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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兴产业税收优化制度讨论一我国现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及法律缺陷我国现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体现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中,没有构成统一、独立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其政策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几个税种,现将我国现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如下表:从上述材料能够看出,我国现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具有下面缺乏之处:第一,对企业研发行为的优惠力度不大。由表1可知,现行税收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环节给予的支持占很小的比重,只要“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一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税收鼓励措施侧重对已经构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经享有科研成
2、果获得的收入施行优惠,如企业所得税额的减免和营业税额的减免等,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或正在进行科技研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这样的税收政策导向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产出而不注重对科技研发的投入,而科技研发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过中居于上游位置,研发投入量是决定科技成果产出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科技研发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导向的偏差,不利于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甚至会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出现“马太效应的现象。第二,对购置固定资产行为的优惠力度不大。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
3、年限的60%,其中最低年限的十分规定将此条政策的优惠力度大大降低。某些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的有些资产更新换代周期很短,甚至三年就需更新一批固定资产,因而应缩短该类设备的折旧年限,规定可在更短时间内提取折旧;另一方面,从进口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来看,对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企业进口自主研发生产固定资产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时,就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从国际市场上购置固定资产整机和零部件存在差异待遇,这样会挫伤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产业优惠力度不大。从
4、税种设置来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限于高新技术、环保节能等企业,范围过窄,针对性过强,如对文化、旅游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而面对税收优惠政策对此方面的缺失,其发展步伐必然会遭到影响;增值税对绝大所属产品都实行17%的税率,而采取的低税率和即征即退的政策限于农业、核电等少数行业,绝大多数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配套产业不在列举范围内,这样会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面临配套条件发展缺乏的制约。另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成本来看,缺少鼓励银行、资本市场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营业税对金融保险业务获得的收入全额按5%征税,这会间接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成本过高,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二战略
5、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一)美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美国为了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和改良,为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优惠对象来看,将技术研发投入与一般性投资相区别,从优惠形式来看,分为“加速折旧、“支出抵免、“税额减免三种方式。详细来讲,美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施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体现“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特点,允许战略性新兴企业采用“双倍法加速折旧法来摊销固定资产的成本,此政策加速了战略性新兴企业生产设备升级换代的步伐,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投入生产、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大有裨益。美国对战略性新兴企业施行的“支出抵免政策是鼓励战略性新兴
6、产业发展的最主要政策。美国税收优惠政策详细规定了两种抵免方式,其一是增值研究支出抵免,其二是基础研究支出抵免。前者适用于各类实体,只要有增值的研究支出费用,都能够获得该抵免。增值的研究支出抵免额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当年研究支出额超过“基础额部分的20%,十分强调的是税法规定,能够享受研究支出抵免政策的支出是必须用于更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某项新技术且能够改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改良购进原材料程序、物流程序、人员配置程序等而付出的支出,才能够享受此种支出抵免税收优惠政策,由此看来,战略性新兴企业能否享受支出抵免优惠政策是从行为产生的功能性目的出发的,该抵免政策目的是为了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对新技术的
7、研发和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对已经存在的生产技术、传统技术进行优化实验而产生的支出。规定中的“基础额是以规定的基础比例与毛收入相乘计算而得,税法规定每年的基础额不得低于当年研究支出的50%。基础研究支出抵免政策只适用于公司实体,该抵免政策是用于符合规定的提高科学知识水平的非商业课题研究支出的20%。税法中对“符合规定的解释是,必须是根据一份书面协议以非实物形式支付;该项研究必须是由非盈利科研机构如大学、科学研究所从事或管理。基础研究抵免所支出的金额不适用于计算增值额研究支出的抵免政策。(二)日本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日本政府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一般性鼓励和十分性鼓励
8、两个层次。(1)一般性鼓励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企业进行一般性投资支出,规定所有研发支出和专利开发支出,既能够作为费用化的支出,列支当期的扣除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可以以作为资本化的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中,在以后纳税年度分期摊销。纳税人可根据本人经营状况的实际,自由选择研发支出、专利开发支出的费用扣除方法。日本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超过自1967年以来该公司发生的研发支出最高限额的超出部分支出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25%的税收扣除,对经批准的新技术设备投资给予十分的加速折旧津贴,如战略性新兴企业购买新机器设备或新设施的成本能够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税前列支。对技术研究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
9、部分,可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对输出的技术专利所得收入的18%免征所得税。(2)十分性鼓励政策:日本政府规定的十分加速折旧方法,详细来讲,战略性新兴企业购置用于特定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购置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可享受5年期十分短期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日本规定的十分税额减免方法,十分税额减免主要是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开展开发、投资活动。日本现行的减免扣除方法主要有:(1)增加研究开发费等的税额减免。研究开发费等指与产品的制造设备、技术改良、程序设计和发明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税额的减免适用于蓝色申报纳税法人,详细来讲,当纳税人该年度的研发费等支出超过以往年度时,规定以其超
10、出(支出额)以前最高年度的金额为限额,可将超出金额的20%(不超过法人税总额的10%)从企业所得税额中减免;(2)促进基础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免;(3)强化战略性新兴企业技术基础的税额减免;(4)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十分研究开发的税额减免。(三)欧盟国家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德国规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业所有研发支出都可在当年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厂房设备能够申请加速折旧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政府给予其研发资本投资额的75%的现金补贴。个人和公司为科学项目的捐赠能够申请税收扣除,公司支持研究机构同一个产业合作从事研发项目,可获得大量的税收优待。德国高科技研发领域固定资产实行
11、特殊折旧制度。德国制定了详细的折旧制度,直接体现其科技政策,如对需要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领域研究开发或实际应用所需要的固定资产、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实行特殊的折旧制度。德国规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设备动产部分和不动产部分的折旧率分别为50%和30%。英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鼓励体现如下:在英国境内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和资本费用是能够扣除的,但1987年以后购置的建筑物发生的费用除外。假如用于研究开发的财产被处置,那么已经申请扣除的资本费用能够被收回,发生在英国境内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够享受20%的投资税收抵免,在英国境外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资本性费用是不能够扣除,但经常性费用能够扣除。另外,英国
12、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在流转环节承当的增值税税负,通过退还已缴纳增值税的形式,减轻战略性新兴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的途径选择第一,侧重于税前的税基式优惠方式。详细来讲,建议进一步缩减折旧年限,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研活动使用的专用装置、先进设备、房屋实行加速折旧,并允许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借鉴国际经历,区分增值研发支出与基础支出优惠政策,区分一般性投资与十分性投资优惠政策,如战略性新兴企业购置用于特定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购置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可享受5年期十分短期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适当调整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行为的优惠政策,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能单纯引进国外先进
13、设备,而应重点关注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加强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进口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企业为开发、制造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减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对金融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创新研发互动提供贷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差额计算营业税。对担保机构为研发贷款提供担保所获得的担保收入,也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待遇。建议对保险公司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的科技保险收入减征相关税费,以促进科技保险的运用和推广。第二,自主选择研发支出税前处理方式。我国实行的研发支出采用的是
14、单一会计处理方式,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费用化一次性扣除,建议借鉴日本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战略性新兴企业根据本身状况,如生产领域、研发阶段、经营条件及收益情况等,自由选择对研发支出的税前处理方式,即战略性新兴企业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既可选择资本化作递延资产处理,可以以选择费用化税前一次性扣除处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实行研发支出不同会计处理方式,主要考虑到战略性新兴企业在发展初期,一般利润较低,研发投入较大,若将研发投入支出作为费用当期列支,会使企业出现年度亏损,就不能享受现有税收鼓励政策,对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会有所挫伤,待战略性新兴企业在发展经过中,不断加强本人的竞争实力,经济效益也
15、开场逐步显现,此时可将研发支出费用化,在当年的费用中一次性列支。第三,实行流转税退税税收优惠形式。借鉴英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初期的特点,考虑到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研发环节购进资产行为较多,由此承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营业税额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因而建议实行流转税退税政策,即将由于购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行为而承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营业税额予以即时退税,以减轻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研发环节的税收负担,待企业过渡到生产销售产品阶段,流转税退税政策就不再享受。分析此政策建议的可操作性,问题1:能否准确确定企业需退还的流转税额?企业在购进有形动产时,可通过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
16、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额,准确得出其承当的进项税额。固然按增值税基本原理来讲,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为了及时减轻战略性新兴企业发展初期研发环节的税收负担,我们提出即时退还进项税额的税收建议。根据同样的设计原理,企业在购进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时承当的营业税,可通过从销售方获得的营业税发票,准确计算其承当的营业税额。由此可见,此优惠政策的施行与发票的规范使用和严格管理密切相关,如发票使用管理出现不规范情形,会出现企业骗取退税的现象,直接会导致流转税退税政策的预期效果性。问题2:流转税退税政策的享受和取消阶段能否明晰划分?我们建议的这种流转税退税政策的享受期限,不是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整个生命期,主要针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在研发环节承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营业税额予以即时退税,以到达减轻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研发环节税收负担的目的,待企业过渡到生产销售产品阶段,退税政策就不再享受。但在实际操作时,会出现享受和取消两个阶段难以清楚划分的问题,此政策的施行容易引起战略性新兴企业成心隐瞒销售收入,拖延过渡到产品生产销售阶段的时间,以获取更长时期的流转税退税优惠政策的消极行为。因而研发阶段和产品销售阶段很难清楚划分,一旦这个界线划分不清,则会导致流转税额的大量流失,造成财政可承受能力下降,这也是该建议能否被实际采用的关键要点,同时也是下一步研究需解决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