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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制度,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去监督人民法院审讯权和执行权,是一种用公权利监督公权利的制度安排。但是,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事务,民事检察监督必然会参与当事人的私权利,其结果往往会直接影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文章拟从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案件事实的审查、监督决定的作出三个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对民事检察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公权利;私权利检察机关是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民
2、事诉讼领域的参与,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一部分。民事诉讼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当事人对本身私权利的处分,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利机关,能否应当参与民事诉讼曾饱受质疑。应当看到,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促进法院公正审讯、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民事检察监督的启动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一依申请监督是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结果以及审讯、执行程序的异议,属于当事人的私权,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利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常态,占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90
3、%以上。二依申请监督的例外,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固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本人的私权利享有处分权,但一旦私权利触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权利就会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1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讯、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对于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民事案件,即便当事人没有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二、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审查当事人举证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一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是基本原则
4、,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一种补充。双方当事人通过本人所把握的证据来证实本人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对抗地位的平等性,检察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即便具备相应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应当替当事人举证,否则会造成民事检察权行使的越位,导致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不平等。二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核实权从(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讯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能够看出,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检察机关只要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够进行调查核实,是当事人举证的一种补充,不能把检察机关也看作举证的主体。在实践中,有些民行办案
5、人员在案件审查经过中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投入了太多的司法资源。一方面,检察机关为当事人一方调查取证会造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失衡;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原审中是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能而承当不利后果,而检察机关即便在审查案件经过中为当事人获得了证据,也不能证实生效裁判确有不当。检察机关无节制地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基本规律,浪费了司法资源,毁坏了当事人之间平等的诉讼地位。但是,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确有存在的意义,法律在保障举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必须赋予检察机关特定条件下有限的调查核实权,在强化当事人举证的同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三、民事检察监督的抗诉
6、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抗诉权一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民事审讯程序后权利仍然无法得到救济的,能够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能够看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前提是穷尽民事诉讼程序内的审讯救济,即“法院纠错先行,检察抗诉断后。訛譺当事人在经过了法院一、二审程序之后,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上只要在穷尽了所有的审讯程序之后仍然无法维护本身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才能够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二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唯一具有强迫性的监督方式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能够看出,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的裁判或者损害国家利益
7、、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检察机关能够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方式来进行监督。抗诉权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利,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最具刚性的监督方式,只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依法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对于促进审讯权依法公正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权的行使还存在一些冲突,如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一致、抗诉理由不利于申请监督一方的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以为应当提出抗诉,但抗诉理
8、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一致,那么应当以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抗诉理由还是以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可能使申请监督一方处于更为不利的诉讼地位,检察机关能否还应当提起抗诉?对于此类问题,笔者以为,检察机关不应仅考虑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申述目的,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以其审查认定的抗诉理来历提起抗诉。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客观上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利机关,其抗诉权最根本的法律追求体如今保证法院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重心还是在于对公权利的监督。因而,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案件应当居中审查,客观、中立地体现国家公意,而不能作
9、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沦为救济机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些民行办案人员为了迎合现行的考核制度,过度追求抗诉案件数量。从实践中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审讯人员会愈加依法、公正地行使审讯权,错误裁判和损害国家、社会公益的调解书会越来越少,抗诉案件的数量也会随之减少。检察机关应当对民事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而不应一味地追求抗诉案件数量。四、对协调处理民事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关系的两点考虑一要居中审查案件,保持中立地位检察机关出于维护司法公正而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固然大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一致,并且在结果上维护
10、了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心始终是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不是代表一方当事人而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机构。因而,检察机关应当独立、客观地审查民事案件,不得有所偏向。在案件审查经过中,检察机关从程序上应当保证双方当事人都正常介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既要听取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也要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避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另外,对于证据的调查收集,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进行过度的调查核实,毁坏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平等地位。二要注重与当事人沟通沟通,做好释法讲理工作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息息相关,民
11、行办案人员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向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往往会存在“冤屈有人管了的思想;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以为不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往往会以为检察机关不作为,与法院串通一气;对于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而上级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也容易出现当事人缠诉闹访事件;对于检察机关作出抗诉或者提请抗诉决定的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以为检察机关代表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与之对抗。因而,在对民事诉讼的整个监督经过中,要及时做好对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风险告知工作,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讲理工作,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审查案件、作出决定,不得侵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