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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法制建设下的网络民主一、网络民主之面面观1.便捷性与低廉性。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便捷性与低廉性,使这种新型投票形式与传统民主形式相比有了这方面的提高,并且便捷性与低廉性也增加了民主主体的介入积极性,扩大了民主介入主体的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在投入非常小的成本的情况下非常便捷地介入民主。2.虚拟性。传统的民主形式都有一定的真正空间,而网络民主却因其依托于互联网,而建立了一种全新的人与人、人与物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形式。处于发展初期的网络民主由于其虚拟性,导致其正式性较差,网络社区还未构成正式的较科学的民主组织构造形式,介入的主体也往往因而具有分散性和不稳定的特点。3.互动性。由于互联网技术使网
2、民们能够愈加方便而廉价地进行沟通与互动,网络民主因而具有很强的互动性,这种互动体如今民主经过的所有阶段。以投票为例,传统的民主投票只要在前期才存在较为有限的互动,而网络投票的介入主体们能够在投票前通过互动沟通获取信息,交换相互的看法,在投票后可以以进行监督,甚至直接与选举对象进行良性的互动。电子政务、网络论坛等更是民众反响本身诉求的良好渠道。4.双重性。正如传统的民主形式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一样,网络民主固然能够一定程度地促进民主的公开公平公正,但“网络暴政后文将具体叙述等现象讲明了网络民主仍然具有双重性,尤其是对少数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方面,网络民主更是存在天然的弊端。这种新型的网络民主形式试图通过
3、新技术推动的变革来落实介入制的直接民主政治,旨在实现民主的基本价值。然而网络民主能否实现民主的真正价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还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求下网络民主的反思从标准的意义上来看,民主有下面四个核心特征:第一,重塑权利构造。原有的等级制构造下,通过民主引入自下而上的反控制构造,构成一种双向控制、对称平衡的构造,构成一种利益联动机制下的平衡权利格局。第二,重塑利益构造。在利益联动机制下,公民的需求得到知足,权位与人民利益相结合,构成了一种上层职权与公民利益交易的政治市场。第三,重塑决策行为形式。竞争的政治家不断向选民提供更大限度的利益知足,公民需求得到表达并通
4、过政策得到实现,国家同富人结合在一起的自然状况得到改变。第四,重塑政府性格。各个政党之间的政策非常类似,都尽可能知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政策渐渐趋同甚至融合,公民需要成为了最最关键的问题,进而决定了政府的务实取向和问题导向的性格。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辩证统一,没有人民民主就不能有效地对敌人实行专政,而对敌人的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保障;在人民内部,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人民既要享受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来约束本人,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有一个逐步完善的经过,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此,我们能
5、够看出民主是以平等理念为基础建构的当代国家政治制度,是一种公民介入的上下互动形式,其本质是要构成一种“抗衡气力,在平衡中尽可能保护所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简单来讲,民主就是一个多数决定的经过,但民主的价值却愈加体如今对少数的保护上,民主的建立就是为了避免特权的构成,而多数的暴政比少数特权愈加可怕,民主的发展经过中,民主暴政反而成为阻碍民主价值实现的最大隐患。如今网络民主却让我们看到了民主暴政这个最大隐患。以“人肉搜索为例,人肉搜索希望能够构成“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搜索体验3;网络论坛希望通过网民们的讨论沟通,以期讨论出愈加理性的结果;网络投票希望能够通过全民
6、介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投票实效然而现实中的网络民主却暴露了非常普遍的网络暴政现象,由此可见网络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民主内涵有着宏大的差距,笔者将这种差距出现的原因总结为下面三点。首先,非实名制的弊端。由于技术等原因,当今的网络还未能实现实名制。这就带来了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众所周知,未受限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由于人们的自由将会由于不存在自由的界线而遭到相互的毁坏。“网络民主作为新鲜事物,由于非实名制的原因,使网民们无须对本人的言行负责,导致了大量地对别人权利的损害,产生了网络民主的多数暴政现象。其次,保护机制的缺乏。即便很难通过事前的保护机制避免人肉搜索、多数言论压制等对个人
7、权利的损害等问题,但通过相关法律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救济仍能减少网络暴政。当下现实中相关法律条例的缺失,使网络成为人们发泄的空间,各种网络不当言行由于不用遭到事后法律惩罚而愈加促进了网络多数暴政对少数的迫害现象。最后,伦理规范的缺失。网络是一个不同于现实的虚拟地带,其中的网络伦理规范愈加难以构成,而伦理规范作为一种内在的约束力,对网络暴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当下现实中网民内在的伦理规范的缺失,则是导致一系列不道德、侵权等行为的深层次根本原因。固然我们不能否认网络民主对促进民主的积极意义,但笔者仍然坚持以为,由于以上诸原因是有待于进一步探及的隐性因素,网络民主在实现民
8、主的制造平衡格局、保护每个人的合法利益方面,还需做出更多的探索和改善。三、网络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平衡的对策及建议纵使在上一部分分析了网络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存在宏大差距,但毫无疑问,网络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有其本身独特的优势,并且网络影响人们生活趋势不可逆转。即便目前存在网络暴政等问题,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网络民主的逐步成熟,其本身独特优势将会随着网络的浸透而进一步得到改善。只要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网络民主就有可能发展成理想的实现全民参政的民主手段和方法。为了更好地适应网络民主这不可逆的趋势,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及应对策略以参考。首先,充分肯定网络民主的合理
9、价值。网络民主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垄断,更好地提供可行途径实现双向沟通及互动;扩大了言论自由的介入度,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实现;有利于促进文化传播和社会矛盾的调节,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其次,应出台规范和限制“网络民主的施行原则。要根据中华特点社会主义的国情,结合唯物辩证法矛盾的特殊性方法论,切实落实合法性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及比例原则。再次,推进网络实名制的量尺。平衡个人权利、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净化网络环境,合法保护公民权利。更要权衡好网络实名制的利弊,科学合理地扬长避短,推动网络民主的规范化进程。最后,完善网络民主及社会主义人权的保障机制。加强和完善立法,将网络民主纳入司法的保护体系之中,提高对网络民主的立法层次,重视人权保护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综上所述,“网络民主既然是一件新生事物,那它就是一把双刃剑,就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提炼和完善。我们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监督和管理下,充分地扬长避短,切实发挥其作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所做出应有的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