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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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基础内容提要:人类命运共同体设想是中国智慧的结晶,是国际法理论与国际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本文通过(联合国宪章)对关于联合国宗旨进行分析,解读人类命运共同体设想其国际法基础的法理节点,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设想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联合国宪章;法理人类命运共同体设想的国际法法理基础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宗旨,以集体安全机制为总体概括的四项宗旨,有三项可直接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和理念的法理基础,即集体安全的宗旨、国际合作和保障人权的宗旨和共同目的协调中心的宗旨。一、集体安全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理基础联合国宗旨第一项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目

2、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调整或解决足以毁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该项宗旨法理意义的重点是集体安全。1.关于集体。从联合国背景和宪章文本上,能够读出所谓集体主要是指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第一条关于宗旨部分之后的第二条,联合国原则部分的七项原则中有六项涉及到会员国。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合国成立时髦不过所有国家的半数,这就意味着作为国际社会部分的集体去调整或解决全部国际社会的国际争端,联合国宪章起草者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因而在宪章原则的第六项,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可见,从现实性上集体是指会员国,从现实可能性上集体则包括了会员国和非会员国,也就是所有国家。当然,随着时代

3、的发展,这种可能性又成为另一种现实性,如今所有国家均已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也就是讲从如今的角度来看,宪章宗旨所规定的集体已从群体变为整体,而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是构成人类社会的组织基础,故从宪章宗旨中的“集体到现今的命运共同体中的“人类的表述具有深厚的法理逻辑关系。2.关于安全。宗旨第一项表述为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毁坏。从宪章的规定和联合国的组织机构上都把国际和平与安全放在首位,联合国在会员国的基础上更采取了集中制,即确立安全理事会为其主要机关并实行常任理事国制。大国一致原则的本质是通过确立常任理事国的命运共同体来确保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但也由于

4、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制使美国和苏联长期以联合国作为冷战时期进行对决的平台,与此对应的则是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对立,表明在国际社会实践中联合国所倡导的“有效集体办法由初衷的一个整体变成了至少两大集体,固然在各自阵营集体内所谓安全得到一时某种程度上的保证,但两方的对立不仅不能调整或解决国际争端,反而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固然随着苏联解体和东西方冷战结束,但并未因而而构成整体安全格局,而是出现多极化趋势,地区局部动乱不已,国际和平与安全遭到新的威胁。因而,传统的集体办法没能有效地解决安全问题,人们也很难期望传统的集体办法解决新的安全问题。二、国际合作和人权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理基础传统的安全

5、含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宪章文本中安全主要是指侵略战争武力威胁,显然这是指狭义的国际安全,而广义的国际安全还包括除战争之外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带来危害的其他事项,如环境、金融、网络、疾病等。当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史观出发,也不能苛求半个世纪前的宪章对广义的国际安全有所涉及,但是宪章关于联合国宗旨的第三项确有相关的规定,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人类福利之国际问题,增进并鼓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该项宗旨法理意义重点是人类合作,关于人类社会,宪章主要有下面的表述,一是直接表述。除了上述第三项外,还包括宪章序言部分:欲使后世不再遭今代人

6、类两度身历不堪言之战祸。二是上文关于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即所有国家的阐述以及关于人权的表述,是在宪章序言中的重申基本人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这里的“大小各国就是所有国家的意思,而“男女就是指所有人的意思假如译成男女老少就更贴近原意。宪章通过后第二年1946年起草并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将男女概念明确为“世界各国之男女,后来的国际人权公约则进一步明确为“一切人。那么,人类组成要素最基本最主要的是人即所有人以及国家人的社会组织形式所有国家。因而,固然宪章只是在涉及到传统安全的详细问题和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的抽象性谈到了人类,但关于人类社会的基本要素即所有国家和

7、一切人,宪章的规定已经非常到位了,这些足以成为现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人类的法理渊源。三是关于合作。当然,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也是一种合作,但这里讲的合作,一旦结合该项中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概念就表明是在发展意义上的合作。国际社会的安全、和平与经济、社会、文化、福利等综合概括就是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再高度归纳一下就是命运。在世界大战关乎人类生存命运的历史关头,联合国可谓“应运而生,自然人类安全存亡是第一要务。但是,没有安全怎样保障发展,没有发展怎样实现安全,安全与发展是命运这枚硬币的两面,因而和平与发展不久即成为联合国主导的国际社会主题。联合国也就用解决和平与安全的同样办法来解决发展问题,但在国际社

8、会现实中,发展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比安全问题愈加复杂,构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格局,实际上是两个不是集体的集体,在国际社会安全与和平领域的冷战结束,代之以国际社会经济发展领域的热战。在发展的层面上同样存在着生死存亡的问题,故用传统方式来解决日新月异的发展问题,必需要有新的整体思想,把安全和发展结合进来,构成人类社会命运的整体解决方案。能够讲,这一思路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应运而生,顺应人类命运而产生的新设想。三、协调和共同目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理基础宪章宗旨的第四项是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该项宗旨的法理重点是协调和共同目的,所谓协调一般是通过最初的缔约方之间进行的,之后有各种

9、类型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位于协调中心,在半个多世纪确实完成了众多协调的杰作,但也确有协调方面令人失望的案例,且近年来其协调能力有下降趋势。在呼之欲出的联合国改革中,怎样强化联合国的协调能力,也是一个重点课题。关于协调能力,联合国一方面要有后天弥补,但也要充分注意到它的先天缺乏,联合国作为一个人为通过国家设计的国际组织,怎样处理好主权国家至上的关系,在联合国与其主创国美国双边关系与联合国渐行渐远的情势下,作为联合国安理睬、经社理事会、人权理事会三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认真履行联合国宪章确定的联合国原则,尤其是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主动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成功地在联合国有关正式法律文书中体现

10、出来,这项举措具有一石二鸟的成效,一是为联合国的地位的稳固和提升助力;二是提供了怎样解决联合国作为协调中心的协调能力的方案,即从传统的协调主权国家之间争端纠纷中走出来,谋求一个大协调,以人类社会为主体,以人类命运为客体,以人类共同体为载体,这里很关键一点就是共同体,首先是以宪章宗旨所规定的“共同目的为蓝本进一步明确人类社会的共同目的,有了共同目的就有了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正所谓我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走到一起来了,在这个基础上共同体的“体一定会有新的创意,应该是以现有的国际社会法律体系为根据,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为主导,在整个人类社会的框架内各个国家之间共生共存、相互依存的一种史无前例的新机制。作者:黄卫东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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