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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对法治建设作用摘要: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络最严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它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体如今: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促进市民社会的构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及促进人的观念革新。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的、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利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利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由于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
2、。因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络最严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遭到人们的重视。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诸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此也是最完善、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构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特别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
3、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很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誉、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固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构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步遭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步认识了民
4、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由于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此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讲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能够讲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美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实的正义性
5、,其他法律也逐步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很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剧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而,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愈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构成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
6、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本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假如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到达他的全部目的,因而,其别人便成为特殊的人到达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别人的关系就获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知足别人福利的同时,知足本人。黑格尔以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本人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别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本人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受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
7、思以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本人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假如“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而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但是,怎样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
8、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构成,只能靠外部气力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气力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此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气力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利的平衡,由于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共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责任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
9、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详细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利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利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妙局面。民法本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构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当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海市蜃楼。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
10、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历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靠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
11、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由于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确实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知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进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
12、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遭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进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好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形式。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法治建设归根结底是人的工程。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必然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有无良法的存
13、在,更在于法律被遵守的程度。守法的行为源于守法的观念,守法的观念来自对法律的信任,亦即对本人及别人权利的尊重。因而,权利观念的培养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没有观念的革新,法治便是空谈。中国古代由于长期的自然经济与重农抑商、重刑主义,使得商品生产与交换被遏制在极狭小的空间内,商品经济极不发达,也无从产生自由、平等、公平等观念;并且由于几千年专制体制即人治社会对中国的政治统治、身份有别、国家本位的思想统治,使人们习惯于从义务的角度考虑本人和评价别人的行为,因此很难滋生出权利的意识。“在人格不独立、身份不平等、身体不自由的地方,法治便是遥远的梦想。“人民群众主张权利、维护权利、实现权利,是法治和法治国
14、家的强大推动力。而人民群众对权利的无知(权利盲)、护权意识和护权能力的低下不知道权利为何物,不知道权利有多少,不知道权利的内容和界线,不知道权利遭到损害怎么办,却正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而民法蕴涵的传承于罗马法的私法自治、身份平等、私权神圣的基本理念,必然有助于当代社会人们权利观念的培养,而且只要在这种权利文化中才能造就出法治所需要的理性公民。随着民法原则被宪法升格为民主与法治的普遍原则,权利观念已浸透到整个社会中。高度宣扬民主与民法精神,使公民的权利观念由“权利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公民具有正确的、强烈的权利义务观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由于从根本上讲,法治要靠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来实现。总之,民法是权利法的性质,获得私人的权利是民法的终极关心。尽管任何法律都以保护人的权利为宗旨,但只要民法表现得最彻底、最充分、最淋漓尽致。提高民法的地位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去关注本人的权利,去尊重别人的权利,这样,法律的权威必将树立,法治的国家必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