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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人员选拔制度设计一、规范检察人员选拔方式,分类设计准入考试检察人员准入考试的目的是为了选出合适从事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员,考试重点应放在报考者能否具备检察机关职位的任职要求,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考察,分类进行设计。其中对于司法警察、除司法警察之外的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根据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相关规定,能够分别沿用之前招录形式。针对检察官的选拔,笔者以为,应取消笔试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考试,而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初任检察官入职笔试。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正是专门对应试者能否具备检察官任职能力要求的一门考试,它考察了应试者对法学理论知识、专业知识、法律条文的把握,以及运用这些知识
2、认识、分析、解决详细案例及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同时,A类资格证书本身就要求报考者学历为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对考生的个人素质要求较高,因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完全能够知足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笔试招录要求。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能够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从这一规定能够看出,公务员法在检察官的选拔制度上规定的倾向也是“一职单考形式,即检察官的选任不必通过统一公务员考试进行招录,而是从通过司法考试并到达某分数线要求的人员中直接选拔任用。但是,仅进行笔试不能考察出应试者在人际交往中本身素质的体现程度,因而还要辅之以与检察官工作实际相关的面试,来考察应试
3、者的心理素质、反响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理解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二、建立人员合理流动机制,确保人员沟通畅通在我国现行制度下,由于人员沟通机制不畅,造成职位范围广泛与队伍臃肿,晋升职位及人员晋升时机相对较少,导致精英流失。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疏通人员沟通机制,使人员进出通畅,让不同的检察人员与不同的岗位之间通过自然选择法则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做到人尽其才。(一)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检察人员间的人员沟通机制这一点在改革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具备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可根据规定的程序在各自类别内沟通,可以以跨类别沟通。符合任命检察官条件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
4、人员,能够采取竞争性选拔或组织调整等方式转任检察官。检察官能够转任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能够互相转任。(二)建立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人员沟通机制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规定,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执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检察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职数;其他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根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与各自相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实行一样的职务序列和职数,因而应规定检察机关的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与行政机关相应序列人员能够在编制、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通过一定的
5、程序互相流动,进而建立起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畅通的人员沟通机制。三、建立优秀律师遴选机制,拓展检察官选拔方式首先,检察官、法官、律师同属于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担任检察官、法官、律师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将获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意见)批复同意将2002年以前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不必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凸现了律师与检察官共同的职业个性及一致的准入标准。这是将优秀律师遴选为检察官具有可行性的前提条件。其次
6、,前述检察官准入考试设计中将法律专业作为一个资格条件,由此使得没有系统学过法律知识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被排除在了检察官准入考试的大门外。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些虽不是法律专业毕业,但是却具有丰富实践经历及扎实法律专业知识的以非法律专业毕业律师为典型代表的法律从业者,将这样的人才排除在检察官队伍外不能不讲是一种制度设计的缺失,因而建立优秀律师遴选机制,将优秀律师遴选为检察官也是制度上的完善。然而怎样考量一位律师能否为优秀律师是这一机制面临的首要问题,全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统一的“优秀标准难以确定,假如不通过一定的考评制度,直接采用组织调整的方式将优秀律师选任为检察官,容易陷入行政命令决定选任人选
7、的误区。因而笔者以为,建立优秀律师遴选机制,能够沿用前文提到的检察官准入考试制度中的面试程序,对备选律师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遴选人选。由于受面试规模所限,可提早对报名参加面试人员资格标准进行一些细致规定,符合标准的人员才可报名进入面试。另一个问题是,对于优秀律师的遴选会将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人士选入其中,前文提到假如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训练,会影响其法律素养与任职能力。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应规定其担任律师的最低年限,由于担任检察官资格的最低标准为法律专业本科,因而能够将最低年限规定为四年,详细年限及其他资格标准可由省级检察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四、检察官实行一年两考制,分类设计选人
8、渠道将优秀律师遴选为检察官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前文对检察人员选拔方式的制度设计中,对于检察官的准入考试设计中提到,以司法考试成绩作为笔试成绩对考生进行选拔;而作为优秀律师,其司法考试成绩是其从事律师执业之前获得的,不同年份的司法考试难易程度不同,假如以往年成绩与当年参加准入考试的考生成绩作比拟,显失公平。因而,笔者以为,应将检察官准入考试与检察官遴选考试区别开来,实行一年两考制度,一次是检察官准入考试,针对法律专业毕业人员,需要进行司法考试及面试;另一次是检察官遴选考试,针对优秀律师,不要求必须是法律专业,也需要进行面试。通过前文的一系列制度设计,我国分类管理制度下的检察人员选拔形式已经逐步明
9、晰,一年两考制度下,知足基本资格要求的人员要进入检察机关能够有下面几种渠道:一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人员,参加检察官准入考试,首先要通过司法考试,知足了一定分数要求后,报名参加检察官准入考试面试,面试通过后进入检察机关,本科学历人员经过至少2年,研究生学历人员经过至少1年的工作经历后,能够出任检察官。二是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人员,在通过司法考试后,先来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至少4年后,可报名参加检察官遴选考试,面试通过后进入检察机关,由于已有至少4年律师工作经历,因而能够直接出任检察官。三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人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能够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岗位。在知足一定任职条件下,可在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岗位之间,或与相应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沟通;假如工作期间通过了司法考试,则本科学历实际工作两年以上,研究生学历实际工作1年以上后,能够通过竞争性选拔或组织调整出任检察官。四是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人员,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岗位,在知足一定任职条件下,可在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岗位之间,或与相应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沟通,但此类人员由于受专业所限,将不能出任检察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