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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考虑探析摘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监管制度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效率的基础保障制度,对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内容不明确、监管力度过激等问题,在新形势下整合监管职权,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制度的建设和合理的制定监管力度,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效率的基础。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新形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监管制度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效率的基础保障制度,对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对实现矿产资源的节约型、集约型和综合
2、利用奠定了基础1。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粗放型开发、管理向精细化开发、管理发展,有效的改善了矿产资源勘查市场的规范性。在时展的新时期下,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基本理念,怎样做好现代背景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工作,是当前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的基本特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是以国家相关政策、当地政策为基础执行的行政命令以及对矿山实际现状的监督与检查等,因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工作是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山环境修复等全经过中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最本质的目的为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加强当代化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有效防治矿山生态环境毁坏
3、等方面,因而,加强现代背景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势在必行2。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特征:政府机关参与矿业市场经济,即在监管经过中对矿业权人进行的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为行政干涉,确保勘查开发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的基本要求;提高矿产资源的多元价值,矿产资源除了经济价值外,还具有生态价值,在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加强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的治理,实现绿色开发;逐步完善了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方式,维护公众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知情权、介入权以及监督权。2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存在的问题1监管责任不明确。矿产资源开发监管部门职能的穿插重叠是我国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
4、固然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已明确指出了以国土资源部为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进行行政监管的职能和责任,但是对相关部门的设置形式、监管权的横向设置等并未明确指出,导致在实际执行经过中出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流程设计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如农业、水利、交通、环保监管等多个部门,明显存在职能穿插、多头监管等弊端。因而,监管责任不明确和职能穿插是限制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效率的重要问题。2监管内容不明确。在国家公布的(矿产资源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当地政府在执行经过中对管辖区域的矿产资源基本状况进行动态监
5、管,进而使得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正规有序。但是,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内容不明确的问题,从矿业权的申请、资源勘查、采矿权的申请、再到矿山闭坑、生态环境修复等经过,外表上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经过纳入了监管范围,但是从事前阶段涉及的各类许可、环境评价等监管不到位,导致了整体监管效率低下。3监管力度过激问题。生态环境的维护、修复是当前人类社会共同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是迫切的,也是循序渐进的,不应该是急功冒进的。在新形势下,基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是顺应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迫切需求的要求,加大力度整治我国生态环境也迫在眉睫,提高矿山环境保护及治理是正确的
6、。但是,随着国家政策制定以及相应治理措施出台,在监管执行经过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出现了“急功冒进、一刀切的现象,不仅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未能起到明显的改善,更是严重的阻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3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的考虑及建议3.1整合监管职权,明确监管责任在党的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和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处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等一系列职责,报告的目的是逐步整合监管职权和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效率,切实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修复2。在制定当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相关政策时,应该加强农业、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协调机制,进行统筹监管,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综合管理体系,明
7、确监管责任等问题,确保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的一致性与协调性,为建设“绿色矿山而奠定基础。3.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制度的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制度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的基础,制定一系列的辅助的当地行政法规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是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制度的有效手段,还能够使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更为合理,显著的提高资源的集约型、综合利用程度。目前,我国正处于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深层次改革阶段,监管的难点也逐步变为选用何种监管形式等方面,能够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事前管控,即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之前的审批等环节中加强监管,设置符合开发区域实际现状的准入标准和条件;二是强化事中、事后勘查开发行为监管,不仅加强各类方
8、案的审核,还要加强不同阶段执行现状,比照方案中的预期成果和实际成果的差异,对于不符合方案实际需求的,能够进行停产整改处理等。3.3合理的制定监管力度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背景条件下,加强环境保护监管力度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在监管经过中要杜绝“一刀切现象,但是对于真真切切存在各类环保问题、环保工作不到位的矿山企业,能够进行停产整改处理。如2016年2017年,在全国开展的重点污染企业整改监管经过中,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对大型修理厂、小型修理铺面进行了检查,最终全部关闭,使得当地的机械设备正常维修不能及时进行。这种过激的监管力度不仅对当地环境保护未能起到明显的促进作为,而且阻碍了当地社会正常运转。因而,在监管经过中要严格根据行政标准和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的下发整改措施,如一个维修自行车的小铺子,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是能够忽略不计的,只需要催促处理好废油等问题就能够实现“绿色整改目的,更本不需要关闭维修铺。综上所述,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是新形势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基础,也是建设“绿色矿山的基础,因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是重中之重,但是在监管经过中要杜绝“一刀切、监管力度过激等现象的发生,为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工作鉴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