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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基本假设一、问题的提出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很多成功范例所证明。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能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能够包括法学,或者讲法学中能够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能够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揣测性的讲解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想,但这种揣测是建立在
2、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而,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设是建立和发展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明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进而构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进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构成1。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讲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来自哪些假设。2事实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基本假设问题的讨论是相对较多的,因此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十分是其中的一些假
3、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应用等,更是给人以“准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艺术,十分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便是在对一些基本假设的断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发展,十分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络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问题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在经济法学领域,基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由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当代性也更为突出,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上更
4、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怎样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问题。本文以为,从研究途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设如“二元构造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由此能够把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基本假设
5、及其所包含的若干详细假设,然后再讨论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构造假设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基本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讲,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构成一种二元对立的构造,可称之为“二元构造。好像中国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构造,其本身可以以层层演化,进而构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找到本人的二元构造,进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问题和视角,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础。根据与经济法学关联的
6、严密度,能够从众多二元构造,开掘出对经济法研究最为重要的三个层面的“二元构造假设,即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构造、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构造、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构造。一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构造先讨论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构造,是由于它对于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认识二元构造问题,并构成相应的理论至关重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从较为根本的意义上讲,人类的欲望或称需求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因而,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以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人类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从需要与可能的角度讲,正因资源有限,而欲壑难填,才产生了各个学科需要研究的相对专门的问题。针对人类
7、的某类欲望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便构成了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而在这些学科中,由于人类欲望而构成的各类二元构造尤其值得关注。事实上,人类欲望尽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但仍然能够分为两类,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知足本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类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构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这样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首先就能够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进而构成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构造。在上述的人类欲望的公私二元构造的基础上,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构造,它们构成了社会科学中的几个重要学科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在经济学
8、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知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本人消费,以维持本身的存续和繁衍,这些知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场来提供的,由此构成了以知足私人主体的私欲为主要目的的私人经济。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此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知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此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表明,基于人类欲望的二元构造,相应的用来知足人类欲望的物
9、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经济也被分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这种经济层面的“公私二元构造,不仅有助于分析和解决很多经济问题,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很多问题。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络,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构造。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以为是实现人类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进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这种划分自黑格尔在理论上予以普及化以来,就一直研讨未绝,包括近些年来中国学界对此所进行的相关讨论,都讲明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以及它
10、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的重要价值。事实上,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国社二元构造存在着各类不同的看法,包括能否要大力推进“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的发展,能否要推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以弥补国社二元构造的缺乏,等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国社二元构造,仍然是相关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讲,国社二元构造,固然陈旧,但并未过时。同上述心理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各类公私二元构造相对应,在法学上对于法律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公益与私益之分。法律上的这种公私二元构造,对于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开,都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划
11、分标准以来,相关的讨论就一直绵延未绝。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如主体标准、利益标准、权利构造标准等,都能够展开为详细的二元构造,关键是怎样把这些有解释力的标准融为一体。由于在法学上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两大法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且对于法学的发展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而,对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构造,还应当做进一步的研究。无论能否主张在公法与私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法域,无论能否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应当首先对公私二元构造,以及划分的标准等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免轻率地得出结论。可见,只要存在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就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公益与私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
12、、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等多种公私二元构造,这些二元构造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进而为解决认知和理论构筑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为理论-认知层面的重要内容。上述二元构造假设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的框架,它已经具备了托马斯?库恩所讲的范式Paradigm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尽管经济法学是新兴的学科,但它也同样要继承法学中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二元构造同样也是适用的。对此在后面还将讨论。二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构造二元构造不仅在理论-认知层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层面也存在。其中,在经济层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构造,这些二元构造又影响到制度建设,进而使得相关的制度层面也存
13、在着一系列二元构造,因此能够总称为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构造。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构造有多种表现,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对法学、十分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下面主要讨论下面几类:1.城乡二元构造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这些矛盾着的两个方面能够构成一系列的二元构造。其中,城乡二元构造是比拟重要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构造问题,即城乡二元构造问题。该问题表如今,假如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新的经济和社会等众多方面的问题。刘易斯的理论被以为是对
14、发展经济学的重要奉献。事实上,经济上的城乡二元构造问题,确实是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农业社会发展和资本主义的不充分发育阶段,是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过去,突出的工农差异、城乡差异、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异这三大差异,曾广为人知,而其中的前两类差异,基本上都能够归于城乡二元构造的差异,最后一类差异,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二元构造的存在有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愈加凸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农村和农业已经为城市和工业作出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牺牲性的奉献。固然作为一种转机,最初的改革也焕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而使
15、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但毕竟由于众多原因,近些年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又负担过重,以及基层管理不当、违法、松散等众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整体目的。因而,怎样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城乡二元构造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区别式的治理方式有关,即与国家对城乡所施行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统治是较为放松的。例如,从经济层面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国家的治理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很多统治清明的时期,税收负担是比拟低的,不仅存在“什一税
16、,甚至有时税负为“三十而一。这比很多当代国家的税负都要轻得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限于统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观的情况,国家的统治主要是到达县一级,而其下的部分则主要是发挥民间的气力。这与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产生了国家统治与民间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而产生了法学需要研究的国家法律规则与民间治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延续至今的分级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村的很多问题时往往鞭长莫及,一些法律的施行也很难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种形式的“下乡活动,其中也包括“送法下乡。此外,由于财政控制的松弛,较为当代的“税收法定原则很难贯彻下去,以致于农民负担过于沉重,于是不得不进行号称是
17、农村第三次革命的“税费改革,以求把具有经济法性质的财政法、税法在农村也推行下去。从成因上看,城乡二元构造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体制等众多方面的原因。它带来的很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有些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的,同时它也促进了新制度的构成和变迁。综观历史和现实,恰恰是城乡二元构造,带来了制度上的二元构造或法律上的二元构造。城乡二元构造对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构造的构成的影响,有多种表现。例如,它带来了本质意义上的城市法与乡村法的划分。在历史上,西方国家曾经有过庄园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称上的划分,而从当代法制来看,当代法律实际上主要更适用于城市,更适用于工商业,而对于工商业不发达的农村往
18、往是不太适用的。在农村,曾经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适用,它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的区分,进而推动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构造的构成。此外,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所体现出的城乡二元构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详细制度的构成。从制度构成上看,同样存在着二元构造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财政制度上,在工商业成分较高的县级以上城镇,国家财政的约束力、影响力还相对较强,并且至少在名义上各级政权的财政支出是由国家来予以保障的;但是,在农业成分较高的县级政权下面的区域,国家的财政则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乡级政府等基层组织自行解决,由此带来了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到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官民关系、
19、地方稳定、法治状态等多方面的问题。与之类似,在税收制度上,我国区分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其中,工商税制更主要地适用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而农业税制则主要适用于农业较为集中的乡村。同时,在相关税法的立法宗旨、侧重点等各个方面,都突出地体现了城乡制度的二元构造特征。与上述财税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样遭到城乡二元构造的影响。例如,在银行体制方面,我国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类别,它们过去曾长期承当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这也是城乡二元构造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的体现。同时,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布点,业务领域、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也都体现着二元构造的特征。上述在财税、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构造特征,在计划制度
20、中当然也突出地存在着。另外,在市场规制方面,城乡二元构造也有其影响。例如,由于城镇的市场经济愈加发达,因此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的市场规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镇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讲明:为什么经济法在适用范围上客观存在着城乡差异的问题。由此可以以进一步讲明:为什么大量的坑农害农事件屡禁不止-这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场规制法在农村不能有效实行等因素都有重要关系。这同样也是城乡二元构造影响经济法适用的体现。2.南北二元构造与城乡二元构造相类似,还存在着一系列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并存的二元构造。如南北二元构造,东西二元构造等。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南北二元构造,
21、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北半球与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南半球,构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构造。南北二元构造的存在表明,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国家之间的竞争还将继续存在。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怎样争取主动,怎样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争取在确立竞争规则方面作出有利于本人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怎样作出特殊保护,以维护本质公平,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精神,恰恰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因此相关保护制度确实立便非常必要。为此,在一些规则中,已经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普遍优惠制等,这是
22、发展中国家不断争取的结果。但是,在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迅猛推进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怎样处理好竞争与合作关系,全面加强“南南合作,也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或困难的体现。因而,怎样加强国际协调,并在本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把国家协调的有利成果确定下来,甚为必要。与上述的南北二元构造相关的是“东西二元构造。东西二元构造存在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东西二元构造,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众多国家,同传统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众多国家所构成的二元构造。由于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因此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国内
23、层面的东西二元构造,即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构成的二元构造,涉及到区域经济平衡发展、转移支付、地区竞争、转让定价等众多问题,而这些都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有关,都是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关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因而它对经济法的制度构成和法学研究都会带来影响。可见,无论是经济层面的南北二元构造,还是东西二元构造,都是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相关而构成的二元构造,而这些二元构造的存在,又会提出很多详细问题和需求,进而影响到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发展,并对整个经济法研究产生影响。上述对于“地域上的二元构造的认识,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
24、人为界线,进而能够在整体上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3.内外二元构造上述的各类二元构造,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关系愈加密切。此外,透过经济活动与相关主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关联性,还能够发如今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内外二元构造。由于经济包括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因而,在经济层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所构成的内外二元构造。下面分别略做讨论。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构造来看,一国必须首先发展好国内经济,这是当代国家特别重要的任务。与此同时,当代国家又必须协调好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关系,由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已经越来越严密
25、地联络在一起了,这不仅导因于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而且也导因于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促进经济沟通的作用。事实上,在强调法制的时代精神感召之下,国内经济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等,同样,国外经济也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密切相关,因此对相关的国内经济法制度于国际经济法制度加以协调便非常必要。尽管两类制度总会有很多的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是能够融合或一致起来的。其重要途径,就是把体现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有关国际经济法规范,适当地转化为国内经济法规范。因而,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构造的存在,对于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融合和沟通,对于当代通行
26、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构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上,已经越来越在总体上强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内外有别的状况,代之以普遍实行的国民待遇当然也不是毫无差异,进而使各类在中国土地上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至少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上能够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环境。这些立法努力,将使得内国的经济法制度与涉外经济法制度日益水乳交融,两者固然仍在内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却越来越大。进而使经济法制度上的二元构造呈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状态。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二元构造来看,这种二元构造与特
27、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联络更为密切。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划分,与地域上的国内与国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是与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能否存在某种关联有关。因而,内部经济可以称为“内部市场,外部经济可以以称为“外部市场。通常,人们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部市场,而对内部市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十分是对内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则讨论较少。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构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根据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
28、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事实上,内部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恰恰是新兴的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经济法能否调整市场主体内部关系,以及对内部关系应怎样界定等,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详细制度方面的罅漏。三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构造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构造,对于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发展,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尤其具有意义。下面略做一点分析。从传统与当代的二元构造来看,传统与当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会由于人们对“当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假如把“当代界定为一个时间概念,十分是二十世纪以来的时间段,则能够以
29、为,传统社会曾为一系列传统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而当代社会则为当代部门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经济法作为当代法,其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差异就在于它是产生于当代社会,是为了解决当代社会产生的众多当代问题才应运而生的。进而体现出突出的当代性3。十分是经济法通过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社会本位的强调等,都体现出与传统部门法的众多不同。而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等,对于这方面的保障则很不够。此外,当代社会由于普行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愈加细密,节拍更快,并且已经完成了梅因所讲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因
30、此“陌生人社会迅速构成,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一种“互赖而又互动的关系。陌生人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信息偏在问题以及信任、信誉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其他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当代社会的效率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私人主体难以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调整在当代社会中构成的、同过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由于这些产生于当代市场经济的新型经济关系,是传统部门法所未予预见和未能涵盖的,进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调整的,因而,建立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决当代社会存在的新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是客观之需。于是,经
31、济法等当代法便应运而生了。这是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一种重要解释。从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构造来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会影响到不同的制度的构成,因而,很多学者都关注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产生流变的影响。事实上,工商文化是与大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直接相关的,而农业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络的,因此不同的文化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可以能在总体上对应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一个国家,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两类文化极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一国在立法上的统一性,而且也会影响统一的立法在适用上的统一性。由于经济法是产生于当代市场经济,是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基础
32、上产生的,因而它主要是与工商文化相对应的,或者讲在很大程度上对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镇经济愈加适用,而对于工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适用的空间和效果,都会遭到很大的影响,这已经被近些年来相关的研究所不断证明。就我国来讲,经济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突出的二元构造;同样,在经济法施行方面,怎样认识因文化上的二元构造所带来的经济法施行受挫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化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而,上述的二元构造对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以及所适用的时代等问题,都是很有裨益的。以上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和讨论了二元构造假设问题,它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意义。但是
33、,作为详细的经济法研究,仅有共通性的二元构造假设还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在下面讨论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三、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它们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设-二元构造假设,能够为经济法理论的建构提供更为详细的前提和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问题有更为直接的意义。这些特殊性假设主要有:一双手并用假设双手并用假设其实也是一个二元构造假设。其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实际上也是“看不见的。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双手并用假设的思想
34、不仅在体如今经济理论上,而且在体如今宪法的规定之中。我国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双手假设,能够更清楚地讲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讲明在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事实上,经济法上的一系列详细假设,主要是在双手假设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假如只是单用一只手来调节经济,则在相应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要民法或非当代意义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当代意义的经济法。恰恰是在当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
35、,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缺乏的经济法。二两个失灵假设与双手假设相一致,在经济法理论上还有“两个失灵假设,或称“双手失灵假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假设,一个是政府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进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市场失灵假设在经济学界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成认和应用。在假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来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起到的调节作用,在上述众多领域却不能有效发挥,
36、因而,只能由市场以外的气力去加以弥补。而从总体上的能力、实力和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一般以为,由国家来解决上述市场失灵问题是更为适宜,也更为现实的。进而,国家被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开场了所谓的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涉或称“参与的现代。对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能否必然导致国家的参与和弥补,学者的认识不尽一样。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由于信息缺乏、滥用权利、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众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也就是讲,在某些领域,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干涉,在配置资源方面都是无效的或低效的。因而,能否要选择政
37、府配置,以及对于政府配置所产生的失灵问题怎样来解决,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必需要直面的问题。而假如选择了用政府配置来弥补市场配置,就应对政府配置资源经过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失灵问题有总体上的把握,十分是应当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详细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而对于政府失灵的原因,解释是多个方面的。如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认识。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其实,要深化研究两个失灵假设,必然涉及到失灵原因的讨论。对于市场失灵的原因,经济学界已经讨论较多,并为相关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
38、应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无论是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领域,还是在政府干涉的领域,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例如,在市场调节的领域是很强调个体的营利性,崇尚效率价值的,但假如由此忽视社会公益性、漠视公平价值,则必然会加剧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必然会导致宏观经济失序,微观经济失范,经济生活失真,进而使宏观调控也很难有效进行。同样,在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假如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强调本人作为个体的营利性,并把本人的收益凌驾于社会公益性之上,假如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率或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上的经济公安然平静社会公平,则
39、必然会导致政府失灵。此外,在研究两个失灵假设的经过中,还会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设等问题,进而使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等都会对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需要提及的是,两个失灵的假设也导源于“有限理性假设。根据有限理性假设,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为本人的利润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此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场经济波动,并不能解决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由于它并不能获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此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认识的局限性还体如今,政府也是由人来组成的,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
40、好,也不更坏,因此在智力、道德等各个方面,同样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再有本身的一些利益驱使,就极可能在配置资源方面产生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情况,进而产生政府失灵。事实上,即便假设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优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问题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难非常迅速地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作出相应的调节回应,因此就非常容易导致政府失灵的问题。正因两只手都有本人的缺欠,因此才需要双手并用,才需要综合协调。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三利益主体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本人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本人的行
41、动,都会努力使本人的利益最大化。从利益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上的主体,能够大概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以及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上述的国家一方,要考虑国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此外,从公共选择的理论来看,在国家的各类机构中,组成这些机构的成员也有本人的利益。因而,利益实际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复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保障问题。上述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从经济意义上讲,主要是市场主体或称之为“市民,从社会意义上讲,主要是社会成员或社会实体、组织等。这些主体都有本人的利益,都根据本人的理性去行事。只要肯定利益主体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规制的可能
42、性。经济法制度的施行必须尽量对各类主体的利益给予公平的、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各类主体利益的平衡。为此,在经济法上,不仅要像传统私法那样更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也不仅要像传统公法那样更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更要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即不仅要在总体上兼顾国家与私人主体企业、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详细利益,这些详细利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经济法在法益保护方面又具有很多本人的特色。四博弈行为假设与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直接相关,既然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本人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而在行动的经过中,
43、则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可以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不管如何,行动者都要既考虑本人的情况,又要考虑相关主体的情况,以求在互动的博弈经过中,努力实现本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个领域。它既可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展开,可以能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展开,还可能在市场主体之间展开。对微观层面的主体行动进行博弈分析是很有价值的。各类主体之间的行为,既然都属于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其他行动者是怎样考虑的。因而,对于各类主体而言,分析“别人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在博弈活动中的成败得失。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理性预期假设。该假设会提醒人们:任何主体都是
44、有其理性的,十分是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需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怎样思想、怎样行动。而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效果,进而对于确保经济法的调整实效,都是非常重要的。五交易成本假设根据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既然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因此必然会关注本人的产权,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明晰,也必然会关注为获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同时,既然各类主体之间都在进行着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各方,便都会关注本人在博弈经过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经过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与其相对应的收益的多少。因而,在利益主体所从事的博弈行为经过中,交易
45、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此便在博弈行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设。随着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产权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深化,十分是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认识的普遍提升,人们对于有关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已经耳熟能详。基于该理论,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不仅要重视微观主体或称私人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还要重视国家的交易成本问题,十分是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应重视本益分析方法在详细经济法问题上的运用。以上提出的五种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它们详细体现了“二元构造假设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对称性,有助于学界在达成一些基本共鸣的前提下,把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
46、当然,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基本假设,此外还能够有其他一些假设,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开。此外,提出上述假设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假设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上的价值,以及怎样将其用于经济法研究。为此,还应研究各类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是什么,其互相之间能否存在内在联络;同时,尽管前面在讨论各类假设时也涉及到了经济法学的相关问题,但仍然有必要对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做一些讨论。四、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及其应用经济法的研究需要有本人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概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恰恰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认识需要不断深化,因此对
47、于“基础的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尽管对于“基础本身的追求能否恰当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研究的效率,从研究的整体推进的角度来讲,对于基本假设这类较为基础的问题,还是应当有明晰的认识。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设,就是由于这些假设最贴近于一般的个体、最能够反映一般性的情况,与基本的人性、与市场行为的一般情况,也都最为接近。上述基本假设,大都来自经济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而根据一代宗师马歇尔的理解,经济学是最贴近人类生活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学的研究,或者是整个法学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这些一般性的假设,发挥其在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独特作用,以解决法学研究方
48、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学而不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距离,比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更远的问题。由于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写照,毕竟总是存在着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并且,这种滞后性在片面强调“法制原则的情况下还可能愈加突出,因而,就需要通过借鉴,构成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来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以确保法学研究更有价值和生命力。以上的讨论表明,从直接的价值来看,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这也是上述假设被称为“基本假设的直接原因。它们对于进一步深化研究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十分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此外,上述各类基本假设,实际上也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其重要价值的体现。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于新兴的、具有突出当代性的经济法来讲,尤其应当注意方法的综合性,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转换。事实上,法学研究不仅不能只注重单纯的“阶级分析,而且也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权利义务分析。今天的法学研究,尤其应当多注意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营养,其必要性导因于法律调整领域的广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络。由于客观的世界是普遍联络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相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络,因而,相关学科之间自然应当打通。十分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各类主体的“微观特点愈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类的较为根本性的东西,因此往往能够作为法学的某些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