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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下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把越来越多的目光聚集在农村的政策上。在我国农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对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因而,本文主要在法学视角下,进行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深化研究,进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的更好发展。关键词:法学视角;农村;三权分离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与法学逻辑的悖论(一)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封建的土地私有制,进而构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能够将所有权理解为:对其本身所有物使用以及支配的权利,其权利也同时具有独占性、单一性、以及全面性等特点。因而
2、通过对(物权法)的研究我们可知:农村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这既是物权的详细表现形式,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农村土地所有权,即包含了农民对其本身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与管理权。(二)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土地三权分离,是指将土地的实行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进行分离。土地承包权作为经济学产权的表述,因而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概念对其进行解释。笔者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深化探索时发现,在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下,国家也开场对与土地有关的政策进行改革,因而在法律观念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式。在相关立法的推动下,
3、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逐步向“物权性方向进行改革。而在法律的视角下,农地经营权本就不属于法律范畴中,所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实际意义的同时,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也出现与法学逻辑相背离的情况。二、法律视角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的法律缺失(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经济逻辑思维想要更好的开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活动,就需要充分利用经济思维,来推动改革政策的落实。在国家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的伊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在经济视角下,以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使用权及土地承包权作为其主要内容。因而,农民既能够对其拥有的土地形式行使经营权利,可以以自行决定能否对其承包权进行保留。承包与经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4、的组成部分,就会出现转让土地经营管理权的现象。而农民在土地仍处于承包期间时进行土地的转让,也是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相背离的重要原因之一。现阶段对于的难题,就是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三者的分离。而经济学界通过对经济产权的分析,来进行对土地三权分离的理解。经济产权,主要是以人们获取与损失利益作为分析的关键点,其中包含了对提供补偿对象确实定,以及对行动开展的策略调整。同时,由于产权排他性以及收益分割性的特点,能够通过产权的可让性以及分割性,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更好发展。(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思维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在提出时,并没有意识到法学思维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5、。由于法律视角与经济学视角对产权有不同的定义,因而也不能将权利的分析,利用在土地产权分析活动上。在法律视角下,权利既是法律法规制定的核心与基础,也是能够对特定利益进行维护与支配的有效保证。这就需要人们在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政策的经过中,加强对物权以及债权的理解与运用,进而更好的完善农村土地的权利构造。(三)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综合阐述经营权脱离承包经营权后,能够对土地进行抵押与担保的同时,也需要人们认识到物权的承包并没有使用抵押的权利。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户贷款困难的情况,也能最大程度的减少贷款风险。进而不影响农户行使土地承包权的同时,能够极大的降低农户无法按时还贷的损失。另外,土地经营权本质
6、上是指,农户根据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土地控制权的行使,在农业生产中完成对其拥有土地的处分权、自主权以及收益权的获取。土地承包权作为承包人员的专属权利,不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的详细表现,也体现出法人财产权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包涵。以此,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大环境下,这就需要人们利用土地经营权的开放性,完成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法学视角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中的误区(一)土地经营权能与土地经营权不能混为一谈根据的相关规定我们可知,我国主要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作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重要环节。这不仅是将权利与权能混为一谈,也是对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权能分离理论理解的扭曲。拉伦茨以为,
7、所有权人能够在固定的期间,将其中的某项权能进行抽离,通过转让来帮助别人进行限制物权的行使。在权能分离理论被误解的情况下,制定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改革政策,就会出现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承包权与承包权能混为一谈,以及把经营权与经营权能混为一谈的情况发生。起先,我国的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无法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行使。其次通过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作为经营权的集体行使表现,也从侧面反映出土地所有权中的经营权能。再次,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断发展,其债权性的权利也开场向物权性权利方向转变,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包含经营权能并不会发生改变。最后,若将承包权与经营权,看作是具有独立性的民事权利,那么在此基础上就
8、会产生无数个经营权的产生。另外,在土地经营权的脱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受其影响,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照旧不会向土地承包权方向发生转变。由此我们能够得出:土地承包权的概念定义,也与权能分离论相背离。(二)土地经营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不能混为一谈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的不断普及,出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情况。对于制度的建立与改革,通常会遭到其选择途径的影响,因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也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有着明显的依靠性。受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影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国有企业经营经营权主要是指,国家拥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企业主要负责经营。所以我们能够得出结论:
9、起先,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互相映衬,国有企业经营权则与国家所有权互相映衬;另外,由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作为一种经济表述,但其本质是对土地流转方式的变更,因而无法进行对土地经营权的统一。最后,在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已经逐步向法人财产权方向转变。所以,这就需要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时,脱离国有企业经营权制度的制定范围,进行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活动的开展。四、法学视角下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详细方法农村土地三权分离,作为我国实行新农村建设改革的重要举措,不仅是农业经营主体变革发展的详细表现,也极大的提高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但在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脱离法律范畴的情况下,
10、通过现有的立法不能有效解决土地财产权的归属问题。这就需要利用法学的视角,了解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而推动政策法规的完善。(一)加强农民集体的主导地位体现人们能否用尊重的态度,对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能否有效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核心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知道农户在法学原理中,其能否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并对主体类型进行准确的判定。笔者在收集大量的有关资料中发现,不少学者对于“农民集体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大多数的呼声是希望利用“法人,来对“农民集体进行重新理解。比方,“自治法人定义主要是指,在活动中,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过中,政府需要减少对其的干涉,来促进农户经济自治的发展;而
11、“农业合作社法人我们能够理解为,农村合作社对本人名下已经拥有的土地,能够获取统一投资、承包、经营和出租的权利。但现实情况是,根据我国法律政策的规范,农民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处于主体地位,所以农民集体作为民事主体,法人根本无法对农民集体的定义进行诠释。我国(民法通则)能够了解到,“法人活动需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其详细权利的行使;法人需要拥有一定数目的资产;法人要有属于本人的组织机构,以及固定场所与名称;法人能够独立进行对民事责任的承当所以,我国的农村,需要加强对农户民主主体地位的落实,才能进行对农民集体地位确实立。(二)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成员权利化在法学视角下进行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的分析,
12、就需要通过对农民集体与农民间的关系了解,在体现出“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完成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拥有。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活动的不断开展,国家通过对农民集体和农民互换关系,帮助农民能够更好的进行对财产权利的获取。所以,需要我们对集体土地的成员权利进行明确,通过成员权利来进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阐述,进而更好的了解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国家也需要对农户成员权登记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农民土地份额权的备案,推动股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另外,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形式,也在隐隐阻碍着新农村建设改革的发展。因而,这就需要通过土地财产权的有效落实,在成员权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过中
13、,完成农民成员权的退出机制。(三)明确新型农业经营权的法律属性随着新农村的不断深化,法律学界也将目光逐步聚集在对土地经营形式的改革活动上。在农业经营主体变革的经过中,需要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实立。例如,家庭农场,是指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由家庭成员提供,并在一定的规模下,完成将农业产品转化为商品的经营形式,以商品盈利作为其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引导下,通过政策的推行农户属性也由单指农民发生了根本上变化。而现实情况是,我们能够由民商法原理了解到,作为经济学色彩浓厚的家庭农村,根本不能作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所以,只要对土地经营权深化的
14、了解,才能透过其法律本质进行对制度的完善,进而促进农村的更好发展。五、结束语以经济学原理作为基础,来进行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在法学的视角下有着特别明显的逻辑悖论。这就需要我们在了解法学与经济学原理的情况下,从中理解二者对产权的不同表达。以便在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下,不断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进行完善。参考文献1叶钢试论城市土地的管理:“三权分离与收益分配J建材与装饰,2017(43):1232谢玮琼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分析J法制博览,2017(26):2533宋聪“三权分离下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74何湘凝,刘辉我国农地“三权分离产权制度的分析与建议J湖南农业科学,2016(04):1081115李帆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学讲从民法理论的角度J经济研究导刊,2016(03):29306普金霞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法律考虑基于权能分割和成员权视角J人民论坛,2015(26):11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