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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局绿化工程项目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以及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
2、负责绿化建设项目施工及管养的日常监督,县园林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施工和验收前的管养督查、技术指导、验收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当,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其资质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和监理相关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经审查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县园林所备案,未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县园林所将不参加验收
3、并接管。第八条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建设后期绿化管养实行全程监管;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和监管,催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人员到位到岗情况建立台帐,做好日常记录。第九条实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督计划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所有原材料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对重要的栽植材料、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项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十条施工经过中,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质监计划按照下面阶段、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县园林所不定期督查:一种植土方工程含填土方、清
4、废土、客土、地面平整;二放样、挖穴、基肥;三绿化材料的规格质量及种植效果;胸径:地面以上1.3米处的直径,米径:地面上1米处的直径,地径:一般指地面上0.3米处的直径,不得使用砍头树。苗木进场时必须有检疫报告,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场,由建设单位通知监理、园林所、参加苗木初验,没有履行苗木初验的县园林所将不予接管;四完工工程的质量等级核验。凡涉及设计变更、材料代用以及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抄送县园林所备案。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到达使用要求后,能够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完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
5、估报告。第十二条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所等单位项目组成验收组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验收,未按图纸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不予完工验收。第十三条苗木种植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催促施工单位报送管养、施肥计划并送一份至园林所,园林所有责任协助建设单位加强管养监督,缺、死株的苗木及时补植更换,在监管经过发现施工单位管养不到位的立即进行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没有行动的由县园林所代为施行管养,所用经费按每平方米3.5元由施工方承当并交付给园林所。第十四条绿化工程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经一年生长周期养护且养护合格后方可进行绿化工程移交。第十五条由建设单位向园林管理部门递交移交申请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园林所等单位进行移交验收。第十六条移交验收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直至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当。未经核定等级或检验等级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由政府采购指定的绿化施工队伍施工种植时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县园林所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公园、绿地绿化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对所负责管养的区域绿化除草、修剪、施肥、打药、浇水等按管护标准进行管养;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质量督查,及时制止不按规范要求施工的行为。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