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致患者长期滞留医院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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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致患者长期滞留医院案例分析摘要:文章述评一起患者以医疗纠纷为由长期滞留医院的案例,进而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依法维权、强势维权并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以此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关键词:侵占床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纠纷一、案例回首一诊疗经过2015年1月29日,患者孙某因“腰痛伴左下肢疼痛半年,加重10天入住某医院骨科病区,被诊断为“腰4、5内固定术后,腰5-骶1椎间盘突出症。完善检查后,孙某于2015年2月5日行“全窥镜下腰后椎板间隙入路髓核摘除术。术后,医院予对症治疗;患者左下肢疼痛缓解,但出现右下肢麻木、大小便控制欠佳等情况。由此,患者及家属开场质疑医院的诊疗措施;医院骨

2、科考虑其存在医疗纠纷隐患,便前置预警而将之上报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以尽可能保证患者安全。医院医务处屡次组织全院大会诊,并启动医疗质量与安全委员会讨论;与会专家一致建议患者作精神状况评估,且以为患者目前的临床表现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患方屡次拒绝医院的评估建议。2015年3月下旬,经多学科评估,患者已符合出院标准;但其本人及家属以为医院的诊疗经过存在瑕疵,并拒绝出院,侵占病床直至2019年7月5日。二处置经过患方申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15年9月,市医学会出具鉴定结果,以为其不属于医疗事故。2015年11月,医院向孙某下达“停止侵占病床告知书,但孙某拒绝出院。为维护本身合法权益,医院

3、于2016年2月22日起诉孙某侵占病床且拒绝缴纳医疗费用。2016年6月16日孙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该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并主张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共计100万元人民币。法院根据孙某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且孙某未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亦不同意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一审讯决: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孙某上诉。孙某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于12月28日申请再审。由于孙某一直没有搬离医院,2019年4月18日医院向法院申请强迫执行

4、;7月4日,法院执行局法官至医院向孙某宣读(强迫执行通知书),次日孙某搬离医院。孙某离开医院后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12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审查终结。二、案件评析该案例是一起医疗纠纷致患者长期滞留医院的典型案件,处置经过也较为复杂。患者长期滞留医院,不仅侵占医疗资源,还极大地影响了医疗秩序。笔者对该案例评析如下。一医患纠纷的良性解决,需要通过法治来实现一些患者缺乏法律知识,在对诊疗经过提出质疑后,却不知该怎样依法维护本人的权利,试图通过欠费或侵占病床来进行要挟或会谈。然而这一行为不仅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损害了其他患者接受治疗的时机

5、和权利。该案中孙某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且拒不出院。从法律关系上来看,长期滞留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法律根据是(合同法);医疗损害是侵权责任诉讼,法律根据是(侵权责任法)。患者不可由于侵权责任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更不可因而长期滞留医院。1因而无论能否构成医疗损害,孙某侵占床位且不缴纳医疗费用的做法都是违背(合同法)的。二医疗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我国固然公布了关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无论是(关于办理施行“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第一条对“软暴力的定义,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第五十九条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表述,

6、对“扰乱医疗秩序的界定都不够详细和明确。三医患沟通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不畅及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患方处于被动地位。很多情况下医生缺乏主动沟通的意识,没有及时让患方了解病情变化及治疗护理方案,只是让患方自行阅读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导致患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对医院的信任度降低。一旦治疗效果不满意或发生意外情况时,患者便会把责任归咎到医生身上。该案中孙某术前没有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当术后恢复情况没有到达期望值时,医患矛盾就发生了。三、对策与建议一医疗机构需要强势维权、专业维权医疗服务合同属于经过合同,而非结果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在履行结果上并不苛求到达患者所要求的某种特定效果。患者符合临床医学上的出院

7、标准,医院即可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停止提供医疗服务,要求患者出院。另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对于这种“软暴力的“医闹行为,医院应及时终止医疗服务合同,要求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尽快腾退床位,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本身权利,维持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二完善医疗法律法规滞留医院并侵占床位是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但是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这种“医赖行为进行明确定义,也没有详细处理办法,当前的法律条例无法解决“医赖现象,存在患者举着维权之旗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况。因而,国家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医赖的定义,规定患者在符合出院标准

8、后必须遵医嘱及时腾退床位,不得侵占床位及拒缴医疗费用。假如患者恶意拖延或者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医院有权交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置。法律的权威性有助于减少这种“医闹性的“软暴力行为。三健全医疗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当下,医院在医患纠纷的处理问题上缺乏健全的院内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没有专设部门或人员与患者进行交涉,缺少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为减少医闹现象,推动医患纠纷妥善解决,医院应当加强本身管理体制建设,在医闹多发地带,如急诊室、手术室周围,增设安保措施,第一时间控制事态,争取将伤害降到最小。同时,医院应当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分担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及医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减轻双方的压力,进而缓解矛盾,降低“医闹事件发生的概率。2四将“医闹纳入征信惩罚机制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无故滞留医院的患者,不仅要记入诚信记录,医保部门也应当停止为其支付费用。201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施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该名单信息通过全国信誉信息平台推送至介入联合惩戒的各部门,共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并完善针对患者“侵占床位的征信惩罚机制,根据介入及策划人员的责任轻重施以惩戒,有助于全社会共同维护好医疗秩序,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誉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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