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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借鉴研究以2005年2月16日签订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起始点,全球快速掀起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浪潮。2015年11月30日12月11日,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代表团一致通过了里程碑式的(巴黎协定),标志着全球低碳经济进程已经势不可挡。在低碳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下,传统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已无法应对低碳经济的各种要求,我国近年来积极响应和履行国际责任,开发了合适本国国情的以节能减排为目的的各种金融工具,推动了我国碳金融的持续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碳金融发展的时间较短,金融市场不健全,碳金融的发展还处在发展初期,对碳金融经济的
2、刺激作用不够强劲显现,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对我国碳金融工具进行改良和创新,以适应并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一、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的现状一碳基金碳基金是以减少碳排放为交易和投资标的而建立的基金。目前,中国碳基金的主要种类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中国绿色碳基金、新能源低碳基金、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浙商诺海低碳基金等。其中,于2006年最早成立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到2010年10月基金份额已经到达1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清洁技术产品的投资。中国绿色碳基金随后在2007年成立,在中国的内蒙古等地开展植树造林项目,规模已经到达100多万亩。该基金由中石油注资,由其下属单位发起设立,旨在
3、以植物造林的形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2013年新能源低碳基金由辽宁省政府与海通证券合作,由海通证券的两个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总规模超过50亿元。讲明中国的碳基金从政府主导,开场向政府与企业共同合作设立转变。二碳信托信托是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其具有投资领域宽,投资收益高,受益人与资产所有权相分离的特点。在支持低碳发展中,设立碳信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碳信托工具的应用中也进行了有益探索。最早在碳信托领域进行尝试的是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开展了一项低碳财富循环能源1号集合资金信托。2011年中国CT1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国碳信托标准公司合作,由英国碳信托标准公司为中国公司提
4、供信托审核认证服务。2015年,中建投信托开展了一项涌泉1号集合资金信托。该信托的顺利开展讲明中国的民间气力对碳信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碳信托的投资领域非常广,是不能够投资于企业的股票,还能够直接从事低碳行业的直接投资。因而,碳信托的形式能够为低碳发展提供长期的资金保障。我国的碳信托大部分带有公益色彩,因而属于公益信托的范畴,应该在详细的应用中探索其他形式信托的建立,比方以低碳项目为基础进行信托融资。三碳能效融资项目兴业银行是首家从事碳能效融资项目的中资机构。2006年兴业银行与IFC合作开展碳能效融资项目。到2014年底为止,兴业银行共实现了5558亿元的碳融资,融资余额到达了2960亿元人民
5、币,有效降低了我国的碳排放6880万吨。碳能效融资项目对于碳减排的作用非常明显,然而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是将来进一步探索的关键。碳能效融资是对碳减排项目的定向融资,也是将低碳理念付诸实践的重要举措。四CDM项目的远期交易随着清洁发展机制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CDM项目的远期交易产品应运而生,也是我国在详细碳金融工具运用中最活跃的产品。截止2014年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已批准的CDM项目达5058项;截至2014年8月17日,在联合国已注册的CDM项目有3761个,已获CERs签发的项目有1400个,CDM注册的项目数量和年碳减排量均占世界第一。中国已批准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可再
6、生能源、节能/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垃圾燃烧发电等类别,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做出了宏大奉献。这种现象讲明我国的碳金融工具较为单一,固然其他的碳金融工具有所尝试,但是规模都不大,而CDM项目的发展较多,一方面与国家的政策引导和国际号召有关,另一方面与中国的金融市场基础有关。五碳构造类理财产品碳构造类理财业务指的是将理财产品与碳排放指数挂钩,开发理财产品。从2007年4月开场,荷兰银行、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和东亚银行等几家外资银行和中资的深圳发展银行先后在市场中发售了“气候变化为主题的构造性理财产品,包括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为欧盟第二承诺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价格。两款
7、产品于2008年9月2日到期,分别获得7.4%和14.1%的较高收益。总的来讲,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还比拟落后,大都从国外金融市场中引进。在五个碳金融工具中,应用最广的是CDM项目的远期交易,其主要原因是远期类金融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展较快、较成熟,并且我国的CDM项目较多,为CDM项目的远期交易提供了基础,而其他形式的碳金融创新工具均处在发展中。相比国外碳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应用,我国差距明显如表1二、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中的问题第一,碳金融工具的产权不明晰碳金融工具的开发是与明晰的碳排放产权互相联络。而目前我国的碳产权界定不明晰,对于企业能够排放的碳量没有明晰的标准。在发达国家的经
8、历中,英国早在2002年就建立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而我国至今还只在少数企业和城市中开展碳排放的交易试点,没有构成统一的可交易市场制度,加上在交易中对各个单位的最高排放量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详细的监控体制,使得减排数据不易收集,自然会影响碳金融交易的推广。同时由于碳交易的产权不明晰,导致碳金融工具无法代表详细的碳责任,使得债权和债务不对等,更进一步构成了碳金融工具创新的瓶颈。由于碳金融工具是以碳减排为标的,假如碳交易中的产权不明晰,必然会造成碳金融工具的产权不明晰,会使得碳金融工具的价格下跌,市场萎缩,不能筹集到低碳经济发展所需资金。而在欧盟市场,由于对碳交易权的界定标准,碳金融工具应用中产权
9、明晰使得EU-ETS的碳交易价格在2009年能保持在16欧元/吨的价值。第二,碳金融工具创新投入力度不够我国固然在碳金融工具方面有所创新,但是创新力度不够,国外碳金融产品较丰富,而我国的金融工具大多源自这些国际产品,没有重要的创新突破。究其原因,首先是我国的低碳理念不强,并没有将低碳经济理念转化为生产的内在气力,使得高碳产品在国际交易中遭到发达国家碳壁垒的阻挡。其次,我国在碳金融工具开发中的投资力度不够,而G7国家的碳技术投资力度较强,需要的碳金融工具则较多。G7国家的政府RD投入减少了30%,加大了低碳转型的投入。我国则仅仅在金融政策方面对低碳行业有所倾斜,比方利率向环保企业降低,但是实际执
10、行经过中由于金融的间接调控性,金融政策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实行。再次,我国的低碳技术投入缺乏,没有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而一些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能够拉动GDP的增长。比方,1990到2006年瑞典的经济增长了44%,但是碳排放却降低了9%。我国的碳排放则是以关闭电厂、化工厂为代价实现。第三,碳金融工具创新缺乏专业化与精细化我国在碳金融工具的应用中还集中在公益领域,私人领域碳金融工具的开发不强。到目前为止针对私人的碳金融交易还很少,大多交易集中在机构单位之间。而国际发达国家在碳金融工具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方面做的很超前。比方,早在2003年澳大利亚的Mecu就开发了一款针对低碳汽车的碳金融创新产品绿色汽车贷
11、款,每一笔贷款都将汽车型号与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结合进行综合考虑,并相应提供优惠利率。可见,澳大利亚的碳金融创新已经进入到产品层次,更详细和细化。这是金融工具创新由宏观领域向微观领域转变的象征,也是金融工具创新更专业化,更精细的体现,它能够将低碳理念与低碳经济实践互相结合。第四,碳金融监管手段滞后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本身的不健全,以及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低碳经济发展经过中存在金融工具开发和金融监管手段滞后的现象。目前我国还没能构成一个统一的碳信誉体系,对于碳金融的监管没有详细的规定,会造成碳金融市场的混乱,以及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投资者对碳金融产品的逆向选择,金融机构在金融政策执行中的
12、道德风险问题会经常出现。而发达国家对联合国EB所指定的碳减排方法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比方,欧盟EU-ETS的监管部门是欧盟委员会,各个欧盟成员国的环保部门负责对ETS碳排放权的度量、报告和核证。美国RGGI由其董事会进行监管,监管的根据是美国环保署的96条规则,负责配额制定、注册和交易跟踪。澳大利亚GGAS的监管部门是独立定价与管制处,负责投资者的交易基准的制定和行为的监督,负责减排证书的核准和发放。三、促进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的发展途径一加快施行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世界银行的(2012年全球碳市场报告)中显示,2011年全世界碳交易金额到达了1760亿美元,成交的二氧化碳量10
13、2.8亿吨,分别是2007年的3.4倍与2.7倍。据权威揣测,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值会到达3620亿欧元。到目前为止,全球已经有35个国家与地区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的规划和施行,其中欧盟、美国的碳交易量占到世界总量的80%以上。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为控制全球气温和温室气体排放设定了一系列目的,如2020年全球到达碳排放峰值、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比2010年低40至70、2100年接近二氧化碳零排放等。而这些目的的实现,很大程度上都要仰仗碳金融的支持。随着全球“碳减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全球已开场建立全新的碳金融体系。碳金融逐步成为抢占低碳经
14、济制高点的关键。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政府已决定2015年全面施行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在这方面我们既要不断引进国外减少碳排放的市场机制,也要充分推广国内的成功经历。比方,我国镇江市近几年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已经获得了显著成效,在近期召开的巴黎气候会谈大会上以中国“镇江形式向全球推广。我们更应该总结经历,不断完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碳金融工具创新,以此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快速发展,并在新的全球碳金融框架下争取主动权已刻不容缓。二明晰碳金融工具的产权由于中国的碳排放产权机制不明晰,使得中国的碳金融工具交易遭到阻碍。因而,应该借助于发展碳金融的时机,一方面明确碳金融工具的产权,进而明确碳排放的
15、产权;另一方面,应该借助于此时机加强国内的产权建设,完善产权法律制度,使得碳交易的产权基础不断完善。碳交易的产权制度是碳交易的核心与前提。欧盟的碳排放权实行的是排放限额和免费配额互相结合,以渐进和试探的方式推进碳交易的产权制度。实行了3年的试点期限,为我国碳排放限额的测量、确定和分配,以及碳金融工具的开发提供了借鉴。我国应该加快碳排放权制度的建设,进而加快建设减排范围确实定、减排标准确实定。三加大碳金融工具创新的投入力度我国应该在科研投入的支出中加大对碳金融工具研发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碳减排的投资。建立绿色碳减排工程,扶持低碳经济部门的发展。在低碳产业领域中进行不断扶持。比方,国家应该加大对太
16、阳能产业、新能源汽车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其他新能源的开采和投入力度。清洁的水能、风能、核能均能够成为传统能源的替代方案。而这些清洁能源以及清洁技术产品的应用都需要资金的投入,国家应该采取鼓励和惩罚互相结合的形式,加大对碳金融工具创新的投入力度,将惩罚的资金用于对减排企业的鼓励。四引导碳金融工具的开发向精细化发展精细化的碳金融工具有利于促进碳排放的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将碳排放理念转变为低碳经济实际,应该激发碳金融市场的活力。要强化我国所有公民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人公有责任介入并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意识,培养主人公意识就需要大力强化人们对碳金融的认识,理解碳金融为全球可持续发展做出的奉献所在。政府应通过组织
17、各种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碳金融的认知程度,以便碳金融能够快速在我国大力普及和发展。对致力于碳金融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比方,CDM项目的税收减免政策、绿色信贷的利息补贴机制、降低CDM项目的相关税率或适当延长免税期、提高农林业CDM项目施行者的补贴率等,以此带动各行业碳基金工具的创新积极性和关注度,为金融机构介入碳金融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政策环境的熏陶下,不断创新详细领域的金融工具,对经济实际发展起到切实的作用,加强碳金融相比比率,让人们手中持有的碳金融资产不断增加。当前,我国碳排放面临宏大压力,时间紧迫。在推进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方面,应该从国家和行业的角度向产业的角度
18、和企业的角度转变。针对产业和产品开发新的碳金融工具,使得碳金融的支持对象更详细,发挥的作用更立竿见影。产业和产品层次的碳金融工具使得碳金融的约定更详细更容易操作,更能体现碳减排的作用和碳减排的效果,由于人们会更倾向于投资碳排放强的产品,获得更高的收益,这也符合在新的全球碳框架下加快碳金融工具创新的普通做法。参考文献: 1王增武,袁增霆.推进碳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J.中国经济报告,20101. 2王卉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学出版社,2008.39. 3杨宁.低碳经济下金融工程的创新J.财经界,2010,10. 4王卉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学出版社,2008.84. 5李建国,严玉平,魏林根,周军.农业CDM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开发障碍J.江西农业学报,2008,20(9). 6刘田田.安徽省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