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价值功能再构与公信力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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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价值功能再构与公信力建设(南方论刊杂志)2014年第六期一、司法公信力问题的价值论根源司法公信力是建立在司法审讯活动基础上的一种价值论判定,司法价值观既是司法审讯活动的逻辑起点,同时又是司法审讯活动的目的和终点。有什么样的司法价值观,就会产生相应的司法审讯结果。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坚持司法为民不动摇,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二、司法公信力:司法权良性运行与司法价值实践的统一人们通常以为,司法公信力问题主要源于司法权利的运行不良,因此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强调对司法权利的运行和制度性治理,我们以为,除

2、此之外,司法公信力问题还存在一个基础的司法价值体系和实践框架。如下列图所示: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内在的包含着一个以司法核心价值体系统摄司法权利运行全经过的有机系统A经过和另一个基于司法事实判定基础上的司法价值实践系统B经过。A经过的功能在于将司法核心价值输入司法权利运行和监督的制度框架,进而保障司法权利的运行不仅具有合法性,同时还具有更高的道德基础。由于司法权利从本质上来讲,调整的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它要求司法主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符合事实的判定和法理推理,强调的是司法权利运行中严密的技术要求;而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活动对象即社会个人及社会公众对该经过及其结果的一种整体的直观感受和价值

3、判定,其中蕴含着重要的道德基础和要求。以司法核心价值作为统摄,夯实司法权利运行的道德基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司法公信力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司法权威的建立。从根本意义上讲,司法权威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与社会学概念,是一个由社会心理和司法信仰相结合构成的系统。它包含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司法应该遭到绝对的尊重等基本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权威确实立具有下面特点,一是司法权威的非强迫性;二是司法权威是在司法实践经过中自动生成的。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而构成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进而获得社会信服的气力和声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能否构成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

4、,取决于社会公众对司法实践经过与结果的事实判定、价值判定及心理认同。从建立司法权威的角度来讲,提升司法公信力还要通过司法价值实践经过来构建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三、司法权利运行中的价值功能重建一司法价值是司法权利运行的基础和目的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其价值体如今“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能够知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4,法律价值是法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司法价值是法律价值的一种详细表现形式,反映的是司法作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知足社会主体需要的效用。司法价值决定了司法的功能和意义。首先,司法价值具有客观性。司法能够通过创设司法实践活动和制度安排来知足社会共同体总体的生存

5、和发展需要。司法价值的客观属性决定了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源泉。其次,司法价值具有主观性。这是由于司法会随着不同社会和不同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司法总是人的选择和作用的产物。司法价值的内涵和标准就取决于它所知足的不同时代的主体利益和需要的状况。司法权利是司法价值凝结的详细形式,司法权利的运行是司法价值实现的基本方式和途径。一方面,司法权利借助司法的价值属性而获得了其存在的理由,司法权利服务于司法的价值属性和价值目的;另一方面,司法权利具有相对独立性。司法权利在运行中可能悖离司法的价值属性和内在要求,走向权利的异化,进而丧失其存在的基础。由此我们讲,司法权利的运行离不开司法价值这个基础和目的。司法价值

6、的实现程度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直接影响。由于司法直接调整的是特定社会主体在权利和义务上的矛盾与争端,司法裁判经过和裁判结果将对介入司法活动的主体产生直接的影响,构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存在的价值与功能的特有看法。假如现实的司法实践偏离了司法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目的的情形越来越多,司法公信力就会遭到质疑和挑战。二坚持司法权利运行中的核心价值准则司法权利运行的核心价值准则是司法活动主体从事司法实践的一般指导原则,贯穿全部司法活动的经过。一是司法公正价值。司法公正是当代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石,是现存司法制度永久的生命基础。首先,公正是一个调整人的社会关系的基本伦理范畴和价值标准。司法是法院裁判纠纷的活动

7、,是利用公权利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具有强迫性的活动,公正合理地行使司法公权利对社会关系的各方具有重要意义。“公正是公平正义、没有偏私的意思,有态度公允、是非分明、惩恶扬善、利益衡平、符合法度、符合情理的丰富内涵。5“公正首先表现为“平等,即人们在权利或利益上的合理分配关系,它是“使每个人获得他应得的权利的一个固定的和永久的气力古罗马大法学家乌尔比安;其次,司法公正要符合正义的要求,正义的标准来源于“法,这就要求司法裁判要符合法律根据。司法公正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的存在形式。司法是社会权利与利益争端的最后公权利裁判途径,具有强迫性,司法活动能否平等、公正地执其两端,成为我们判定一个社会能否和谐、

8、良性运行的重要条件。司法权利运行能否符合公正原则也是人们评判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关键尺度。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英国法学家西奥多贝克尔。通过开展司法公开如检务公开、阳光审讯、庭审直播、远程审讯、人大代表见证执行等增加透明度,揭开司法神秘面纱,以公正的程序、平等的公示于民,建立司法公信力。二是司法效率价值。司法效率是一个兼具经济学和价值论双重功能的概念。首先,司法效率强调社会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其次,司法效率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和功能要求司法活动:一是及时审讯。即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理案件,以便帮助人民群众尽快地从各种矛盾和纠纷中解放出来,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二是帮

9、助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最小化。假如司法活动不能知足人民群众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上对裁判纠纷的“数量和“迅捷上的需要,它的权威性和价值性都会被降低,“无休止的诉讼反映了,同时更刺激了对法院决定的不尊重。6同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刑事的部分给刑庭,民事的部分给民庭,相互独立办案,不通有无,不仅大大增加了审讯成本,降低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还带来认定事实、性质、严重程度不同的风险,影响司法公信力。广州天河法院是全国首批推行“三审合一改革的基层法院之一。该院知识产权庭成立至今,已累计受理超过4000件知识产权案件,位于全国基层法院前列,且案件审理质量好,调解撤诉率高,较好地实现了司法的效率价值和司法权威性。

10、当然,也要辩证地看对司法效率原则对司法权利运行的价值功能,既不能无视司法效率的内在要求,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怨声载道;又不能简单盲目地追求司法投入的高速度、高产出和低成本,进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如冤假错案的出现。这些情况都是导致司法执法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原因。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权利运行的两个核心原则,是我国司法的内在要求。实践中,我们经历了司法活动从单纯追求公正目的到追求效率目的,再到追求二元价值目的整合的经过,体现了我国司法价值目的的一个客观发展经过。四、在司法价值实践中重塑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来源和实现途径。司法权威是司法权利所具有的使人信任、服从和遵守

11、的气力与声威。维护司法权利的国家强迫效力、公共属性及其运行的合法性是确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重要基础。一完善和践行我国司法价值体系。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和提升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优先确立和完善我国当代司法价值体系。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正式以文件的形式将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为“公正、“廉洁和“为民,它为我国司法价值体系确实立和完善进行了有益探索。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进程和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建立以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为中心,以客观、公正、平等、守法、效率和服务等为详细要求的司法价值体系成为我国经济全球化和当代条件下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天河区

12、人民法院推行的“明镜文化建设,提出司法责任与责任从感性的个体体会到理性的分析考虑,再到运用法律化解纷争,使法官成为正义的伸张者和守望者。二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建设司法道德立法。司法活动的主体是能动的人,一切司法活动的实践本性和价值功能都要依靠人的实践活动来完成,司法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实践主体。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建设有两条基本途径,除了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专业水平高的良好专业化队伍外,还要努力将其塑造成一支具有忠实的司法信仰和遵守司法价值观的司法队伍。201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以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为重点,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坚持依法治警、科学用警,坚持从

13、严治警、从优待警,着力打造一支忠实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从制度建设上,能够通过司法道德立法的方式来推动当前司法队伍的司法价值观再构及其法律信仰的树立。司法道德立法将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和司法关系中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行为价值准则以立法的方式转化为法律规范或制度,进而将司法主体的职业道德要求和司法行为的价值准则转化为有形的规则体系,并与司法主体的赏罚和福利保障等联络起来。三司法价值维度的司法权利运行与监督。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对司法权利的运行及其监督的制度建设。一方面是对其进行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这在我国已建有相应的制度性措施;另一方是对司法权利主体在司

14、法权利运行经过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合道德性和合价值尺度的监督和审查,两者结合能够避免司法权利运行的价值目的过于单一,从内部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司法价值体系成为司法权利运行和监督的最高原则和一般尺度,贯穿于司法权利运行的始终。四建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与制度。从司法权利运行的角度来讲,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和保障,司法裁判权的独立行使对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就进一步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华特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讯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讯权、检察权。只要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遭到公平正义,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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