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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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监督问题研究一、当前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财政监督职能定位不准确。财政检查与财政控制脱节,检查未能站到控制的高度。目前,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导致对财政监督在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不准确,未能将财政监督作为加强财政控制、推动财政职能的实现、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只是将财政监督作为一种应付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工具,单纯进行事后检查,基本没有开展事前和事中监督,导致财政监督本身的重要职能无法体现,其结果则表现为财政监督无法广泛深化地延伸到财政工作的各个领域,更谈不上对整个财经领域的监控。同时,职能定位的缺陷还导致财政监督与审计

2、监督、人大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在工作上的混淆和穿插。财政监督在理论上讲,本身属于财政管理的一部分,在管理中属于控制这个环节,财政监督涉及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是极具综合性的监督形式,它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财政改革,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建议,而不是就检查论检查。但是,当前很多地方的财政监督部门大多拘泥于单项业务的检查,还未能站在整个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的高度上看问题。其原因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财政监督的职能定位仅仅局限于一种监督和检查行为,而未能赋予财监部门执行财政内部控制的职责和权利,使财政监督部门介入财政管理和改革显得有心无力。财政监

3、督内容、范围存在较大盲区。近年来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经历表明,在当代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的范围特别广泛,能够讲但凡有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活动的领域,都必然应该有财政监督。但从广西现阶段的财政监督情况来看,监督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监督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体现为重收轻支、重拨轻管的倾向,监督的范围大部分还只能集中在财政内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以及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督上,且监督的内容狭窄、方法单一。从方式上看,表现为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检查少;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上看,表现为对预算收入检查多,对预算支出检

4、查少,对某一事项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这种传统的监督方式,导致监督的范围狭窄,监督的力度遭到制约,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由于财政监督缺乏对整个宏观环境的考虑和分析,往往侧重于事后监督,使很多违法违纪行为都在成为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进而造成财政、税收等经济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也失去了财政监督的效果。财政监督方式相对存在滞后性和被动性。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不但具有多层次、广泛性,而且还具有集监督、管理、服务于一体的本质特征,其监督方式具有对经济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经过的监督。而现阶段的财政监督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其基本监督方式往往是按

5、年度或按项目工程完结后,根据需要对其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这种单纯的事后监督只能是已成事实后的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财政监督成了为违纪单位处理善后事宜的工具。对监督经过中查出违纪问题,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严格根据财政政策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最多也只能起到警示作用,且警示的效果怎样还是一个难以意料的未知数。处罚的资金仍然是国家单位支付,这种慷国家之慨为本人遮羞或为本人免灾的违纪现象,已逐步成为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新时髦。再加上之前提到的监督职能机构较多,监督职能重复,穿插现象比拟突出,在监督经过中少数监督机构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不认真对待,将对违纪单位罚款放在首位,只要缴了

6、罚款就皆大欢喜,这样不但加大了财政监督成本,动摇了执法的严肃性,对违纪单位既没有起到任何警示作用,而且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给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财政监督信息反应沟通渠道不畅。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财政监督管理,及时反应监督信息是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基本要求。目前,广西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定量分析比重不够,力度不大,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的科学性不强,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不高。各级财政部门固然都已建立了计算机中心,计算机技术在财政管理中也得到广泛应用,但应该讲起步较晚,十分在财政监督实务中,计算机应用不充分,开展财政监督所必须把握的基础性数据包括大量的财政收支数据和相关的法规、典型案例,企

7、事业单位数据、财政内部和政府部门数据、媒体数据等比拟欠缺,十分是服务于财政监督的信息网络很不齐全,信息渠道不够顺畅,信息反应不够及时,计算机网络手段在财政监督领域应用滞后。从收入环节看,财政与征收单位、国库部门尚未实时联网,财政对征收执行情况、收入入库情况难以及时、完好把握。从支出环节看,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动态把握限于拨付阶段,由于尚未构成规范统一的会计核算网络,资金详细使用情况的信息分散在各个预算单位,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同步集中反映到财政部门。从财政部门内部看,各管理职能部门与财政监督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协调和互相制约的正常机制,财政信息分享程度较低,传递缺少规范化程序,财政监督

8、部门对预算单位和监督对象的基础资料把握不全,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和监督信息支持系统,影响了财政监督的及时性、针对性、严密性和有效性。财政监督队伍构造与其运行能力不相匹配。财政监督队伍建设是财政监督检查特别重要的一个内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与一般的财政业务有其相通的部分,但又比一般的财政业务在业务知识、政策水平、处理和研究问题的能力等方面要求愈加全面、更高一筹。一个只在一般业务处室工作过的业务人员不一定能胜任财政检查工作,一个称职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全面熟悉从总预算到部门预算、到会计核算、税收政策等财政财务方面的全部内容,还必须把握电子信息方面的知识,应当是复合型专业人才,否则难以胜任。如今

9、各级财政部门已经认识到财政内部监督工作人员素质的重要性,但是,在内部监督队伍建设受骗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十分是目前财政监督职责面很广,财政监督要负责财政收支监督、会计监督和内部检查等多方面的工作,每一方面都是千头万绪,工作任务相当繁重。而在另一方面,当前财政监督的机构和干部配备却相对较弱,二者不相匹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广西财政监督机构固然近年来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在整体上仍然较弱,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下面财政部门还没有建立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人员混淆使用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财政监督运行能力,影

10、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效果。其原因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忽略了财政监督工作属于大量外勤工作的特点;二是部分地方对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重分配,轻监管的思想大量存在,不愿主动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运行能力。财政监督工作机制不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良性监督工作机制,是财政监督的总目的。近年来,财政监督机制固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原因在于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对机制建设不重视,把财政监督工作理解为一种单纯的事后检查,把财政监督部门看成一种机械的检查工具,忽略了财政监督工作的系统性、广泛性和灵敏性,未能从管理的角度对财政监督

11、工作进行深化的研究和考虑,导致财政监督工作的片面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但运行不良的机制有五种:一是日常监管机制。固然目前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日常监管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地方的财政监督还未真正参与到事前监管和事中审核,主要精神仍然投入到了事后监督环节,还未完全根据日常监管机制的要求来运行。二是行政管理机制。固然各地财政部门都有一定的财政监督气力和相应的管理体制,但各地的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参差不齐,未能得到统一和完善。三是经费保障机制。固然各地财政部门都对财政监督安排有专门经费,但财政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支出大,工作特别辛苦,因而相对而言,财政监督工作经费缺乏、工作条件总体较差,影响了财

12、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财政监督部门的鼓励机制。当前,财政监督部门工作成绩与报酬没有挂钩,而是与其他财政业务机构一样“吃大锅饭。五是财政内部业务机构的渎职责任追查制。近年来,通过财政监督的实践发现,很多违纪违规案件和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松于管理、缺乏责任心有很大的关系。由于财政监督部门人力毕竟有限,永远也不可能将检查覆盖到整个财政收支领域的方方面面,要提高财政管理的质量,抓好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制度建设是关键,只要建立了对各业务机构的渎职责任追查制,才能促进整个财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财政监督内容、形式和手段相对滞后。一是财政监督内容固守传统,导致监督缺乏前瞻性。传

13、统的财政监督在内容上大多以直接检查为主,属于就监督论监督的工作思路,财政监督的广度、深度、力度都遭到了较大的限制。十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经济行为、新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财政监督客体的行为日趋复杂化,若仍根据原有的监督思路,将使得财政监督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严重滞后于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财政监督的内在功能将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二是财政监督形式和手段相对滞后,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由于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形式类似,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且检查结果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这不仅加重了被监督单位的负担,也影响了财政监督的

14、整体效果。此外财政监督的手段不够科学。面对日新月异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的迅猛发展,财政监督手段仍主要停留在手工查账阶段,对网络监督形式很少运用,有效的监督信息支持系统和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基本没有建立起来,这客观上也为监督客体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时机。如监督部门的信息渠道不够顺畅、反应不够及时,无法及时有效地为管理提供服务;大部分地方的财政部门和征收单位、国库单位、预算单位尚未进行联网,财政监督机构不能具体、及时把握财政收支情况,无法及时全面地为财政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由于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财政部门内部、相关部门之间难以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和监督信息支持系统,造成了重复检查,增加了监督检查成本,

15、降低了监督检查的效率。三是财政监督与管理互相脱节,导致监督缺乏连续性。由于财政监督业务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起规范、顺畅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此外,财政业务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是专门机构的事、本人尽管本人分配的片面认识,导致资金在财政业务部门分配时的第一道监督防线失去了作用,使财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使监督客体存在违规而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由于经济监督部门诸多,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国企稽察、社会审计监督等共同构成一个经济监督体系,对经济运行进行全经过、全方位的监督。

16、这些监督部门都是根据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经济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经济监督获得的总体效果不佳,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总体效果。二财政监督难点分析。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导致监督缺乏权威性。经太多年来的不断努力,目前财政监督从监管机构和人员到监管机制、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已经初步构成了运转流畅、完好有效的体系,但与其他监督相比,财政监督的法律保障缺乏。如审计监督有(审计法),税务监督有(税收征管法),会计师事

17、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监督有(注册会计师法),从我国现行法的表现形式来看,自高而低可概括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审计、税务和注册会计师监督所根据的法律属于“非基本法律范畴,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上,其法律效力及于全国。而财政监督的根据目前散见于(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中,目前较为成型的只要一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因而,从法的表现形式上来看,财政监督的法律根据比之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监督整整低了一个层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政监督的威慑力,影响了财政监督效益的发挥,并且成为财政监督长远发

18、展的主要障碍。由于国家的财政监督检查立法滞后,上述法律文件对于财政部门的监督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对财政监督的职责、内容、手段、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且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文件中,十分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完好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系统性的单行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直接的法律根据和独立完好的法律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按照国务院年公布的(关于违背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目前财政监督法规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使得财政部门监督执法力度疲软,这在一定程

19、度上给财政监督客体的博弈行为提供了制度空间。财政监督存在主体的多元化、平行化与职能的重叠化。从财政监督主体设置方面看,存在着多个监督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都拥有对财政经济活动监督检查的权利;从各监督主体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看,各监督主体在财政监督中的地位实际上是一种平行或准平行的构造,即各监督主体根据各自监督的主体法律根据,对监督客体施行财政监督,所不同的只是各监督主体根据的法律层次、法律法规规范的监督范围、内容的多少和受权的职能权限的差异;从各监督主体职能划分看,存在着财政监督职能重

20、叠穿插的问题,十分是同属于政府行政系列的财政和审计部门,均代表政府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审计的范围、内容、施行的方式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同一性。财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平行化与职能的重叠化对广西财政监督带来的弊端主要表如今:造成了执法单位职能的互相混淆,甚至出现财政监督越位或缺位,影响了财政监督执法的严肃性,造成财政监督的重复检查,增加监督成本,降低了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财政监督规章制度体系不健全。缺乏与财政监督行政法规相配套的详细制度。以(处罚处分条例)为例,为了有效监控和及时查处财政法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执法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和权限,主要包括:要求被调查、检查单位或

21、者个人予以配合的权利;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权利;责令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暂停拨付财政拨款的权利;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权利等。但除了对“存款查询、“证据先行登记已制定出详细的操作规范外,其他几项尚未规定相应的施行办法。缺乏与财政监督部门规章相配套的详细制度。以(工作办法)为例,该(工作办法)提出了检查、复核和处理相分离的概念,但怎样建立起“三分离工作机制,目前还没有可操作性详细规定。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建立检查、复核、处理相分离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仍然难以落实到位。部分制度规定

22、缺乏适调性。主要表现为部分详细制度规定不能适时根据条件变化进行调整完善。以(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详细规则)为例,对于工作底稿摘录的内容,该规则规定要包括“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发现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但随着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监督正在发生较大转型,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在检查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国债项目管理情况等工作中,主要是涉及工作程序、工作质量等,会计账簿已不是检查的主要资料,工作底稿摘录的主要内容也不局限于会计分录和金额。因而,对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要求也应随之变化。法规之间协调配合不力。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年,财政部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相应制定

23、了(财政检查审理工作详细规则)、(财政检查通知书详细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详细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详细规则)和(财政检查询问详细规则)五个与之相配套的详细规则。如上所述,(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目前已废止,取而代之的是(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然而以(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为主体制度制定的五个配套详细规则却仍然在执行。从立法根据和实际工作考虑,这五个详细规则与(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存在很多不适应或不一致之处,亟待修订完善。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施行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详细规则)中却没有规定这项前提条件。法规制定存在空白地带。财政监

24、督法规对于部分问题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构成了法规制定的空白地带。如检查时没发现问题能否需要制定工作底稿、工作底稿鉴证能否都要签名盖章、关于财政检查处理文种的格式等问题,都没有作出统一、详细的规定。重检查,轻管理。从现行的财政监督范围和监督重心上看,是一种典型的检查型监督。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必须是一个机制健全、运行高效、执法规范、监督有力,并服务于公共财政改革的整体要求,贯穿于财政收支管理的全经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的监督体系。广西现行的财政监督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被动服务式的检查型监督,未能建立起公正、独立的财政管理型监督体系;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

25、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未能把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经过;财政监督内容、范围和服务领域相对狭窄,未能真正地服务于公共财政和促进财政监督实现质与量的根本转变。重事后监督,轻经过监督。目前的财政监督通常只注重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监督,它是对财政运行经过事前、事中监督的补充监督,这种只对财政运行结果关注的事后监督,与公共财政框架下施行全经过跟踪监督相比,在组织方式上具有较大的滞后性和明显缺陷,体现出了现行财政监督的关口过于靠后。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首先是未能建立以坚持积极参与、事前预警,预防为主的事前监督机制,尤其是对部门预算管理方面力度不够,在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编制、部门预算的编制、政

26、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程项目预算以及财政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实行事前监督参与程度不够。其次,对预算法的执行有一定的偏差,未能建立事中防备机制。重行政手段,轻法制监督。财政监督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活动和运行机制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政策性。目前的财政监督中随意性较强,财政监督立法和执法工作相对滞后。一是没有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有法可依。二是没有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组织体系,从组织上确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的施行。现行财政监督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盲目的监督,财政监督缺乏目的性和规范化、法制化。三是没有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体系以保障财

27、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四是在财政监督的经过中财政监督目的责任不明确,缺少目的责任约束机制。二、国外财政监督体制的借鉴与启示一借鉴。财政监督形式以立法型为主。综观国外财政监督制度,多数国家以立法型为主,其次就是司法型和独立型,这三种监督形式的共同特点是:都保证了财政监督机构相对于被监督者有较强的独立性。相对而言,行政型财政监督在世界上较为少见,目前实行这种形式的除了中国外,只要几个落后小国,和世界主流很不相称。国外的立法机构是议会,由于议会属于代表民意的机构,它天然更接近于委托人,行政机构是人,这样,就将委托关系从大的方向上界定为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有的立法

28、型财政监督制度国家,固然在行政机构内部比方财政部门内部也设有从事财政监督的专门机构,但这些机构的职责和立法机构从事的财政监督性质不同,他们的工作主要围绕财政资金的日常管理活动展开,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重视对预算编制和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从国外财政监督实践看,多数国家都很重视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由于经过议会或国会通过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调整,假如预算编制不合理,财政资金在使用中就会出现问题,其使用效益会遭到先天的限制。在预算资金使用经过中,很多国家非常重视日常监督,注重对支出的事前、事中审核,同时也重视事后对有关问题进行抽查和专案检查,对预算从

29、编制到执行,体现出全经过的严密审核、跟踪监控和检查核证的特点,有效地保证了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和财政资金的安全、完好与效益。如法国、美国等国家向各部门派驻财政总监,财政总监直接对国家元首和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财政总监签字同意之后,财政部门才能予以拨付。财政总监和其相应的财政监督机构,既能够对财政部门内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以对其他行政机构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财政监督机构的责权并进行再监督。先进国家的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无论是财政监察专员还是公共会计,都注意了责任明确,权利法定,使得监督机构有很强的法律支撑,在开展工作中处于强势,有利于对财政监督客体施行有效监督。同时,有些国家

30、还加强了对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再监督。比方,法国对公共会计的监督由审计法院承当,公共会计机构每年向审计法院报送公共收支决算,接受审计监督。假如财政支出出现问题,会计人员要依法承当责任。匈牙利财政部门对税务部门的执法质量要进行再监督,德国税务机构受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双重领导,财政部能够对其税收征管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他一些国家也有通过审计法院或类似机构对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再监督的制度。对财政监督者进行再监督,有利于财政监督者努力和合法地工作,提高财政监督效率。提高财政监督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评价财政管理和监督的情况要用实际数据来讲话,这是德国等西方国家财政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发达国

31、家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中,定量分析的比重远远高于定性分析的比重。其政府建立了一套覆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及考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能支撑部门预决算管理、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宏观经济预测和办公自动化等多方面需求;同时,该系统在财政资金的分配和支付环节都实现了业务的标准化、流程的规范化和操作的智能化,使之不仅是事后记账的一般财务系统,更是带有事前控制性质的财政资源管理系统,这从根本上防止了预算执行的任意性和财政资金体外循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财政监督成本,提高了财政工作效率和监督管理水平。强化财政专职机构队伍建设。由于国家、政府及各详细施行主体间存在的多重委托关系,需要在制度

32、设计上加强对人的约束和监督。为保证公共资金的有效使用,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并配置相应人员,对公共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施行全面监督。从国外实践来看,对人约束和监督的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人员,一般专职机构规格比拟高,以此确保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美国设立的财政总监由总统任命,对总统和国会负责,行使财政监督权;有的国家把派出监督机构作为强化财政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财政部门设置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及其派驻机构,是这些国家强化财政监督的重要经历。例如法国财政部通过派驻监察专员,有效地保证了财政资金安全,并形象地将财政监察专员比喻成“财政部安插在部门的眼睛,人员虽少但效率很高。由于财政监督具有较强

33、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国外一般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置高素质的人员来承当。为了确保财政监督人员具备成熟的心理素质、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高的专业技能,保证财政监督的效果,德国的财政监督部门十分注重从社会上招聘有丰富实践工作经历的岁以上的专业人才,其中既有财务专家,也有各方面的技术专才。近年来,根据社会发展变化迅速、开展财政监督需要多种类型专家的特点,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德国的财政监督部门相应改变了一些用人观念,实行了专业审计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方式,即在每年编制预算时,从预算中专门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聘请部分专业人才,协助财政部门开展监督工作,一方面减少了工资支出,另一方面提高了专业人员的使用效率,也解决了

34、公务员人数多、专业人员少的矛盾。财政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及外聘专家在享受政府提供的高额津贴的同时,也注重接受严格的工作考评,主要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评结果对工作人员的薪金和职务晋升有很大的影响。此外,要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必须着手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财政监督工作的特点决定了财政监督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廉洁自律的品德,具有较好的调查研究、文字综合、分析判定和语言表达能力,精通相关法律法规、财税财会业务知识和电脑操作,这样才能做好财政监督工作。二启示。以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为基础,提升财政监督的权威地位。从国外的财政实践看,各国大都特别重视财政监督的立法,

35、以保障财政监督活动的正常进行,主要表如今:一是财政监督的法律层次高,具有权威性。美国、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国都通过议会立法的形式来规定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如美国国会先后通过检察官法、财政主官法、政府管理改革法等,赋予财政监察官以独立监督的权利。二是财政监督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可操作性强。各国通过立法,对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澳大利亚的经济监督法规很健全,除了公司法、会计法,还有财政管理和责任法、审计监管法、预算诚实法、公共财政透明法等一系列的详细法规,对财政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财政资金的申请、拨款、支付行为进行规范和全经过监控,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保证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独

36、立性。三是立法的及时性。各国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地修订现行法律制度来不断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在日本,管理监督将依法监督放到了首位。国会、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管理监督的职责、权限及程序,均以法律为根据,国会对预算的审议、批准以(宪法)为根据;审计部门也称会计检查部门以(宪法)、(会计法)和(会计检查院法)为根据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根据(宪法)、(财政法)、(会计法)和(大藏省设置法)的规定从事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法国在建立财政司法监督制度之时,就以法律形式同步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权限,完善机构设置。充分重视财政内部监督。通过对国外各国监督情况的了解,内部监督的认可度非常高,在财政部门内部均

37、根据有关法规设定了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它固然从属于财政部门,但却有很强的独立性,一般直接对财政部长报告、负责;同时该部门具有很大的权限,监督人员能够随时查询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一经发现问题,便能够及时予以纠正或者作进一步的上报处理。可见,财政内部监督在财政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构建全社会介入的监督体系。财政监督是对政府财政收支以及其他事项的监督和控制行为,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有着当然的责任。但是在施行财政监督的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资金安排、使用、交付的经过中,单靠财政部门来进行监控很难到达预期效果,有必要调动多部门共同介入,构成合力,将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在整个财政监督体

38、系中,议会、财政部、审计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和其他社会气力都是重要的组成部门。其中,议会的监督主要通过审议、批准财政预算作为重要手段,体现为事前监督;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预算草案经过中,对所属各部门以及和财政收支活动有关的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和控制,防止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滥用,是事中监督,属于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审计部门是对年度财政资金的运行结果与预算比对调查,是事后监督。行政监察机构则是从监督政府公务员能否有以权谋私和渎职的角度审查其能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社会监督在整个财政监督体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借助社会气力,调动公众介入,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手段,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既能

39、威慑违法违规者,又能增加行政透明度,促进财政资金运用走向透明化和公开化。德国的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之中,主要是通过财政部门施行事前、事中的监控,包括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对预算执行的监督等,并辅之以适当的事后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体系日臻完善。建立基础数据体系,发挥计算机在财政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评价财政官员和监督的效果要用实际数据来讲话,这样才能做到有讲服力。几个发达国家的财政监督中,无论是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还是对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价中,定量分析的比重都远远高于定性分析的比重。政府建立了一套能够覆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及考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能支撑部门预决算管理、国库单一账户

40、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宏观经济预测和办公自动化等多方面需求;同时,该系统在财政资金的分配和支付环节都实现了业务的标准化、流程的规范化和操作的智能化,使之不仅是事后记账的一般财务系统,更是带有事前控制性质的财政资源管理系统,这从根本上防止了预算执行的任意性和财政资金体外循环的可能,大大降低了财政监督的成本,提高了财政工作效率和监督管理水平。财政业务管理信息的公开透明,是提高财政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的条件,也是有效施行财政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参照世界发达国家,财政监督大多依靠强大的网络信息技术支持。例如美国税务部门建有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系统,这个系统基本处理了大部分的预算拨款业务和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业

41、务。通过推广使用计算机技术,美国节约了大量的财政支出,既降低了监督管理成本,又提高了监督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开展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发达国家财政监督部门非常重视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的范围不仅包括各项专项资金的支出,还包括对政府各个部门行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价,注重用成本效益原则去开展分析,强调效益最大化。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实行绩效预算的审计办法,对于各部门由于加强管理、提高效率而节约的预算资金,政府从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该部门的奖励。由此,其财政部门在绩效审计方面积累了很多经历,利用其发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完善的数据资料库系统,对加强该国的财政管理,提高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效率,对推

42、进财政监督工作及其成果的合理运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三、完善财政监督的思路及对策一建议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是制约财政监督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个瓶颈。因而,财政监督要发展壮大,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律根据缺乏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一部(财政监督法),一方面,能够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为财政监督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的职能定位,将财政监督与其他社会监督十分是审计监督区分开来,从根本上解决监督部门之间职责重叠、检复的问题。二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新机制。财政监督工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涵盖财政

43、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财政监督新机制,实行收入监督与支出监督并举,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并重,并逐步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侧重企业财务收支的检查向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促进财政管理转变;二是从侧重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监控和必要的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转变;三是从单纯重视收缴违纪资金向严格执法、把处理违纪事件和处理违纪人员相结合转变。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整体规划和详细措施,把财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需要在其下几个方面更新认识、改良工作。第一,更新监督理

44、念,从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财政监督应该在检查被监督对象的同时协助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真正体现财政监督服务于财政改革、服务于财政管理的特色。第二,拓展监督内容,监督重点从企业财务事务转变为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公共财政体制要求政府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尽可能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事务,同时愈加注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使资金在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边际使用效益相等。即财政监督要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涉,通过对中介机构的监控而对企业间接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控制,十分是对资金的有效性控制方面,建立财政支出追踪问效机制,强化事后有效性评价。第三,

45、转变监督方式,从侧重事后检查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转变;从注重外部监督向内外监督相结合转变。要对经济活动运行的全经过加以有效地控制,就需要不断追寻经济事项运行的整个轨迹,对经济活动经过中的各环节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将财政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构成“三位一体的监督工作方式,正是适应了这一全经过控制的要求,内外监督是互相促进、互相配合的关系。假如只注重外部监督,就忽视了专职财政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放弃了财政部门自清自查的时机。因而在财政监督机制的构建上应该体现系统、全面的特征。第四,更新监督方法,从单一运用专项检查向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转变。财政部

46、门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门和重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能够提高财政监督检查的综合效益。今后,在各项财政管理体制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应逐步加大日常监督力度,探索日常监督新方法,随时把握被监督部门情况,捉住重点、有的放矢。第五,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财政的透明度,公开财政工作程序、办理情况,接受人大评议、社会公众监督。加强人大的监督。人大的财政监督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全经过,人大财经委在每年人大会议前对预算进行预审的方式是一种有效方式,能够弥补人大因会期短、内容多、时间紧难以具体审查的缺陷。加强舆论媒体监督,这是防止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

47、式。德国的舆论监督气力非常大,被称为“第四种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发现有腐败方面的报道,有义务进行调查,在法律上保证了社会监督的应有地位。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应是明确向社会公开的详细内容,原则上但凡能够公开的都要公开,包括制度的制定、资金的分配、职责的划分、项目的评审、资金使用效果、查出的违规行为等,这是改变暗箱操作、防止有人从中渔利的唯一有效做法,提高财政监督的实效。三完善财政监督体制。建立比拟完善的财政监督机构体系,如人大、财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各个方面的监督,它们既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构成合力,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把立法

48、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种监督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能够把财政监督更好地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改变由于对财政监督认识上的差异造成在监督执行中的混乱、缺位等现象,而且更有利于对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很多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规范和解决。四健全财政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促进财税秩序好转的重要前提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教育干部职工树立自我监督管理意识,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可安排财政监督机构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对内部各业务主管机构在财政收支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防止内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切实提高财政部门本身管理水平。一是

49、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固然内部监督工作已经在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有不同程度的开展,但是财政部门以及使用财政资金部门的内控机制还存在不合理之处,亟待加强。广西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经过中,要充分重视财政内部监督,发挥财政内部监督的作用。二是完善财政监督内控机制。完善财政内部控制体系,从根本上讲,要重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促进财政预算、执行、监督的互相分离和互相制衡,提高财政分配的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公正性、公平性,有效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内部上下之间、内部机构之间、各管理环节之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控在制度、管理以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五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财政监控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建立财政信息分享机制,能够降低监督成本,实现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应全面追踪监测财政资金运行的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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