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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低碳经济法律督查体系的构思国外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制现状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地意识到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在投入巨资进行低碳技术和产品开发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能够借鉴珍贵经历。英国是低碳经济最积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它将发展低碳经济列为国家战略,建立了低碳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施行机制及政策措施。年月了第一个能源白皮书(我们将来的能源:创立低碳经济):,提出了五个关键目的:一是使英国走上减少排放的道路,至年减少约,至年获得真正的进步。二是保持能源供给的可靠性;三是推动国内外竞争性市场的发展,帮助提高可持续经济增长的比率;四是提高生产力;五是每个家庭得到足够的和能够支付的热能
2、。年月又通过了(气候变化战略框架),提出了碳捕捉与存贮的概念,即涉及从化石燃料燃烧及其它工业经过中捕获的经过,并将其存在于地下,如:存贮于石油和天然气田中。文件以为:据统计数据,假如全球每个人像英国人那样消耗天燃气和产生,则人类需要三个地球;英国人的目的是必须以最低的经济成本向一个地球生活的方向努力,确保人类代际之间、国家之间和各领域之间有平等的责任。气候变化法案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它提出了在全球框架内建设低碳经济国家的目的。但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全社会采取可持续的行动,政府及公共领域必须起带头作用,确保其它国家、企业和个人发挥其作用,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大的环境威胁,假如能够解决这一问题
3、的话,则需要全社会做出最大的努力。到此,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建立低碳经济法律的国家。年月了第二个能源白皮书(迎接能源挑战),提出了英国面临的两个长期能源挑战,一是国内外通过减少排放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二是随着英国日益依靠进口燃料,确保能源安全、清洁和便宜。为应对这两个挑战,再次重申四个政策目的:一是至年排放减少约,至年获得真正的进步;二是保持能源供给的可行性;三是促进国内外竞争性市场的发展;四是确保每个家庭得到足够的可支付的热能。年(气候变化法案),建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的,通过国内外的行动,与基准年比拟至年将至少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达。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该法案引入了一个碳预算系统,提出了具有法律
4、约束力的连续五年排放的限制值,这一措施从年开场施行。前三个碳预算于年月列入法案,要求年减少排放至少达。第四个碳预算于年月列入法案,要求在年期间碳排放与年相比至少减少;年制定了白皮书(低碳转型计划:气候与能源国家战略):,制定了至年的转型计划,即变革我们的能源领域、我们的家庭与工作场所、我们的交通、我们的农业和我们管理土地与废物的方式,知足碳预算的要求,最大化经济时机,保护最脆弱的领域。年月了(可再生能源战略),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的目的,即至年有的能源来自再生能源。从年至年二氧化碳排放减少亿吨以上,至年化石燃料需要减少,天然气进口减少。美国尽管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也号称不承当相关义务,但美
5、国的法律法规对国内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标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年月,参议员与介绍了(低碳经济法案),其目的是减少美国对全球的变暖污染。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气候政策主任阐述了(低碳经济法案),这是对联邦立法的另一个政治支持的信号,即减少热排放。不幸的是,法案的目的将不会快速减少排放并深化防止危险的全球变暖。为了避免最危险的气候影响,至年美国需要减少排放,至年减少排放,法案将发展低碳经济列为美国将来的重要发展方向。年底美国又公布了(新能源法),这个法案的目的是促进美国在能源方面愈加独立与安全,增加清洁可再生燃料的生产,保护消费者,提高产品、建筑和车辆的效率,推动对温室气体的捕捉与存贮的研究与开发,改良联邦
6、政府的能源利用效率及其它目的,为其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年月,美国总统签署了(美国复兴和再投资法案),其目的是保护与创新工作岗位及对受危机影响最大的项目提供临时帮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和绿色能源方面的投入,其中能源效率和再生能源研究计划投入亿美国,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碳捕获、能源效率及制造高级汽车电池系统与组件。年月,美国又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提出了“限额交易体系,在这个体系指导下,美国政府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概念,公司能够购买或出售排放权,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减少碳排放。法律会设定期间的总排放量数值,会要求调整实体的排放权。排放更多气体的实体将面临更高的成本,这对减少排
7、放会有鼓励作用。年初,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新的立法动议,要求修订欧盟现行的(燃料质量指令),以便反映燃料与发动机技术的进步,帮助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低碳燃料的发展,如生物质燃料;知足(清洁空气战略)制定的空气质量目的,减少柴油中硫与多环芳烃的排放。委员会也提议对年燃料进行强迫性监测与报告“生命周期温室排放情况,指出燃料供给商的责任就是确保燃料在其生命周期内如:生产、运输和使用产生的温室气体,在年至年期间每年减少。欧盟(燃料质量指令)于年月日正式,年月日进行了修订,以便降低汽油和柴油对环境与健康的影响,开场考虑新的欧盟生物质燃料及温室气体排放目的。其它一些发达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设低经济社会。
8、年,日本政府通过了“建设低碳社会行动计划,将低碳社会作为将来的发展方向和政府的长远目的,在年前实现二氧化碳捕捉及封存技术的应用。意大利施行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推行白色证书制度,减少能源消耗。挪威对开发可再生能源给予明确、固定和长期的补贴;逐步引进温室气体低排放和零排放交通工具;施行愈加严格的建筑规范标准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德国通过高技术战略保护气候,先后出台能源研究计划。澳大利亚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长期减排目的。总之,国外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国家战略目的、碳排放交易机制、鼓励技术开发创新、基金援助计划、国际合作、治理机构、报告制度等内容,其发展目的较明确,操作性
9、较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现状我国在低碳经济法律规制方面也获得了一定的进步,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与规制。如:制定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还初次公布了减排的量化目的,即年单位排放比年下降至;年公布施行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制定了(节能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施行方案)、(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新能
10、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等政策规划。然而,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方面,我国仍然处于薄弱的状态。一是能源法至今还没有出台。由于这部法能够代表整个中国能源发展的方向。能源法主要对涉及能源领域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一些重大问题,涉及能源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与规则等方面加以规定,同时解决单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从重要性上看,不可否认,能源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大法。固然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单行法早已出台,但这些法必需要跟能源法配套。“煤炭法等如今都在改,但是也改不下去了,其他法必需要跟能源法靠拢,能源法不明确,那些法也动不了
11、。作为能源法起草组的核心起草人员之一,中国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钟瑚讲,一部能源法的出台将带动一批法的修订。二是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同时也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这将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能源公用事业法是能源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主要关注能源产品的供求环节,注重构成一个规范的能源产品市场,调节内容包括能源企业的市场准入,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能源供给企业的权利义务,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和能源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等等。三是现有的能源立法规定不够具体,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环境执法效果不佳、环保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固然法律、规划规定的执行措施涉
12、及到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手段,鼓励公众与企业自愿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奖励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中没有起到应用的作用。四是我国的环境与生态法律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怎样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和促进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怎样落实法律规定的减排标准以及最低能耗标准和节能认证,包括推行能效标识制度落实等,法律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固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各社会团体组织、公众以舆论监督为辅的监督体制,但是,我国的社会团体组织、公众介入的意识与制度的保障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实际上我国环保及发展低碳经济法律执行的监督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监督作用非常有限。五是低
13、碳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低碳经济涉及的不仅仅是能源、环境与气候领域,它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单从能源、环境与气候领域考虑是片面的,不全面的。而现有的低碳经济立法重点是能源领域的立法,而没有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来考虑,即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方面考虑低碳经济的立法。总之,我国低碳经济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着重于对能源的立法,其中最重要的能源法至今还没有出台,与能源有关的单行法的制定与修订也无法进行,除此之外的其他方面要么是以政策或战略目的的方式提出,要么还未涉及到。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建议一是要加快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尽快完成(能源法)的立
14、法工作;抓紧制定能源公用事业法、石油、天然气、核能等领域的单行法律;抓紧修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环境和资源等低碳经济领域的专门法律;抓紧制定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及各种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相关法律,加快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建立。二是要细化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可操作性。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宜粗不宜细的传统,使得执法裁量权伸缩范围较大,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及进行法律监督带来一定难度。三是应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考虑完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
15、讼法等方面考虑低碳经济的立法,对于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有益。四是加快建立低碳经济法律监督机制。对于低碳经济法律监督机制来讲,笔者以为行政法更重要,由于低碳经济的法律监督是行政法中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行政主导,权利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因而,制定行政法以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是实现低碳经济的必要条件。总之,近年来低碳经济是一个热门话题,有关低碳经济的文章很多,不过就低碳经济法律规制方面的文章并不多,而低碳经济法律监督机制方面的文章几乎为零。因而,本文仅对低碳经济法律监督机制的基础,即监督的根据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从宏观上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与讨论,提出了完善低碳经济法律规制的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