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食盐不等价交换研究-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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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数民族食盐不等价交换研究(传承杂志)2014年第七期一、产生原因一广西少数民族不善经商,对商业缺乏充分了解和认识。首先,广西的少数民族自古就有不愿意经营商业的传统。与西域的少数民族不同,广西少数民族从事商业的相对较少。广西壮族人历来不善经商,有着“居民力田,不事商贾的传统,以为耕种土地比经商好,常讲“香料不如盐,商贾不如田,“生意眼前花,锄头落地为庄稼。由于历史上深受奸商的剥削,苗族人对商人怀有反感,世代流传着“苗不经商,狗不耙田的谚语。桂东北地区的壮、瑶两族也都是“以农为本,重农轻商。这些都讲明广西少数民族的商品经济意识淡薄,对商业经营和商人的本性缺乏应有的了解。其次,文化程度较低。广西是

2、多民族聚居地区,在清代,省内少数民族寓居的土县、土州、土峒教育水平特别落后,一般土民都没有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各科考试的权利。民国时期,固然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改良教育的措施,但少数民族子女入学率还是很低,文盲、半文盲达90%以上。民国38年1949年,金秀仅有国民基础学校19所,南丹县白裤瑶1万多人口中只要40多名小学生。在隆林县仡佬族地区,贫穷子弟由于生活所迫,根本就没有读书的时机,隆林县的大水井屯地区甚至没有成立过任何性质的学校,全屯20多户,只要2个人识一些字,其别人全是文盲。正由于如此,在食盐交易中,广西少数民族的民族传统和本身的缺陷往往被利欲熏心的商人所利用,导致不等价交换的产生。二商

3、人一定程度上控制着食盐的运销渠道,构成卖方市场。在清代民国时期,“粤西食盐,非地所产,皆取给于粤东。在粤盐入桂的经过中,除官运官销以外,商运也占据了很大的比例。早在康熙年间,广西食盐的运销便曾实行过商运。到了乾隆五十四年,“并两粤百五十埠为一局,举十人为局商,外分子柜六所以改埠归纲也。嘉庆中期,“乃裁局商,改公局为公所。择埠商六人经理六柜事谓之改纲归所。经过盐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商人逐步成为了广西食盐运销的中间商,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食盐的运销渠道。同时,食盐的运销特权也使商人在与少数民族的食盐交易中占据一定的优势,构成以商人为主导的卖方市场。当食盐供不应求时,其市场价格往往由卖方起支配作用,时

4、常会出现价格上涨的倾向,如解放前瑶族地区的交换,仅是少数汉族行商小贩挑运油盐等入山与瑶族人民进行交换,他们以高价售出、低价收购的手段进行不等价交换。在都安县高山岭街,整个市场为钟昌隆、胡兴记、陈少轩、陶利兴等较大的奸商所操纵,每斤生盐换到25斤玉米或14斤大米之多。因而,卖方市场成为孕育食盐不等价交换的“温床。二、不等价交换方式分析清代民国时期,商人在向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输入食盐的同时,也利用少数民族的弱点,采取各种方式对少数民族进行剥削。一抬高盐价或压低农副土特产品价格。广西部分少数民族寓居在交通不便的山区,与外界的联络相对较少,从某种意义上讲,其与市场的经济联络是以商贩为传播媒介而建立起来的

5、。因而,在食盐交换的经过中,商贩便利用这一优势抬高盐价或压低农副土特产品价格,以求获得更大的利润。以抬高食盐价格为例,民国时期,融水地区的瑶族百姓遭到商人的剥削特别严重,1斤生盐需要50斤桐子才能换得。在抗战时期,南丹县壮族的食盐交易中,1斤盐值50斤谷子是常见的现象。在压低物价方面,少数民族也同样遭受了宏大的损失,以解放前的融水杆洞地区为例,当时苗族的1斤冬菇只能换1斤盐,解放后,1斤冬菇至少能够换12斤盐,按此计算,商人获利11倍;在罗城县仫佬族地区,解放前由于奸商操纵市场,他们对农产品采取压价收购来进行剥削,当时4斤米只能换到1斤盐。解放后,政府对市场进行了整顿,只需要2斤米就能够换得1

6、斤食盐。二大秤进小秤出。在广西,不法商贩利用少数民族的弱点,对其进行剥削的手段层出不穷。“大秤进,小秤出就是奸商惯用的剥削手段之一,他们在秤砣、秤杆等度量衡上做手脚,从中获取更大的利润。如在南丹县拉易乡、月里乡壮族地区,商人一般都有两把秤,卖出食盐的秤只要十三四两,缺乏1斤16两为1斤;收购的秤则有十七八两,超1斤。除开差价上进行中间剥削外,在衡器上也获利不少。在防城三区,汉人奸商的剥削同样存在,一次有一名壮族农民到滩散圩卖桂皮,商贩便“大秤进,小秤出地用食盐与其进行交换,结果农民获得的食盐价值还不到实际价值的一半。另外,部分商贩利用少数民族不识秤,收入10两喊8两,卖出6两当半斤,秤多秤少听

7、凭商人本人决定,严重损害广大少数民族同胞的利益。三赊销。赊销也是商贩剥削少数民族的主要手段之一。一般来讲,农副土特产品的生产具有周期性,商贩会利用农产品在不同时间段的价格差异对少数民族施行剥削,从中赚取利润。民国时期,南丹壮族农民在五六月间,需急用一些日用品如食盐,但无钱购买,只得赊购,商人便乘机加收利息,利息一般都在四至七分。融水的瑶民用桐子与商人进行交换,商人一般会先到山外购买瑶民需要的食盐等生活用品,预先赊销给瑶民,以其货价多少,再折成桐子,到桐子收获时还债,一般的折价是银毫三四元,折合交桐子一百斤,但他的货价都要比其他地区用现款购买的更贵。而到桐子收获时期的售价,每百斤又往往不止三四元

8、。这样一来,生产者便要遭受双重剥削。少数民族不懂商贸常识,在交易中利益往往遭到极大损害。除此之外,商贩的盘剥手段还有很多种,如“鸡以只论,猪以头论“长度以手臂测量,两臂之长为一派“囤积居奇等。这些不法经营的手段使少数民族在物资交换中处于劣势,制约了广西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三、不等价交换的影响一食盐不等价交换是造成广西年人均食盐量偏低的影响因素之一。清代民国时期,商人利用他们在食盐运销渠道中的优势,采取各种方式对广西少数民族实行食盐不等价交换。由于商人剥削过重,致使少数民族无力购买食盐而被迫淡食,这种情况导致了广西年人均食盐量普遍偏低。乾隆时期,桂西一些地区人均食盐量还很少。乾隆8年,西隆州86

9、811人的年人均食盐不到1斤;乾隆31年,南宁府、太平府、思恩府、镇安府、庆远府五府所辖土司地方人均食盐量仅约0.5斤。嘉庆年间,广西年人均食盐量也仅有4.5斤。直到清末,广西年人均食盐量也大大低于9.6斤的清代全国平均水平。23而到民国时期,南丹大瑶寨瑶族自治区的里湖乡,富农全年人均9.6斤盐,贫农6斤,雇农4.8斤,在另一个瑶里乡,富农年人均8斤盐,贫农3斤,雇农2斤。全县每人一年平均用盐不到3斤。这些数据也讲明在食盐运销实现自由贸易的民国时期,广西一些地区的年人均食盐量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斤/年。年人均食盐量的偏低,往往使少数民族百姓的身体健康状况堪忧,在隆林县德峨地区,由于当地不产

10、盐,而盐价高昂,彝族需20斤玉米和2只鸡换1斤盐。没有盐,有的吃淡菜,有的用辣椒水或点盐水代之,因食盐少,加上地处石山区,饮淡水多,不少人患甲状腺症。在环江县毛南族地区,由于商人操纵市场致使山区终年缺盐,不少人也患上甲状腺病。8(P15)综上可知,食盐不等价交换使生活条件本就不富有的少数民族无力购买所需的食盐,成为造成广西年人均食盐量偏低的因素之一。二食盐不等价交换造成民族隔膜,影响了广西各民族的和谐发展。清代民国时期,商人利用本身的经济优势和少数民族的一些弱点,采用食盐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使少数民族的利益遭到损害。这种情况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发展,便会造成不同民族之间的仇恨与隔膜,严重影响各民族之

11、间的和谐发展,在解放前的龙胜各族自治县,每至圩期,瑶族以本地盛产的桐子、油茶、药材、香菇等土特产,去换取汉族商人的食盐,一担柴仅能换得4两盐,3斤谷只得盐1斤,更严重的有时1头牛仅换得14斤盐,这种重利盘剥的行为,不仅直接使瑶胞生活贫困,也在瑶汉两族之间埋下了互不信任、相互猜疑、甚至结下仇恨的种子。在毛南族聚居的环江县,由于商人在市场缺盐时趁机提高盐价,1斤盐换1.5斤牛肉,或换大米5斤,有的还在盐中掺沙出卖,以致经常发生纠纷,引起毛南族人民对外商的反感。因而,在清代民国时期的广西,由于商人重利的本性,这种民族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成为引起地方社会与市场秩序不稳定的影响因素。三促进山区农副土特产

12、品的外销。广西地处亚热带,物产特别丰富,但聚居于山区的少数民族遭到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无法将其生产的农副土特产品运到市场介入交易。因而,在交通不畅的山区,商人利用本人在食盐供销渠道中的优势,挑运食盐进入山区,采用不等价交换的方式,收购少数民族的农副土特产品。在交易经过中,大量农副土特产品得以成为商品被商人所收购,构成了一条山区农副土特产品的外销渠道。在大瑶山地区,瑶族所需要的食盐必须依靠山外汉壮地区商贩的输入,而瑶族所生产的大量特产也必须运到山外才能找到销路。在桂北地区,1斤盐换0.5斤冬菇,盐在汉人市场是每斤值银币1角5分,而0.5斤冬菇却值银币3-4角。但由于苗瑶苦于交通不便,出售特产困难,只要通过商贩才能将其所产之物运出山区,这反映了不等价交换在少数民族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商贩在将食盐运进山区的同时,也充当了山区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商兼经营商的角色。通过食盐的不等价交换,广西少数民族所生产的农副土特产品被商贩大量运出山区,投入各地的商品交易市场,其商品化程度明显加强,实现了不同地区之间的物资沟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山区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清代民国时期,食盐的不等价交换随着盐法制度的变迁而产生,在对桂境的少数民族造成消极影响的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食盐不等价交换问题,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经济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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