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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摘要】夫妻间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在性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也有着显著的不同,所以在详细事实处理时,合同法中关于一般赠与的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从详细的分析来看,夫妻间的赠与合同从原则上来看应具有强迫执行效力,但是假如出现婚姻未缔结或者是离婚的情形,无论赠与合同能否履行,应该允许赠与人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规则做主张变更或者是撤销赠与。法官在详细判决的时候也应该按照诚实信誉原则对当事人婚姻持续长短、赠与的真实目的以及赠与财产状况、双方的婚姻状态、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等做出综合考虑,进而实现判决的妥帖性。【关键词】夫妻间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适用夫妻间赠与是
2、现阶段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主要赠与形式,指的是夫妻或者是将成为夫妻的双方约定,将一方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对方的行为。详细分析夫妻间的赠与发现其和一般的赠与存在着类似之处,但是也有明显的不同,主要是夫妻间的赠与在详细界定的时候是以婚姻为基础的。所以在处理夫妻间赠与案件的时候,是将其归入夫妻财产约定而适用夫妻财产制,还是归入普通的赠与适用合同法规则,这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与夫妻双方的利益有着严密的关系。基于此,对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做详细的分析能够将此问题进行明确,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夫妻间赠与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夫妻间赠与纠纷案件在当前的我国出现的比拟频繁。从大量的案件事实做分析发现我国在夫妻间赠与纠
3、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着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在详细案件审理的时候对于法律规范的工具理性太过关注,却忽略了其应有的价值理性。第二是在详细案件审理的时候,夫妻赠与的概念存在着模糊的情况,法律的适用比拟混乱,所以出现了较多不公平的审理事实。第三是我国的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内容规定过于刚性,所以在详细的适用中很容易导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产生。第四是在案件审理的时候对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强行拟制,对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特殊性存在着忽视。简言之,当前我国夫妻间赠与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着较多不合理的情况,所以做好法律适用解读现实意义显著。二、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问题的核心夫妻间的赠与行为与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
4、间赠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核心在于必需要对夫妻间约定财产制的理解。就当前的分析来看,我国所讲的夫妻间约定财产制主要分为两个大类:其一是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即法律规定几种明确的夫妻财产制供夫妻双方进行选择;其二是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即在不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的进行夫妻财产关系的协商。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另一个核心问题是怎样界定夫妻间赠与关系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国外立法将其界定为特殊赠与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三、我国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之道夫妻间的赠与有别于一般的赠与,和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也有显著的差异,故在解决夫妻间赠与案件时,怎样确定法律适用问题成为需要讨
5、论的重点。其实,法律适用问题的核心在于对夫妻财产制的认识与选择。我国目前施行的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其能够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缓解和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将来,这种独创式财产制还需要继续适用。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由于其带有强烈的伦理色彩,牵涉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更多,所以此类案件和一般的财产纠纷案件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基于这种差异,公权利适用的范围要愈加的广泛。详细分析夫妻间财产的赠与,对案件的处理怎样做到公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诚实信誉的原则基础上,法官出于公平性考虑需要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平衡,对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也需要做考虑,因而其在详细案件判决的时候需
6、要对下面几点加以考虑。一婚姻持续时间长短从目前的详细实践分析来看,经常被提及的有违诚实信誉原则的夫妻间赠与,主要的举例是受赠方在接受赠与方大额的赠与后,短时间内制造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并且提出了离婚的想法,针对这样的情况,对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该怎样划定?有的学者以为能够将婚姻时间持续较短划定在2年以内,即婚姻持续不满两年的,法官能够判决赠与方撤销赠与。还有的学者对婚姻时间持续较长界定为10年以上,之所以有这样的界定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受赠方已经对房产归属等有了合理的预期,另一方面,受赠方对家庭也作出了明显的奉献,所以赠与行为不予撤销。上述的建议在详细案件审理的时候具有借鉴意义,法官可根据自由裁量
7、权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姻时间长短加以考虑做出妥当性的判决。二赠与的真实目的在夫妻间赠与案件审理的时候,必需要对赠与方的真实意图进行分析,由于其对详细赠与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国的(法国民法典)中有这样的举例:配偶以为本人向妻子提供了资金,该资金被用于支付妻子获得不动产的价金,并请求撤销这一伪装的赠与时,应当提出其当初有赠与意图的证据;如经认定,所提供的资金只不过是对妻子提供的职业合作或其他合作的补充报酬,则不能以为该人提出了其原有赠与意图的证据。我国的学者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若夫妻财产约定的签署本质上是婚姻关系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补偿,或是父母一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折抵,抑或是对照顾家庭
8、付出较多一方的补偿等情形,不应撤销赠与。从事实案件处理来看,有的赠与行为是为了拯救婚姻,其是以婚姻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假如受赠与方提出了离婚,而法官判决对于赠与的效力不予撤销或者是不予变更,这对于赠与方来讲是不公平的。三赠与财产情况透过案例的实际情况表明:夫妻间所产生的赠与财产的详细情况重点影响了夫妻间的矛盾解决。就理论与实际结合而言,假如其赠与价值小,夫妻双方争议情况也较少,因而,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也无需做变更或者是撤销裁判;但是假如价值比拟大甚至是宏大,比方房产、大额的金钱等,法官则需要根据详细的情况做合理裁量。除此以外,法官在详细裁量的时候需要考虑一个重要的因素即赠与的比例是全部赠与还是部分
9、赠与。假如是部分赠与,法官在裁量的时候要慎用撤销或者是变更赠与。在详细的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根据详细情况适当的降低受赠方的比例即可。基于上述情况,法官在详细裁量的时候,重点是全部赠与。四双方婚姻状况从详细的分析来看,法官在做赠与案件自由裁量的时候,要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做详细的考量,这样,法律的适用性考虑会愈加准确。就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分析来看,自由裁量中需要重视三点:第一是赠与行为详细发生时夫妻双方处于何种情感状况。假如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感情存在明显裂痕的情况下,那么此种赠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理解为对婚姻的拯救。换言之,此种赠与是以婚姻为基础条件的,假如存在赠与行为但是仍然没
10、有能够拯救婚姻,那么此种赠与的前提条件便不存在了。基于此种情况,法官在裁量时能够考虑撤销或者是变更赠与。第二是对双方有无子女做考虑。假如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发生在育有子女的情况下,讲明受赠方在婚姻和家庭中有所奉献,那么在法官裁量的时候需要慎用撤销和赠与变更。第三是对赠与双方的收入情况做详细的分析。在审讯实务中,做赠与财产对赠与方的详细生活影响评估,法官的自由裁量会愈加的合理。五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在夫妻间赠与案件的详细处理中,法律适用还需要对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做详细的分析。就目前的分析来看,有的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对于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的规定是不同的。如(葡萄牙民法典)和我国澳门地区(澳门民法典)将婚
11、前赠与和婚后赠与分别命名为“因结婚而作之赠与和“夫妻间之赠与规定在不同章节;(葡萄牙民法典)还对二者的可否撤销做了不同规定:“拟结婚人之间之赠与不得因立约人双方同意而废止1758条;“夫妻间之赠与可由赠与人随时废止1765条。就笔者个人以为:婚前的赠与是附加了结婚条件的,假如双方结婚意味着受赠方履行了结婚的义务,赠与不应被轻易的撤销,而婚后的赠与通常无附加条件,所以撤销和变更赠与的可能性要远大于婚前。另外需要注意一点:在对夫妻双方做利益平衡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唯一性的选择。我国目前所施行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以及经济帮助制度等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能够到达这个目的,并且在详细的制度和基本原则之间,制度可优先适用,在制度之后原则才有适用的余地。譬如涉及到财产的共同分割问题,夫妻间的赠与情况属于部分赠与,那么在离婚之时应当适用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才能恰当的处理赠与物。四、结束语夫妻间财产赠与案件的详细处理需要做出适宜的法律选择,这样才会愈加公平,彰显法的精神。法律应以平衡当事人利益、促进婚姻关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夫妻间赠与问题进行立法设计,十分是对其效力和撤销的问题愈加予以关注。针对当前我国夫妻间赠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分析详细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核心问题,并综合讨论详细问题的解决,这为法律适用提供了建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