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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的比拟1与经济法学教学相比民法学教学的主要特点11教学目的上轻理论认识能力而重实务操作近几年来,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学院校。为了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法学院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就包括将教学目的定位为提高实务操作能力。只要提高法学本科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才能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最终实现就业。能够讲,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成了法学本科生和从事相关教学的老师的共同任务。于是,民法课程教学就不得不围绕司法资格考试中民法部分的考试要点进行讲授。司法资格考试重在考察法条运用。由于课时安排的有限性,民法教学不可能既注重理论的系统分析讲授又同时兼顾法条分析运用。由于教学目的的
2、功利性,难免出现民法教学的“短、平、快,导致学生的实务能力提高而理论认识能力下降的结果。12教学方法上轻理论阐释而重案例讲解案例教学法就是要请教师运用已把握的事实材料,结合法律规范的要求编写成合适讲解、分析理论原理的教案,通过对教案的分析、讲解、讨论、研究,到达教授教学内容和教学知识,实现教学目的要求的形式。民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案例教学法不仅有利于加强学生运用民法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民法课程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教学目的,而且有利于调节课堂气氛,成为激发学生学习民法兴趣的“兴奋剂。目前,案例教学法已经在民法课程教学中广为应用。由于民法教学重点围绕司法资格考试开展,老师在教学
3、经过中所讲授的案例就必须契合司法实践,往往只介绍案例背后的主流学术观点,否则学生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就可能选错答案,这样难免出现重一家之言而轻百家学讲的局面。13教学体系上轻横向关联重纵向考察从一般法理上讲,民法调整取决于经济运动和社会运动经过与法运动经过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经济运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它集中地表现为人类在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等各个环节中所进行的活动。最初的经济运动秩序是以习惯来维系的,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习惯已难于维护经济运动的秩序状态,于是出现了以国家强迫力保证明施的民法来确保经济运动的正常进行。并且经济越发展越需要民法的保护。同时,民法作为意识的一种样态,必
4、然遭到社会心理、社会习惯和社会意志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脱离它所生成和服务的社会土壤。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运动和社会运动的发展推动了民法运动的发展。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不管是民法教科书,还是民法相关学术文献,均滥觞于民法本身的时空维度,在其本身的理论体系内分析详细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地域同化吸收,进行民法理论的时空纵向关联考察,鲜有涉及经济学、社会学、行政学等其他学科进行跨学科的横向考察。我们以为,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民法研究历史悠久,已经构成比拟成熟的理论体系,产生了自我延续性和较强的途径依靠。2与民法学教学相比经济法学教学面临的窘境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
5、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进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与民法学教学与研究相比,研析经济法学的教学形式与教学内容,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教学在将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讨论。21经济法理论体系的不系统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此其理论体系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教学和发展。经济法理论体系不系统集中体如今总论方面。与民法相对系统的总论体系相比拟,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定位、本质、调整对象、理念和责任等事关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的
6、几乎所有总论问题的认识上仍存在着严重分歧与矛盾。例如,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几乎没有争议,但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能否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由于总论存在重大争议,既导致经济法教材体系和内容由于编者的不同而不同,又导致经济法部门下的子部门研究由于缺乏总论的指导,而与总论在一定程度上相脱节。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经济法学的教学。22经济法学研究的不稳定回首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经济法学固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首先,表现为研究对象的不稳定。从经济济法的作用领域视
7、角,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关系的视角,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的视角,经济法的调整手段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这些特征决定了经济法具有极强的经济性,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无疑成为现实的经济法研究的主要研究对象,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进而无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构成一些必要的共鸣。其次,表现为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不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固然学术选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
8、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再次,经济法学术规范的不稳定。从一定的意义上讲,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此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沟通。3与民法教学相比经济法教学范式的现实抉择31教学体系上重横向关联轻纵向考察与民法相比拟,经济法具有鲜明的当代性,是典型的当代法。这种当代性决定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不如民法深厚,还没有构成独立的完好的理论体系,还需要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络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还没有产生强烈的途径依靠。把握当代经
9、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能够有多种思路,但是,我们以为,比拟便捷或者直接的是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当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丰富和发展当代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立法其时就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经济政策又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讲的详细展现。因而,我们主张,在经济法教学体系安排上,应当着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阐释经济法理论和经济立法实践。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很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对于经济法学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沟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教学和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
10、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还甚为深广。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彩的,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必然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一些问题。32教学目的上重理论认识能力而轻实务操作经济法学的主要教学目的应为培养学生的理论分析运用能力。学习经济法这门学科,只要到达运用总论知识分析详细实践的培养目的才有实际意义。这里所称的“理论分析运用能力与民法学教学中所称的“实务操作能力绝不一样。民法学教学中所称的“实务操作能力主要培养学生运用民法分则的详细制度和详细法律规范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而经济法学教学目的中的“理论分析运用能力,主要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的理念、宗旨
11、、分析框架等总论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社会现象的能力。这种差异在各高校的相关考试十分是研究生考试中体现得非常明显。这种教学目的的差异主要由经济法与民法本身属性的差异决定的。民法是以个人本位为法哲学基础,通过实行意思自治强调和维护主体的“经济人本质确实权法,而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法哲学基础,通过规范和限制国家干涉或协调强调和维护主体的“社会人本质的限权法。民法考虑社会利益是必要的,但前提是民法对社会利益的考量必须立足于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其限度是民法的社会化必须考虑民法本身的性格。既然民法是典型的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那么私人利益的调整必然涉及到相关主体的详细权利义务构造,而详细权利义务形式
12、正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民法这种本身属性契合了司法实践中运用制度与规则解决实际案例的要求,也是司法资格考试考察的重点。而经济法的克制“两个失灵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是从社会一般的高度分析国家调控与市场调节的选择关系,一般不涉及详细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构造,因此与详细司法实务的关联不如民法密切。33教学内容上重总论基础轻分论详细制度经济法学的体系包括总论与分论。总论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分论为经济法详细制度的理论。总论与分论之间具有一般与特殊、抽象与详细、共性与个性、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与民法学相比,经济法总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基础还很薄弱,总论分论“两张皮现象远未克制,总论分论内部体系化进程还
13、很漫长。总论研究的滞后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这种理论基础上的“后天差异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教学内容上的轻重颠倒。从知识学习的系统性来看,学生只要把握了总论基础知识,了解了总论的研究动态及学术研究的主要分歧,才能为分论的学习指引方向,才能为分论的详细制度找到理性“归宿。从学生法律修养的培养来看,学生只要把握了经济法学的理论分析框架,才能运用相关经济法总论知识,结合详细分论制度,详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经济现象的法运动。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经济法学的“两个失灵、成本收益、博弈行为等分析框架对于分析经济政策、经济立法非常重要。从经济法学研
14、究的可持续性来看,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固然短期内很难解决,但从长远发展来看,经济法总论分论的协调统一是经济法学科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否则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就应遭到质疑。今天的学生可能成为将来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者,今天对他们的经济法学的学科教育就是在为将来的经济法学研究输送“营养。34教学方法上重理论阐释而轻案例讲解目前,不管是经济法学界还是民法学界的老师,都很重视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确实能起到活跃课堂气氛,加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锻炼学生的理论联络实际能力的功能。这里所强调的重理论阐释轻案例讲解,并不能否定案例教学的积极功用,而是强调经济法教学与民法教学关于案例选择与分析的不同视角。经济法作为
15、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是为治理市场失灵而应运产生的,通过坚守社会本位和本质公平,运用法律化的经济手段解决市场失灵。因此,经济法教学强调运用经济法的理论分析框架分析详细经济社会现象,所选择的案例侧重于国家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而民法教学强调运用详细制度规则分析案例的权利义务构造及主体的行为选择。另外,经济法作为当代法,主要反映主流经济思想法律化的治理形式,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经济法规制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并且其理论体系既不完好又不成熟,经济法责任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因此,经济法案例只能从主流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视角进行说明,缺乏稳定性和系统性。讲解经济法案例的经过就是讲解主流经济思想和国家经济政策的经过,因此,并不像民法案例那么生动,不可能获得民法案例讲解的课堂效果。民法案例与社会生活“零距离,详细涉及到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和民事责任承当,具有相对确定性,更容易结合学生“喜闻乐见的详细事例,相关的分析结果对学生将来碰到类似的境况具有行为预测价值,进而迎合学生的功利心理。总之,经济法案例的过于宏观性和民法案例的微观性注定了经济法教学与民法教学对案例的不同旨趣,这是由经济法与民法的各自属性的质的差异和经济法教学与民法教学教学目的的不同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