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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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摘要:我国海洋经济法律已有一定的积累,但尚未在法律上构成统一范畴,体系化程度较低。海洋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消解在部门法体系下的各个法律部门规范和单行法中,不利于促进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体系化方法对法学研究和实践有重要意义,海洋经济法律应以融贯性要求为标准,在理论层面构建其体系理念,整合现有海洋经济法律。在现实层面,以综合立法形式为途径,推动海洋经济法律内部要素的体系化完善。关键词: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化;融贯性;构建;完善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对其的法律保障已有一定的积累,但目前海洋经济法律还未被主流地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进行研究,相关研究主要是以涉海法律或海洋法律为对象,这使海洋

2、经济法律的体系理论被涉海法律体系理论所掩盖,海洋经济作为综合性社会活动又决定了海洋经济法律的立法应具有法律的社会化倾向,即以“发展海洋经济为目的,将海洋经济活动作为一项全社会共同介入的、横跨多个法律部门的社会事业。这相应要求用体系化的方法,从体量庞大的部门法体系中提炼出海洋经济的相关法律,站在海洋经济法律的整体视角和全局高度,分析出海洋经济法律与海洋经济活动的映射状况,以及海洋经济法律内部间各个法律规范的关联状况,明确现有海洋经济法律的缺陷和缺乏,并以体系化的思维加以完善。一、海洋经济法律及体系化的界定讨论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首先需要对“海洋经济法律和“体系化这两个关键词进行解析。一海洋经济

3、法律的含义根据原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活动的总和。1海洋经济的范畴包括“海洋产业和“海洋相关产业两大类,前者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所进行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后者指以各种投入产出为联络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络的产业。海洋经济法律是对海洋经济中各项海洋产业、海洋相关产业活动的详细权利义务关系确实认,不仅包括涉海经济的单行法,也包括部门法中的涉海经济法律规范。二法律体系化及相关概念的界定1.体系与体系化(当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将体系定义为“由若干相互关联的事物或思想构成的整体,2亦有学者对其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4、,如艾斯勒Eisler把体系定义为“把既存之各色各样的知识或概念,根据一个统一的原则安顿在一个经过枝分并且在逻辑上相互关联在一起的理论框架中。3530相应地,体系化就是依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发现事物或思想间的关联,据此在理论上构成一个整体的认知图景,并在现实上进行相应的实践安排,使之构成整体的经过。认识的目的和标准不同,会发现不同的关联关系,继而产生不同的体系认知和实践安排。体系构成的前提是作为体系内部要素的对象的存在,也就是既有的一定事物或思想,故而体系化不是纯粹的从无到有的构建,而是一个在既有质料基础上的归纳与演绎,整合与构建的交互经过。2.法律的体系化与法律体系法律的体系化,是基于对一定法

5、律的认知,在理论上构成有关法律的“体系理念一种对法律在整体上的认知图景,然后在现实层面通过法律实践,对法律进行整合和构建的经过。法律的体系化首先需要以一定的目的或标准,描绘、归纳、分类法律所反映的各项社会关系,抽象出相应的负荷一定法律价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并将承载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类型化,衍生出详细的法律规范,构成一定的体系理念。当这种体系理念全面地涵盖了相应法律的全部范畴时,就构成了一个成熟的体系理论,称之为一个“法律体系理论可以称之为“法学体系。3617一项法律体系化的活动在理论上未必有全面成熟的“法律体系理论,但一定有对法律在整体上的认知图景,即体系理念的指导,这是现实层面法律体系化

6、的必要前提。因而,现实层面的法律体系化,是根据一定的法律体系理念或理论,在既有实证法律规定或者讲法律文本的基础上,由立法机关通过法的创制、清理、修改、汇编和编纂等立法实践活动,将法律的体系理论,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称之为实证法体系的经过,其结果是通过一定的立法实践构成一定的法律体系实证法体系。尽管有学者以为法律体系包括理论上的法学体系和现实上的实证法体系,3617但一般都以为法律体系是实证法体系。英美法系中的分析法学派以为法律体系就是实证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并且“一种法律体系理论对于任何充分的关于某一法规的定义来讲,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4我国学者以为,法律体系是“由一

7、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络的统一整体。5192由此可见,中外学界的主流认识都是将法律体系理解为实证法体系的。我国学者主流上采用法律体系的部门法解释理论,即将一国之法律体系划分为相应的法律部门,并在立法实践上采用了这一观点,因而我国实际上是以部门法的法律体系理论在实践中构建了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其实证法体系已经确定为以部门法体系形式为法律体系理论的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实证法体系的唯一确定并不意味着排挤多样化的法律体系理论构建。由于体系的标准不是唯一的,根据不同的标准或目的,能够抽象出不同的法律概念和价值取向,亦能够构成

8、不同的法律体系理论,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体系化理论的意义在于“讲明各色各样的个体怎样经过关联构成一个统一体,进而“总结过去,演化新知,3571“并维持法之一贯性,3642这对于我国的海洋经济法律来讲同样如此。基于对“海洋经济法律和“法律体系化这两个概念的分析,本文以为,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化就是运用体系化方法对规制海洋经济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在理论上抽象出一定的法律体系理念,并通过法的创制、清理、修改、汇编和编纂等立法实践活动对海洋经济相关法律进行整合和构建的经过。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要以我国现行的部门法体系为实证法基础,以促进海洋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为价值导向,根据海洋经济中各项海洋产业、海洋相关

9、产业活动的特点和关联性,构建一个与部门法理论兼容衔接的法律体系理念,并以此指导立法实践。二、我国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化的现状目前,我国海洋经济法律在立法和理论上来讲,都不能称之为体系,亟需提高体系化程度。一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程度较低我国虽有(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作为总规划,但没有构成实证意义上的海洋经济法律体系。从立法体例来看,我国海洋经济法律的现有立法形式不同,但在适用经过中相互关联,综合规制海洋经济活动。第一,对海洋经济活动中不具有涉海特殊性的部分,不进行新的立法而直接适用既有的一般法律进行规制。对海洋经济活动中的民商事问题,如物权归属、损害责任的数额认定等,适用(民法总则)(合同

10、法)(侵权法责任法)等民事领域的一般法律。第二,对海洋经济活动中具有涉海特殊性的部分,一般只进行涉海十分立法,将涉及海洋经济活动的规定囊括其中。即便是具有涉海特殊性的问题,如海上运输、港口运营、船舶海损碰撞等问题,在适用涉海十分规定的同时也要考虑相关民商法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海洋经济活动的涉海十分立法详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原有部门法或单行法体例的基础上增添或补充涉海十分规定。这种形式主要体如今对海洋经济活动的司法管辖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为对相关法律的附属补充。如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二明确了海洋经济活动中一些直接涉海活动海洋产业活动

11、在违背相关法律后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二是制定专门的涉海单行法律法规,这种方式是我国涉海立法最主要的一种形式。就法律层面来讲,(海商法)(海域管理使用法)(港口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事诉讼十分程序法)等固然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共同对海洋经济活动中的各类经济活动和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制。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后,我国还陆续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法律,明确了我国在各个海洋区域经济活动的相关规范。在法律层面下面,我国海洋经济活动的涉海立法有

12、两条途径,其一是国家层面上,国务院及各部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针对海洋经济活动的某一行业或领域,制定涉海行政法规和规章,如交通运输部针对海上交通事故制定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的针对船舶登记事项的(船舶登记条例)等;其二是地方层面上,各省及具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制定的涉海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浙江省人大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宁波市人大根据(海岛保护法)制定的(宁波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等。总的来讲,我国海洋经济的立法数量较多且较全面地覆盖了海洋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但目前的立法主要将海洋经济活动以行业化的形式,通过各行业的涉海单行立法进行规制,海洋经济规

13、划固然对海洋经济在整体上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计划,但效力较弱,缺少针对海洋经济的综合性立法。在目前行业化立法下,十分是受行政法部门的行业化标准的影响,海洋经济活动的立法层级、立法主体多样,使得海洋经济立法缺乏整体性和一贯性,并往往出现立法冗杂的情况。因而,从体系化的角度看,我国海洋经济法律缺乏独立的概念和完好的范畴,没有立法实践上的体系安排,缺少从理论上对海洋经济法律的整体认知。二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理论缺失体系化方法在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已有一定的运用,但不同的体系化理论在内核上缺乏普遍一致的标准,不能直接适用在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中。目前学者们多将海洋经济法律作为海洋法律或是涉海法律的下

14、位概念进行研究,相应的理论成果也大都是涉海法律体系化的理论。“涉海法律都是与海洋经济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理论依靠于对既有法律资源归纳梳理,因而可借助现有的涉海法律体系化理论来总结海洋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价值。但涉海法律的体系理论与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理论不能等同,即便实证法层面对应的详细法律有一致的情况,但由于认知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对相关法律的整体认知理念及所构成的认知图景不同,二者的区别详细如下:第一,体系的概念和负载于概念的价值不同。涉海法律的体系理论,以“涉海法律为基本概念,强调了概念的空间属性,其目的在于体现“海法的自体性,价值上倾向于体现“海法

15、体系的独立性和完好性。以此构建的理论中,“海洋以及相对应的“陆地空间成为体系划分和构建的基本标准,具有很强的空间对立性。而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理论,以“海洋经济法律作为基本概念,不仅包含直接位于海洋空间的经济活动海洋产业活动,还包括间接与海洋产业活动相关的经济活动海洋相关产业活动,强调海洋经济利益的同求性关联和海洋经济活动的分工性关联。6在立法目的上倾向于海洋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整体协调发展。第二,体系内法律要素的类型和关联方式不同。由于“涉海法律和“海洋经济法律这两个基本概念在内涵和负荷价值上的不同,使二者所函摄的子概念群、法律关系的类型形式也不一样,其关联方式与构造也不一样。前者的子概念及法律关

16、系类型与既有的部门法体系基本一致,只是具有一定的涉海特殊性。而后者的子概念及法律关系类型则映射了海洋经济的行业活动,跨越了不同的法律部门,以劳动分工和经济利益的形式关联。三、我国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构建在我国部门法体系已经确定的背景下,海洋经济法律在现实层面缺乏体系化构建的空间,难以构成一个体系。因而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化构建的重点在理论层面,需要在融贯性要求下构建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理念,构成海洋经济法律的整体认知图景,并据此在理论上进行现有法律的认知整合,进而实现支撑海洋强国建设的目的。需要讲明的是,本文重点在理论上勾画海洋经济法律基本的整体图景,而不涉及详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一海洋经济法律体系

17、化构建的融贯性要求法律的体系化须以既存的法律现实为基础,故而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需要考虑在现有的法律实践上,怎样协调好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化与我国部门法体系和部门法理论的关系,使二者合理衔接,保证二者在体系上的整体性和一贯性。本文以为,有必要引入法律的“融贯性理论coherencetheories。融贯性的本质是法律基于证成和互相支持所获得的可接受力而表现出的一种合理性。因而,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就是法律体系内部要素和外部体系间的证成与互相支持所体现的法律的合理性。以融贯性要求作为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化构建的标准,是由于法律融贯性的要求与法律体系化的内涵具有一致的内核:一方面,融贯性的标准通常表现为体系

18、及体系内的各要素构成一种“完美的支持性构造,7149即内部逻辑自洽和相互支持,这与一个理想化的法律体系“门类齐全、构造严密、内在协调的要求是相契合的,5193亦是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化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一个体系融贯性的证成,总是指向与体系外其他体系的证成和更大范围的融贯,这种实践上局部的修正策略correctionaldevice,8与我国部门法体系下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化构建的现实需要特别契合。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化构建的融贯性要求主要体如今体系理念上,详细来讲,体系理念的构建要在体系内部和体系外部两个方面保持融贯。就内部融贯而言,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理念在内部应逻辑自洽。首先,以海洋经济法律为主体抽

19、象出的概念、范畴、原则和法律关系类型等要素不能发生矛盾且需要相互支持与证成。7150-153其次,组成海洋经济法律体系理念的各个要素要构成一个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有机整体。这要求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理念应该与海洋经济法律所映射的海洋经济活动这一现实中的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各种海洋产业和经济关系相契合,并用法律的语言将之表述,构成一个融贯的逻辑构造。就外部融贯而言,海洋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于我国的部门法体系中,这就要求在体系化经过中,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理论要与部门法的体系理论相契合。详细来讲,就是要让海洋经济法律体系理念中的各个要素,包括概念、原则、法律关系类型等与部门法体系理论相融贯,尽量使用一样的

20、法律原则、同类型的法律关系模组、能够相互转化的法律概念和范畴,使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理念能够被部门法体系理论所包含,并且能够从部门法体系理论解构转化出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理念。二海洋经济法律体系理念的构建构建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理念,需要从整体上认知海洋经济法律,抽象出基本概念,根据基本概念划分基本范畴,并确定相应的价值原则,在此基础上,将基本概念结合海洋经济活动的实践演绎出对应的子概念,以及对应的由基本范畴推导出的类型化的法律关系,最后将这些要素构成一个整体的认知图景。海洋经济法律的基本概念应当确定为“海洋经济活动,即“主体所进行的海洋产业活动和海洋相关产业活动,并移植部门法体系中“公法“私法这对

21、主体的基本范畴进行划分。在逻辑构造上,一个独立的法律规则能够被抽象为“行为形式法律后果的构造,进而划分到公私主体的基本范畴中,被解构为公主体海洋经济活动行为的规范和私主体海洋经济活动行为的规范,并适用各自的法律原则。其中,私主体的行为以自由为原则,法无规定即自由,辅之以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限制。而公主体的行为则以限权为原则,法无规定即禁止,需要法律的明确受权和公示。在当代,公法和私法出现了一些交融,但是即便是公私法穿插的领域,详细的法律规范仍然能够解构为公主体或私主体的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公私主体的划分,存在于整个部门法体系中。9而后,根据海洋经济活动的行业划分之实践,能够将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的详

22、细法律关系通过移植部门法体系的法律关系来类型化。其中,公主体的海洋经济活动能够分为直接介入海洋经济活动和管理海洋经济活动两类,前者以政府的行政采购行为进行,后者则可分为政府对海洋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行为对海洋经济所处海洋空间的区域划分和对海域使用的管理、直接管理行为对海洋经济产业的行业管理行为和配套管理行为对海洋经济的环境、安全等社会利益的管理行为。相应的,私主体的海洋经济活动则可被类型化为平等主体的民商事行为,抽象为一般民事活动中“法律行为的关系模型,分为保护性法律保护私主体在海洋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自由和限制性法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私主体在海洋经济活动中的权利进行限制两类,并将其中的商事行为以

23、商事组织的行为模型进行嵌套。三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整合以公主体和私主体的划分为标准,本文从体系理念上以为,海洋经济活动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应该是公主体和私主体都共同介入其中的活动,相应的海洋经济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包括调整私主体海洋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制公主体海洋经济活动的法律受权政府管理海洋经济活动的法律三类,这些法律来自于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根据上文所构建的我国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理念,我国海洋经济法律整合如下:1.调整私主体海洋经济活动的法律一是保护私主体介入海洋经济活动的法律保护性法律。私主体间的权益归属民商法部门调整,受(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民事规范调整和保护,这在海

24、洋经济活动中同样如此。需要注意的是,涉及船舶的相关海洋经济活动问题,包括船舶的权属确认,海上交通运输合同等,都由(海商法)及其他涉海单行法规调整。二是限制私主体介入海洋经济活动的法律限制性法律。这种限制首先体现为私主体的海洋经济活动不得违背民法公序良俗和行政法及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其次,商事主体开展海洋经济活动,在主体资格、行业规范和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需要遵守(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相关规范的限制性规定,如商主体登记、许可和破产等,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管理施行;最后,由于私主体所进行的海洋经济活动具有涉他性,需要遭到政府的行政管理。我国行政法上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是以行业化为标准分类管理的,包括行业

25、的准入标准、行业的行为规范、行业标准化和行业监督等方面,这些规范以行业单行法的形式在每个行业中详细规定,即是对私主体介入海洋经济活动的限制,亦是政府对海洋经济活动一种直接管理。2.规制公主体介入海洋经济活动的法律政府介入海洋经济活动主要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包括项目招标和项目管理两类规定,适用(采购法)和(招标法)以及相关施行细则的规定。但是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基于公共目的的考虑,在不同行业中,采购的资金管理、标准以及验收方法都有比拟大的差异,而且各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一般根据地方实践进行专门的规定。此外,部分行业详细的项目采购规定,则配套适用国家各部门所制定的行业规定,因而海

26、洋产业的行业采购还需适用相应的海洋产业项目采购规定。3.受权政府管理海洋经济活动的法律政府在对海洋经济活动进行详细的管理前,首先要对海域进行综合管理,然后在综合管理的基础上对各行业的海洋经济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和配套管理。这种管理属于广义的行政法部门的范畴,除了受海洋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法律、行业管理法律和配套管理法律的规制外,还需要受(行政处罚法)(行政强迫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的规范。第一,政府对海洋经济活动综合管理的法律。这既包括对海洋经济活动所在海洋空间的规范,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及相关权益声明等,也包括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如(海域使

27、用管理法)及沿海省市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海域管理的详细事项,包括海洋经济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管理及收费、海岛保护、海洋执法等问题,由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详细的规制。第二,政府对海洋经济活动行业管理的法律。我国的海洋经济活动按行业分类,相应的直接管理所根据的法律也以行业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并结合地方政府相应的条例规章进行管理。结合(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海洋经济行业管理的法律主要有下面几类:海洋渔业管理类法律、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业管理的法律、海洋能源产业管理的法律、海上交通运输业管理的法律、涉海工程建设业管理的法律、涉海产品制造业管理的法律、涉海食品管理的法

28、律。第三,政府对海洋经济活动配套管理的法律。所谓配套管理,实际上就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社会公共管理,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经济安全三个方面,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分别附属于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与应急处理等三个单行法领域,均属于广义的行政法部门。就内容而言,这类公共管理的单行法强调统一和标准化,因此较多采用中央立法,地方性立法较少;就体例来讲,前两种法律进行了海陆区分,后一种没有进行海陆区分。四、完善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化的建议我国海洋经济法律的详细规范在实证法体系上的归属是确定的,缺乏构建空间,故目前体系化的构建集中在理论层面。我国海洋经济法律尚未进行理论上的体系化,多样化的立

29、法主体使海洋经济法律的立法体例和内容有所差异,且在各个海洋经济立法的领域都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缺陷和瑕疵。因而,完善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一方面需要提高海洋经济法律整体的体系化程度,在立法上统一体例不一的各类海洋经济法律,并保持与既有部门法体系的协调;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作为海洋法律组成部分的海洋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而提高海洋经济法律内部要素的体系化程度。一海洋经济法律体系化立法体例的选择如前所述,我国海洋经济法律是由众多单行法或部门法规范组成的,而这些法的立法体例不统一,且涉及到海洋经济立法的海陆立法区分问题时,固然一般会归属于涉海十分立法中,但在立法上具有不确定性。融贯性要求海洋经济法

30、律在逻辑融贯科学的基础上,立法体例尽可能的协调统一。对单一法律文本而言,最优的体例是法典,而对复数法律文本而言,则至少应该将其整合为一个趋向完美的由综合性的单行法统领的法律集合,即有学者所言的综合性立法形式。10本文以为,我国海洋经济法律应该采用这种立法体例。打破法律部门的界限,以海洋经济活动的整体为基本范畴,制定海洋经济法律的综合法,并以该综合法为基础,以海洋经济各项详细活动的相关单项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等为次级体系,共同构成整个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集合。在制定(海洋基本法)的背景下,该法作为我国的涉海综合性法律,应该对海洋经济活动在法律上做出基本的界定,并突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

31、要地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加强对海洋经济法律的整合工作。考虑到(海洋基本法)的重要性和立法进程的缓慢,中央或地方能够在(海洋基本法)出台前制定海洋经济管理的综合规定,在效力上为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技术,整合海洋经济的相关法律。在(海洋基本法)出台后,再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跟进。海洋经济法律的综合性规定能够涉及下面内容:第一,规定海洋经济活动的管理部门,统一行使海域使用许可与行业许可的主体资格和管理职能;第二,制定统一的许可程序,包括许可的流程、许可标准和许可的期限等,实现对海洋经济活动准入管理的流程化。在此基础上,各行业的行业标准和强行性规范能够保留在行业法律法规中;第三,整合海洋经济法律

32、,将海洋经济活动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纳入到法律中,并规定配套管理的协调部门,全方位、一体化地保障海洋经济的发展;第四,明确海洋经济活动相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效力关系,以及适用方式。二提高海洋经济活动各领域法律的体系化程度除了从立法体例上整体提高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程度外,还可通过完善现有立法,提升海洋经济法律内部各要素的体系化程度。1.提高海洋经济法律立法理论的科学性海洋经济活动是公私主体共同介入的一项社会事业,其中政府的管理在海洋经济活动中具有先导性的地位,但传统行政立法理论是以保障公主体的权利、行政指令及政策需要为目的进行的立法,缺乏立法的科学性,十分是缺少经济因素的考虑。对此,在立法中引入

33、法的经济分析方法是特别必要的。在立法中要全面分析既往各海洋行业的经济数据,根据各行业的经济状况调整立法的方向。但在现有的行业化管理思维下,经济数据的统计也是以行业进行的,一方面一手的统计资料分散于各个部门中,另一方面海洋经济行业没有与陆地行业经济区分开来,存在混淆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建议重新调整统计年鉴的构造,分别对产业的陆海经济状况进行统计,或者针对海洋经济活动的行业进行单独的综合统计。2.加大海域管理执法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没有海上执法的单行法,出于执法准确性的考虑,需要制定相关立法,该法至少对海上执法的下述问题进行规定:执法主体、执法事项的划分、执法的程序标准和执法的复议等。通过海上执法

34、的单行立法,统一海上执法的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对各项海洋经济活动在执法管理经过中的效率,减少执法成本。3.精简海洋经济行业管理法律在海洋经济行业管理事项中,准入资格、主管机构和法律责任问题,不同行业的规定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区别只在于行业标准和强行规范上。但在现行的以行业为标准的法律体系划分下,每个行业都进行了单独的立法,使得法律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是重复的;而且目前海洋经济的法律整体上是“海域管理+“行业管理的“二元管理形式,在这一形式下,海域使用的许可、收费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及程序规定与各海洋行业经济活动的许可、税费和管理主管部门及程序规定被区分为两个层次,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由不同的主管部

35、门管理,这导致了职权的分散,也使得经济活动的管理程序冗杂,严重损害了管理的有效性和经济运行的效率。针对海洋经济活动的直接管理,应该遵循“海洋综合管理和“海陆统筹的原则对现行立法进行完善。在详细管理上,将海域管理的部门和各涉海经济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窗口的形式进行统筹,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可通过挑选海域许可和行业许可程序重复部分的方式进行精简。4.完善海洋科技创新的相关立法,促进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强调“要发展海洋科学技术,着力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11海洋科技创新与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密切相关,成为将来科技创新的重点。但我国现有的海洋科研类法律在立法上是单行法形式,没有突出海洋科

36、技创新的战略地位和重点领域,不能很好的知足海洋科研类活动的法律适用需求,不能有效的促进海洋科技创新。为此,我国一方面应针对性地制定海洋科技创新的总体规划,加大国家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和研究的政策扶持和财政支持;另一方面,需要海洋科研立法的全面保障,建立统筹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和长效的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保障海洋科技创新的稳步发展。5.加快行政程序立法的进程,制定涉海行政程序的十分规定无论是政府介入海洋经济活动,还是对海洋经济活动的管理,本质上都是一种行政行为,需要以行政程序加以规制。而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单行法,行政程序及其标准在各地各领域尚有很多差异,因而,可制定涉海行政程序的十分规定,统一规范对海洋经济活动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的科学性,简化执法程序。五、结语体系化方法和融贯性理论对于法律的科学性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理论价值更甚于其现实的体系制度,它们通过局部优化和更新的法律实践而不断发展动态的现实的法律制度,这对我国海洋经济法律的建设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我国应该在坚持中华特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现实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海洋经济法律体系理念的构建,对海洋经济法律构成整体的的认识,并通过相应的立法等实践,不断整合与完善海洋经济法律,切实推动海洋经济的法治建设,最终为实现海洋强国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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