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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监督创制性行政经过研究从本质上讲,创制性行政经过的存在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其目的,它既是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健康发展,实现社会良性循环的重要载体,又是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其正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亲身利益。然而,随着政府管理任务的日益繁重和实际运行中众多因素的影响,创制性行政经过不可避免地出现或多或少的不当或是违法。囿于创制性行政经过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这些不当或违法的创制性行政经过不仅对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有数据统计,年至年月,全国省级人民政府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件,经审查发现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的件。另据不完全统计,
2、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占全部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左右,而根据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每年应当在万件的数量估计,全国每年的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万件左右。因而,不当或违法的创制性行政经过产生的危害不可小觑,亟需规制。行政经过是行政权运行的动态体现,行政权是以行政经过为载体而得以行使。因而,违法的创制性行政经过本质上是行政权的违法行使。英国史学家阿克顿讲,“权利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尽管政府工作人员“在政治身份方面固然留意谋取公共福利,但他同样会谋取他本人以及他的亲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由于人们的感情气力一般来讲比理
3、智更为强大,我们没有理由将他们看做是超凡至圣的神造物,他们并非“经济阉人。要控制这种权利的滥用,就必须对其予以约束和监督。这不仅需要市民社会的发达、舆论和媒体的关注等社会权利对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更需要国家权利对权利的约束和监督。由于社会权利逐步崛起需要社会自我的孕育和内生变量的自然生成,由此而构成的制度构建并不一定能带来朝夕之间的剧变。在当前诉讼构造中,个人气力在行政权面前是相对弱小的。假如仅仅靠弱小的民众对违法行政经过进行矫正,结果可想而知。因而,在现有社会权利仍不强大的情况下,我们应把目光更多地投向国家权利对行政权监督的途径上,以权利约束权利,使互相分离的权利之间构成制约关系,不能由任一权
4、利占据绝对优势,以保持国家各部分权利总体平衡。检察监督创制性行政经过的正当与可能行政法治是当代法治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行政权利的运行遭到监督和制约,行使权利主体必须依法承当违法行政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因而,加强对创制性行政经过的规制是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检察监督是其中最基本的环节。一检察监督创制性行政经过的正当检察监督创制性行政经过的正当与否意指检察监督创制性行政经过在宪政架构中能否具有合法的生存根据。这就意味着创制性行政经过的检察监督不仅要从宪法、法律等正式规则中找到根据,还必须考虑其能否具有与检察机关运行的内部业务规则之间衔接的可能性。从宪法文本来看,(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5、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第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利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能够认定: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具有特殊地位;检察机关在履职中的制度保障及其独立性的优势;法律监督权来源于权利机关的授予,表明了检察机关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上述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承当着对国家法律施行的各个领域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又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经过;这既符合立法之本意
6、,又为检察机关对创制性行政经过监督提供根本法之根据。假如讲,宪法的规定侧重于原则性、抽象性,那么作为宪法性法律的(立法法)中的规定则侧重于详细性、操作性。(立法法)第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能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该条规定明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创制性行政经过的详细方式。从法律规范来看,有关创制性行政经过检察监督的根据主要体如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详细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条、(检察官法)第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检察官履行法律监
7、督的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条、(检察官法)第条,明确了检察机关、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独立性保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条和(检察官法)第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从行政法规来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条规定,国家机关以为规章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能够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规定程序处理。由此,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机关之列,其对创制性行政经过进行监督即属应有之义。此外,地方性法规在创制性行政经过的检察监督方面已有探索,比方浙江省人大制定的
8、(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条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能够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从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工作规则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犯职责,应当追查其纪律责任等情形,能够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这就从操作层面上明确了检察建议是检察监督的详细方式。二检察监督创
9、制性行政经过的可能如上文所述,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中,“监督行政乃法律监督部门的当然职责,这就意味着检察监督创制性行政经过具有可能。从检察监督的职能而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专门享有对行政权、审讯权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律监督权。因而,法律监督权是为制约权利而生,是国家权利制约国家权利形式的一种实现形式,它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完好统一施行的职责,使行政机关和审讯机关的一切行动统一到权利机关的意志上来:它贯彻于法律制定、适用和遵守的全经过;它的根本落脚点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对创制性行政经过进行监督本质上就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权的交互作用,“反复进行而构成超博弈的非合作
10、平衡,以不断接近权利制衡理论的预期效果。详细讲来:从权利内涵来看,检察监督不是一种一元性的权利,而是一种权利束,是由一系列权利组成的集合,其包含有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审讯监督权等这些权利的共同属性是法律监督性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些法定职权来发挥对审讯权和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功能;从权利外延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借助严格的程序实现监督和制约权利的目的,并不仅仅只为诉讼制度而存在,即法律监督权不仅包含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包含对法律实现全经过的监督,它“既通过诉讼形式进行监督,也通过非诉讼形式进行监督。正是这一职能的特殊性,使法律监督能够在权利和权利、权利和权利的纷争解决方面发挥作用。从
11、检察监督的实现方式而言,检察机关在权利机关的意志和受权下详细负责对行政权、审讯权的监督,以个案的形式对行政经过施行法律监督。而且,检察官是经过职业法律训练,受法律拘谨的群体,其具有发现行政经过违法、提出法律解决方案的职业素养和监督能力。这就保证了创制性行政经过能够遭到切实可行的监督。从检察监督的法律效力而言,检察机关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违法的创制性行政经过进行程序意义上的监督,而非对违法行政经过进行实体内容上的纠正。这种检察监督所具有的程序性法律效力决定了它是属于“最小危险的部门,便于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这就有利于创制性行政经过遭到合法的全方位监督。从检察监督的主体性质而言,检察机关既
12、不是行政经过的介入者和施行者,也不是行政经过的直接得益者和受害者,其对违法行政经过的监督是站在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立场之上,并独立履行监督职责,正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学者所讲,“检察官乃国家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这就有助于创制性行政经过遭到客观、公正的监督。检察监督创制性行政经过的程序建构检察监督能否奏效,不仅需要在规范根据上靠得住,在理论基础上站得住脚,而且还需要能将其加以正当化地运用。因而,检察监督的程序必不可少。从人们认识事物的逻辑看,检察监督的推进具有层次性,至少包括发现违法、确认违法、纠正违法、惩罚违法等若干阶段。由于每个阶段的介入主体及要实现的任务各不一样,检察监督的详细体现也各
13、不一样。一检察监督启动程序在发现违法阶段,主要是检察监督的启动程序。创制性行政经过检察监督的启动应该包括两种情形:依申请的启动和依职权的启动。依申请启动,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述反映某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行政决定、命令的,以及行政规划、行政决策等创制性行政经过违法。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时,检察机关初步审查,以为该行政经过可能违法的,应当予以立案审查,启动监督程序。依职权启动,是指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某创制性行政经过可能违法的,可依职权予以立案调查,启动监督程序。一般讲来,对行政机关编制行政规划、行政决策等经过应依申请启动为原则,以依职权启动为例外。这是由于行政机关编
14、制行政规划、做出行政决策等不仅数量浩大,专业操作较强,而且基于行政管理的效率所需,不便主动参与监督。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经过两种启动程序均可。二检察监督审查程序审查程序是开展检察监督的必要环节。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程序对创制性行政经过予以评价,认定其能否违法,为确定能否继续监督、采用何种程序追查相关责任提供根据。参照(立法法)第条,(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创制性行政经过的监督审查应该主要为如下方面:能否超越权限、滥用权限;下位法能否违背上位法规定的;规章之间或行政措施、决定、命令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15、致,能否应该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能否违犯法定程序的。对于审查的详细方式,一般为书面审查,必要时能够进行调查。检察机关在调查时应能获取相关规范性文本、规划和决策文件、查阅相关制定的根据、要求行政机关协助调查,询问及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做出行政经过的理由等讲明。三检察监督纠正程序对经审查程序确定行政主体的创造性行政经过有违法的,检察机关应当着手推动纠正程序。参照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做法,检察机关能够向做出违法经过的行政主体发出检察建议,在检察建议中明确讲明行政主体的某项创造性行政经过损害了公共利益并涉嫌违法,建议相关行政主体自行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行政主体收
16、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并能够在回复中进行解释,假如行政主体的解释不能成立,或根本没有予以回复,检察机关最终确定相关行政经过构成违法的,应当再向相关行政主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告知其行政经过已正式确认违法,应进行适当调整。相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当同时抄送立法机关及违法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假如行政主体没有作出合理回复并进行调整的,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一定期限内,检察机关将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四检察监督诉讼程序经确认行政主体的创制性行政经过违法,而其又拒不更改、调整,涉嫌行政违法渎职、渎职到达犯罪程度的,检察机关应进行立案侦查,追查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这不是唯一的途径。当行政权运行出现真空地带又危及国家、社会公益时检察监督责无旁贷,检察机关有责任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尽管这在目前立法中尚不明确,司法实践还需要完善,但值得考虑。在设计行政公诉适用的条件上能够适当从严,如必须为因违法的行政经过引起了争议;损害了公共利益;损害的公共利益无人主张保护;且在诉讼的条件上加以设定必要的起诉前置条件。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