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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大利亚法庭研究一、法庭的工作职责法庭的主要工作职责实际上是尽力使符合条件的被告进入治疗项目,监控他们施行完成,进而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主要职责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启动各治疗方案法庭对被告的资格有一些基本要求,法庭启动前必须对被告的资格进行审核,总的讲来,澳大利亚各州对进入法庭的被告主要要求具备如下条件:1.已成年;2.是吸毒者,吸毒成瘾;3.原意认罪;4.主动表示愿意介入法庭的戒毒治疗康复方案;5.没有性骚扰或暴力犯罪等犯罪记录;6.没有患有影响治疗的精神疾病等。符合条件的被告能够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开展初步的资格排查。不符合条件的被告会回到原审理法院等待判刑或参加法官的早期转介项
2、目。进入法庭项目的被告,通过资格审查后,首先要面对初步健康评估,然后确定治疗方案,每个被告的治疗方案都是量身打造。假如罪犯发现治疗方案太艰辛而不愿介入或不能得到非常合适的治疗方案等,罪犯必须退出法庭。符合条件的被告,向法庭认罪,签订遵守方案执行的书面承诺,法官断定暂缓执行的刑罚,罪犯所参加的法庭监控治疗方案正式启动。 (二)监控各治疗方案施行进入法庭的罪犯能够选择住在本人家里或是法庭指定的住处来执行法庭制定的治疗方案。方案执行经过中,罪犯必须接受定期检测使用情况的尿液检测,同时定期向法院报告治疗情况。此外,治疗方案还包括如下三个阶段内容:1.罪犯首先接受戒毒治疗,逐步减少依靠性,进而停止因依靠
3、性引发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完成第一阶段目的后,进入第二阶段。罪犯开场加强生活和工作技能;第三阶段是康复阶段,罪犯寻找工作或准备重返社会。通常,一个治疗方案至少需要12个月,有的州规定了18个月。下面三种情形将导致方案终止:1.法庭认定罪犯已经完成了方案;2.罪犯碰到困难无法继续执行而主动申请终止方案;3.法庭认定罪犯不能很好地履行方案规定的义务和介入活动,已经很难实现方案目的,或罪犯在方案执行中仍对社区构成一定的威胁。 (三)建立确保各治疗方案施行的工作机制法庭设有一个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该小组负责聚集需要天天及时向法院汇报的吸毒者的各方面信息。该小组固然来自不同部门,却有着明确
4、的职责分工,构成了极为融洽的协作机制。小组由检察院指派的律师、警察部门代表、护理参谋、法律援助律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缓刑协调员、法院立案记录员和法官等成员组成。检察院代表主要负责向法院提供案件事实材料,以确保适宜的指控罪名和正确的量刑;警察部门负责提供检察院相关的案件立案、侦查材料,同时,确保方案执行中监管被告的行为;护理参谋的职责是:了解被告的健康和药物依靠状况,制定他们的治疗计划;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提供方案执行各阶段所需的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被告心理康复、生活技能培训以及帮助被告解决回归社区的困难;缓刑官与法官负责讨论治疗方案与案件处理的结合等问题。法庭的治疗方案就是这样通过这
5、个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发挥行使着对被告的监管作用。通过这个小组的定期讨论、汇报以及关于被告的定期报告,法官得到被告很好地完成方案的结论,法庭就可宣告该被告的执行方案终止,被告不需再进入监狱服刑,能够回归社会;但对于不能按计划执行方案的罪犯,法院必须重新考虑原来暂缓执行的刑罚制裁;如在执行方案期间,被告又有新罪发生,法院能够考虑采取一些临时制裁措施或立即终止执行方案。二、法庭在各州的运作澳大利亚法庭除了上述提到的一些共性的内容外,各州在运作中还呈现出详细的特色: (一)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法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吸毒者从监禁中转移到治疗项目,他们通常不作为其他审讯前法庭移交项目的指标
6、参数。基于(1998年法庭法案),新南威尔士州法庭成立,行使地方和区域法院司法管辖权。符合所列条件的被告将从其他法庭移送过来,进入该项目后就意味着开场了戒毒和评估的羁押候审阶段。这需要两个星期,每个介入者会带着个性化治疗方案离开。评估工作后,被告必须认罪,然后获得缓刑判决,顺利地完成3阶段的戒毒项目可能需要1年的时间。假如他们不能完成戒毒项目,他们得重返法庭,重新等候新判决。新南威尔士州法官能够放置那些所犯罪行不能进入法庭,并且又可能会获准保释的罪犯进入法院早期的转介项目,这种转诊项目(MEIT)以完成强迫戒毒治疗作为获得保释的条件。澳大利亚对吸毒及其引发的犯罪,主要贯彻治疗手段为主的治理思想
7、,以为刑罚的作用对吸毒者有限,所以设立了一套司法转处制度。除法庭项目外,法官早期转介项目发挥着较为积极的作用。转介项目是地方法院针对使用的被告人实行的庭审答辩前防备项目,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被告人的治疗和康复打破因引发犯罪的恶性循环。它是被告人庭审答辩前的程序,不取决于被告人能否认罪或者最终能否被定罪。故转介项目与法庭处置的对象不同,后者针对的是确定有罪的吸毒人员。新南威尔士州有近一半的地方法院开展转介项目,88%的相关被告人有参加转介项目的时机。被告人参加转介项目必须符合下面条件:1.已成年;2.被指控的罪行与吸毒有直接关系;3.所犯罪行不是性侵犯、严重暴力犯罪或者其他必须由法院及时判决的;4.
8、被告人必须具有明显的、可治疗的吸毒问题;5.被告人适于保释;6.被告人本人须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转介项目;7.法官同意被告人参加。2000年以来,该州还运作了青少年和酒精法庭。在少年法庭的控制下这些法庭发挥作用,它通过提供包括保健和教育方面的需要,旨在提供防止再次犯罪的综合案件管理办法。 (二)昆士兰州根据(戒毒康复(法院移交)法),昆士兰州已运作了五个法庭。法律和条例对每个法庭限制了每年能够进入这些项目的人数。进入法庭被告的资格主要包括:1.必须是成年人;2.吸毒成瘾;这种药物依靠性必须是他们犯罪的促成因素;3.他们有可能被判处监禁刑,但不涉及暴力或性犯罪指控;4.生活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成认所犯罪
9、行。介入者会收到包括治疗、药物检测和法院的监督内容的详尽戒毒命令。这些命令通常需执行长达18个月。在此期间,介入者可能会得到一些附加的特权或制裁。命令执行终止时量刑启动,成功戒毒完成的结果将纳入量刑考虑中。 (三)南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法庭在阿德莱德地方法院开展工作。介入者必须是寓居在阿德莱德市区内,年龄在18岁以上,成认犯了严重罪行,同时吸毒成瘾的被告。他们不一定是犯犯罪,但所犯罪行的根源必须是吸毒成瘾。他们进入项目后就会得到一套个性化治疗包,其包括家庭电子监视、拘留保释、尿常规检查、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内容。该程序成功完成与否将影响最后的量刑结果。 (四)维多利亚州维多利亚州法庭在丹得农地区运作
10、,对于被告资格的要求为:1.吸毒成瘾;2.由于涉毒犯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刑;3.准备认罪。假如符合条件的被告愿意进入项目,他们将被纳入戒毒治疗康复令中。戒毒治疗康复令包括两个要素:1.伴随治疗和监控的监禁刑期不超过两年;2.假如不能完成项目,被告将面对重新量刑。其他维多利亚州的法院能够在干涉和治疗项目(CEDIT)基础上将被告进行法院转介和评估。有长达12周的项目为被告在保释期间提供评估、治疗和支助等。 (五)西澳大利亚在西澳大利亚,法庭在珀斯地方法院和珀斯青少年法庭开展业务。根据(2004年地方法院法案)规定,地方法院能够开设一些部门来处理特殊案件或特殊被告,比方案件或家庭暴力案件。被告认罪后,
11、根据其所犯罪行的程度和涉毒种类,被告将被纳入3种执行方案中的一种。三种执行方案包括:1.对于第二或第三次涉及大麻的犯罪的罪犯,并且已经参加了三个专题的教育的罪犯,适用基本的干涉方案,也就是能够在判刑前选择能否进入法庭项目;2.对于中度严重的罪犯适用监控治疗干涉方案,即在量刑前必须开场监控下的治疗;3.最终执行方案则是被告必须进入法庭,法庭则包括了更多更精心的治疗和司法案例管理内容。此外,在杰拉尔顿市,法庭程序运行的做法称为杰拉尔顿替代量刑制度(GAS)。该体系具有更广泛的职能,包括了对酒精滥用案件、家庭暴力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的规定。该体系不能替代量刑体系,但为选定的罪犯提供可选择的替代途
12、径,包括:1.法院监督方案涉及为期四至六个月的治疗康复方案,由一个法庭管理团队监督罪犯完成;2.基本干涉制度则是罪犯没有法院管理团队的监督,自行介入康复程序。三、启示澳大利亚法庭运作数十年来,在改造治疗吸毒的罪犯,使他们能够成功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率,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中国,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目前,在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没有运作法庭措施,但澳大利亚法庭的有效运作能给予我们无论是社区矫正,还是扩大到对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一些启示: (一)
13、在对非监禁刑涉毒罪犯的监管改造中或者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治疗工作中,多部门合作机制需要加强。(社区矫正施行办法)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但在实践中,多数地区社区矫正涉及的多部门的可行的协作机制还未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的有效沟通途径也未落实;多数工作由弱小的社区单打独斗。所以,像澳大利亚法庭运作经过中充分融入司法、公安、社会气力的机制需尽快建立。在社区戒毒的工作中,(戒毒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
14、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详细施行社区戒毒。固然该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下面简称(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确立了社区戒毒的戒毒工作体制,此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和澳大利亚法庭专门工作小组的功能看似相近,但实践中,在对吸毒人员从发现到送往社区戒毒或送往强迫隔离戒毒所,再到戒毒期满后回到社区康复的各个环节中,由于现行机制中没有对多个部门合作的责任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没有适宜的评估鼓励机制,没有保证工作小组成员开展工作的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所以,目前在中国的多数地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还在困难的起步阶段。 (二)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或对吸毒罪犯的改造工
15、作,监管与治疗相结合方法需要加强。澳大利亚法庭在运作经过中始终通过专门工作小组与社区结合共同施行对吸毒罪犯的监管下治疗,最终实现减少吸毒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法庭这种始终关注监管与治疗结合的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长久以来,我国的戒毒形式,或是过分注重司法强迫,像强迫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或是格外强调医学参与,比方医疗机构创办的自愿戒毒。也有一些模拟社区,如开远雨露社区、云南戴托普中心尝试通过集体生活的方式尝试改变戒毒人员的行为,使之重返社会。但这种模拟式的戒毒社区并不能替代真实的社区,当成瘾者回归社会之后,同样会出现很多不适应及高复吸情况,再者,我国的成瘾者总数较多,无法建立诸多的治疗社区,以知
16、足大量成瘾者的救治情况所以,在真实的社区中,推进对吸毒人员的监管与治疗工作非常迫切。(禁毒法)的公布后,初次确立了社区戒毒的法律地位,截至2012年底,全国正在参加社区戒毒的人员有13.6万余名。但目前我国社区戒毒工作中对吸毒人员的监管与治疗相结合的施行还需要加强。由于,目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各环节的无缝隙连接机制还未能建立,各部门还存在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等现象或困难,无法很好实现对吸毒人员的监管与治疗结合;同时,在对吸毒罪犯的改造中,由于主要的执行机构是社区,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社区发展还普遍处于比拟初级的阶段,多数社区尚无力承当对吸毒人员又监管又治疗的任务。 (三)中国急需加强社区矫正或
17、社会工作志愿者队伍建设。无论是社区矫正工作,还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会工作人员作为最重要的运作群体,他们的质量和数量一定程度决定着工作的成败。目前,中国的上海、无锡提供了好经历,例如,上海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获得社会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在我国多数地区社会气力还很薄弱,如在昆明的社区戒毒工作中,昆明市政府提供了500个公益性岗位对吸毒者进行帮教,他们没有编制,属于临时性岗位,每月只要数百元的“津贴,面对这样的低廉报酬,却要从事集心理、医疗、社会沟通技能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或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这些做法导致的毫不例外的结果就是:社区中长期缺乏工作人员或缺乏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所以,相关决策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或措施确保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禁毒专干、社区志愿者的队伍建设和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