大观亭,盖擅两胜焉。皖江文化之概念也由此衍生:安徽安庆段长江流域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总和2。“皖江文献便
3、是安庆地域历史文化文献的代称,系指皖江文化系列相关文献及其他与皖江文化有关联的地域文化方面的文献资源,简言之即“写皖江的书和皖江人写的书3,主要包括以陈独秀为代表的皖江政治文化、以严风英为代表的皖江戏曲文化、以赵朴初为代表的皖江宗教文化、以邓稼先为代表的皖江科学文化、以邓石如为代表的皖江字画文化等系列特色文献专题,此外还涉及部分具有鲜明地方文化特点的旅游、生态、民俗等方面的文献资料。皖江文献类型多样,除了部分研究著作外,大部分为原始文献形态,如古籍、方志、手稿、书信、剧本、谱牒、契约等4。二、皖江文献信息资源分享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1.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皖江文献资源的分享离不开信息资源的
4、建设。皖江文献散落于安庆市区县各地,且载体多种多样,将皖江文献以扫描、录入等方式进行数字化转换是信息资源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固然数字化改变了纸本文献的存在形式,通过电子技术进行存储和管理,提高了文献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效率,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将文献的数字化定性为复制行为,例如,201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面称(著作权法)第10条第5款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此款规定固然没有穷尽所有的复制方式,但是这种列举方式具有开放性,意味着只要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复制品,就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而作品的数字化可以以认定为复制行为。复
5、制权是版权人的核心权利,对文献控制使用的后续行为都建立在复制权基础之上。将数字化形式囊括于复制权之内,这是皖江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经过中最早碰到的版权风险。另外,(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珍藏的作品。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则对图书馆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品的条件进一步详细化。可见,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化后的皖江文献有严格的限制,即为馆藏的需要而复制本馆珍藏的文献资源,超出规定用处或范围将可能带来侵权的风险。2.文献传递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文献传递是图书馆将用户需求的文献复制件快速、高效地提供应用户的一种非返还式服务。目前文献传递
6、是皖江文献信息资源分享的重要方式之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使皖江文献的复制与传播愈加便捷,拓展了其信息分享的广度与深度,还节约了社会成本,提升了图书馆的服务效率。然而,文献传递服务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版权风险。首先,文献传递实际是制作原作品的复制件,并非创造新的作品,因而文献传递行为在法律上严格来讲是复制行为。假如未经版权人许可,私自对皖江文献进行文献传递,将可能造成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其次,皖江文献资源进行文献传递的前提是仅仅适用于用户个人的学习和研究,但是无法阻止用户在知足本人需要之后出于商业目的再转与别人共享,这必然会遭遇合理使用规则的阻止。再次,目前皖江文献中有部分名人手稿及日记,
7、这些作品并没有发表,只是权利人将这些作品交给图书馆进行长期或临时保存。假如图书馆将这类作品传递给其他用户而没有征得作者的同意,此类行为就不可避免地侵犯到作者的发表权。3.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皖江文献数字化的最终目的是将数字化后的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传播、扩散,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在皖江文献被上传到服务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经过中,必然会涉及信息的上传、存储、传播、下载等众多环节,其中会面临多种侵权风险。首先,无论是图书馆将数字化的皖江文献上传到服务器,还是由用户将其下载、拷贝后使用,一定包含“复制这个关键环节以及这种复制行为潜在的商业性,都可能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随着知识产权保护
8、力度的加大,图书馆把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皖江文献资源数字化后置于网上供用户阅览和下载,无异于在法律边缘上游走,容易导致法律纠纷5。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图书馆通过网络传播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例如,在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以及2015年北京某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城区图书馆案中6,都是图书馆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上传和传播其版权作品进而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皖江文献资源底蕴深厚,特色鲜明,假如将其有效挖掘、开发利用,对于推动和提升安庆地区文化经济发展,助推扶贫攻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9、这方面较为典型的是湖南吉首大学图书馆,该馆利用馆藏地方文献优势,搜集、整理、编撰了(湘西原始宗教文化研究资料)(湘西旅游开发研究资料)等专题资料,为地方政府经济文化发展决策提供参考咨询,促进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力推动了文化扶贫工作的开展7。但问题是,固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是以扶贫为目的制定了法定许可规则,但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将图书馆纳入适用主体范围,致使图书馆文化扶贫直接适用法定许可备受争议。再次,博客、播客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也容易滋生侵权纠纷。例如,2009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出租车司机李强状告跳水教练于芬的案件向世人敲响了警钟8。固然博客注册用户能够自由发表言论,但是这种自
10、由并非不受限制,其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当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二致。博客作为私人日志同样遭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无论权利人在博客上能否作出“不经允许、禁止转载的提醒声明,权利人都享有著作权,别人一旦未经许可而扩大博客所载内容的传播范围,将会可能招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9。4.虚拟馆藏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虚拟馆藏是指图书馆通过网络渠道获取的、本馆以外的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各种信息资源的总和。虚拟馆藏本身就是数字资源,因而,其数字化建设不再像传统馆藏资源那样进行文献载体的转换。例如,安庆师范大学图书馆利用超链接技术有选择、有组织地将安庆地方戏、皖江新文学、陈独秀研究、桐城派研究、字画杂技等文
11、献资源链接到本人的主页上,建立了皖江文献虚拟馆藏,供用户网上阅读、检索,备受用户青睐10。图书馆应用超链接时无外乎两种方式:外链和内链。外链即设链者直接提供被链者的网址,用户通过点击该网址获取所需信息资源,因链接时保留被链接网站的域名和内容的完好性,一般以为这属于正常的链接,并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内链也称深度链接,即通过加框技术和埋藏链接技术绕过被链者网站主页而直接链接到分页中的某一深层次内容,固然内链本身也不享有著作权,由于无法体现独创性智力成果的性质与特征,但这种链接极易导致用户以为其使用的内容为设链者本身所提供,不仅损害了被链接网站的商业利益,也侵犯了被链接网站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
12、播权11。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新闻周刊)未经许可将(华盛顿邮报)的新闻链接到本人网页上,被对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新闻周刊)败诉。再如,在2008年8月的“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诉重庆涪陵区图书馆侵权案中,法院二审认定:图书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链接使用涉案作品,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12。三、皖江文献信息资源分享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策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文献信息资源分享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得以重视,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立法构建还是司法实践都尚存一定差距。因而,应进一步学习、借鉴、吸收
13、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历,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为皖江文献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根据。首先,将那些与国际规则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例如,合理使用范围的科学界定,“合理使用又称“图书馆豁免,是目前各国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通行制度。皖江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文献传递、版权服务等分享经过中必须把握好“合理使用的尺度。我国合理使用采取的立法形式是列举式,即(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构成合理使用的12种详细情形,其中涉及图书馆的为第1、2、3、6、8条。这种“详细规定性的立法形式固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也导致
14、了合理使用外延的闭合性,更容易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下显现法律的滞后性,例如,对信息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诸如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虚拟馆藏等新的服务形式就缺乏详细的规定。因而有必要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重构,不妨借(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契机,在其第22条引入美国版权107条规定的能否知足合理使用的四条判定标准:1使用的目的,即该使用是非营利性,还是商业性;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即被使用的作品能否出版,是印刷本还是多媒体等;3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即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在本人作品中所占的比例;4对被使用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这一标准固然操作比拟复杂,但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称之为最重要的尺度。这种抽象性立法形式具有较强的包涵
15、性和适应性,能够及时应对技术变革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进而对皖江文献信息资源分享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13。再如,对于皖江文献信息资源用于文化扶贫遭到法定许可的限制。文化扶贫本是国家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措施,假如某些著作权人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反对图书馆作品根据法定许可规则向农村贫困地区传播,那么将会导致文化扶贫的法定许可规则形同虚设,致使图书馆根据法定许可施行文化扶贫的效果大打折扣。因而,建议立法对以文化扶贫为目的之法定许可取消“选择退出机制,调整法定许可规则即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则,但需要设置与法定许可相配套的程序,以良好的法律条款来保障皖江文献信息资源用于文化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
16、14。其次,图书馆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皖江文献信息资源使用受权签订制度)、(皖江文献信息资源版权状态评价制度)、(皖江文献信息资源侵权责任认定制度)等。最后,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必须面向用户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培养使用者合法利用皖江文献信息资源的意识,能够通过专家讲解、以案讲法、情景模拟等生动灵敏的方式加强教育培训的实效,促进皖江文献信息资源分享健康发展。2.采取“分级管理形式。皖江文献数量诸多、类型丰富,一刀切的管理形式不利于其作用的发挥,而对其采用分级管理形式,能够让资源分享最大化。分级管理也就是将文献资源能够开放的领域进行等级划分后,逐级对不同用户
17、适度开放。比方可将“皖江文献资源分成4级:对已超过保护期的公有领域作品如地方志、地方法规等设为“1级,能够面向所有用户开放;本馆珍藏且具有永久保存权的资源如校友捐赠的教学参考资料设为“2级,仅供校内用户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屏蔽校外用户获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共建单位提供的灰色资源如学位论文、会议文献等设为“3级,只是在双方“共建分享协议范围内传播;其他未解决版权的资源如孤儿作品设为“4级,只是以文献传递的方式提供由题名、著者、出版者等组成的元数据,避免造成知识产权纠纷。除了对皖江文献资源进行分级管理,相应还对用户进行分级管理,用户因级别不同对资源的使用权限不同。例如,能够将用户分成4级:图书馆
18、用户设为“1级;校园网用户设为“2级;校外注册用户设为“3级;校外非注册或匿名用户设为“4级15。相应地,能够通过账号验证和IP验证两种方式对不同级别用户的使用权限并行控制,这样既能够知足不同级别用户的文献需求,又能避免特定的文献资源被无访问权的用户所获取,实现了皖江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与版权利益保护的最大化。3.技术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的提高和完善是避免侵权的途径之一。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条约)中正式将技术保护措施纳入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事实上,采取技术方式保护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如美国的Ariel文献
19、传递系统集成了版权管理技术,在电子文献被传递后会将其副本自动删除;英国的FileOpen系统,将用户需求的文献通过链接获取下载后与电脑自动绑定,并且仅可打印一次,有效期限为30天16。据此,能够采用数据加密、数字水印、防火墙或认证等技术手段防备皖江文献信息资源被非法复制与恶意下载,有效保护皖江文献资源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例如,有学者以为古籍数字化构成的图像多为二值图像,因而,能够将基于二值图像特性的数字水印方案用于保护古籍数字化图像版权应就具有可靠性17。而在国内实践中,方正古籍资源就是通过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及版式文件技术成功实现了版权的维护与管理,加强了防止侵权和打击盗版的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对皖江文献信息资源知识产权采取技术保护,不仅保护效果非常好,还能够作为免责事由的有力证据。比方,“乐视公司诉湖北大学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就是被告充分利用有力技术证据,积极抗辩,最终通过法院成功调解的典型案例18。反之,在“何海群诉温州市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因没有对直接证据载有侵权行为的光盘加以技术保护而无法演示,最终承当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