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宪政论文-精品文档 (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孙中山宪政论文-精品文档 (2).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孙中山宪政论文一、与孙中山宪政政权组织形式迥然有异孙中山在规划将来政体时,提出的一个重要理论是五权宪法论。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中提出:“希望在中国施行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12月2日在(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明确表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的主义,叫做五权分立。孙中山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真正实现民权。考察了欧美各国政治后,孙中山以为:“在民权发达的国家,多数的政府都是弄到无能的;民权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多是有能的。英、法、美等国实行民权上百年,但如今所实行的民权与百年前没有多大区别,“假如仿效欧美
2、,一定是办不通的。欧美既无从仿效,我们本人便应该想一种新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国要实行民权,必须在借鉴欧美的基础上,重新想出一个新的办法,避免欧美代议民主制的弊端,改变人民对政府的态度,这个新的方法就是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1924年,(建国大纲)中明确指出:“在宪法开场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概括地看,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独创的政体形式,其内容可分为:(1)权能分治、以权治能。权能分治理论将国家权利分为两部分,一为政权、一为治权,人民享有政权,政府享有治权,“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气力,便叫做政权;
3、政权就能够讲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气力,便叫做治权;治权就能够讲是政府权。在孙中山的设想中,人民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行使直接民权,以此来制约政府,“人民有了这四个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能够实行这四个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此即为以权治能,充分体现了孙中山民权主义的内容。(2)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权能分治、以权制能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对于政府的权利,孙中山将之一分为五,“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固然在形式上中央政府职权一分为五,五权中以行政权居首,但五权是互相平等、互相协作的关系,而不是分权学讲所强调的制衡关系。南京国民政府于19
4、4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标榜“根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进入宪政,但实际上完全背离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首先,以权治能未能实现,民权未有成效,民众照旧处于无权状态,突出体如今地方自治未能实现及国民大会的职能方面。孙中山设想的以权治能,在地方层面,通过地方自治的实现使得民众把握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中央层面由各县选出一名代表组成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宪政之下,民众以此对政府进行制约,构成以权治能,政府必须根据人民意志行使五种治权。但实际上在南京国民政府进入所谓宪政后,民众无权,一切权利与训政时期一样,掌控在国民党手中。一方面,地方自治未能实现,不但是革
5、命程序论的背离,更是对孙中山民权思想的背离;另一方面,国民大会不能代表广大民众,并且无法做到对政府的有效制约。在国大代表的选举经过中,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3月、5月相继公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国民大会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标榜选举以直接选举的方式到达公平、公正,但这都是表象,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完全由国民党控制。国民党不仅控制国民党内的候选人,候选人的提名权控制在国民党各级党部手中,而且控制非国民党籍的候选人,“经本党代办提名签署之无党派人士,各承办选举之同志尽力协助其中选。在选举经过中,国民党各级党部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动用军警等强迫气力操纵、改变选举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选举
6、出来的国民大会代表不可能代表广大民众,恰而是国民党操控的具。即便如此,国民大会对于南京国民政府仍然缺乏有效的制约权。(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期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总统任期6年,并且在(中华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国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只是规定有四种情形之一时,国民大会能够召集临时会:“一、依本宪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总统、副总统时;二、依监察院之决议,对于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时;三、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四、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根据正常情况,国民大会6年中只能开会3个月,其他时间体现不了政权对治权的制约,很难到达以权制能的目的。其次,五权宪
7、法名实不符。在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置上,(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实行五院制,从外表上看是继承了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讲,但实际上在五院的关系上,却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迥然不同。在立法院的定位上,(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11(p1107)行政院实际上是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的地位要高于行政院,行政院受制于立法院,而行政院却不能对立法院有所制约,存在着单项的制约关系,颇有内阁制的特点。(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司法院有“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根据这一规定,司法院就拥有了对立法院、总统、行政院的制约权利。监察院又对司法院有制约权,并握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制约权。从(中华民国宪
8、法)的内容能够看出,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政权形式上保留了五权宪法的框架,但本质上是回归到西方三权分立的道路上来,孙中山创立五权宪法就是避免英美等国三权分立、代议制带来的弊端,1947年颁行的宪法重回三权分立的形式是对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背离。综观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政府体制,国民大会完全为国民党操控,五院制实为三权分立,不但不能实现孙中山五权宪法论中要求的权能分治、以权治能,相反南京国民政府以五权宪法继承于孙中山遗教为由,将之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掩盖的装饰,更具有欺骗性。二、与孙中山的宪政党政关系渐行渐远孙中山对于党政关系有独到见解。民国成立之初,孙中山一度倾心于西方的政党政治,希望在中国能实如今议会民主
9、框架下的良性党争,但终以失败结束。此后,孙中山汲取苏俄成功的经历,提出了“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理念,“先由党造出一个国来,以后再去爱之。“所谓以党治国,并不是要党员都做官,然后中国才能够治;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民都遵守本党的主义,中国然后才能够治。并且孙中山的“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理论与革命程序论有机结合,根据革命程序论规划,军政时期,以党建国;训政时期,以党治国;宪政时期,还政于民,实现民主政治。同时对于民主政治的实现途径,孙中山一直以来是以实用主义态度实践的。辛亥革命后,南北对峙,为了早日实现民主共和,孙中山让出大总统位置。袁世凯倒行逆施,民国陷入存亡生死关头,孙中山号召各地反袁,进而
10、导致护国运动;袁世凯死后,中央政权落入北洋各军阀手中,孙中山依靠西南军阀的气力先后掀起几次护法运动;在屡屡失败后,孙中山提出“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新三民主义,改组国民党,将一盘散沙的国民党重新变成为主义、理想奋斗的革命党。但就在国共合作,革命声势日涨,前途光明之时,孙中山在得知北京政变,决然北上,并发表(北上宣言),提出由各党派、团体、反对曹吴各军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决定国是,希望通过此举能到达国内和平,实现民主共和的梦想。从孙中山的奋斗历史能够看出,孙中山试图用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民主政治的奋斗目的,并在详细实践中联合一切能够联合的政治气力,共同反对当时对民主政治威胁最大的政治势力,强调将
11、当时有政治活动能量的政治气力全部纳入统一框架之内。南京政府于1947年公布进入宪政,外表上公布了宪法,实际上完全背离了孙中山宪政思想。首先,在能够施行民主政治的历史关头,国民党只顾一党私利,导致错过和平民主的时机。1946年政协会议的召开为全国人民带来了和平民主建国的希望,会议通过的政协宪草得到中共和派的认同,国民党的局面有望打破,社会舆论对国民党抱有很大的期望,希望国民党能够根据政治协商会议的各项协议,沿着和平民主的道路前行,但国民党内部关于政协决议的争论一刻也没有停止,1946年3月1日至17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召开,会上政协协议内容遭到抵制,并通过了(对政协报告之决议案),提出5条与政
12、协协议相反的宪草修改原则,推翻了政协确定的民主宪政原则,不久政协决议就被撕毁,国共内战爆发。根据政协协议及其规定的程序,国民大会的召集需要在政协各项协议次第付诸施行之后,必须在和平环境中,由改组后的政府负责召集,各党派共同参加,国大通过的宪法,应是政协审议完成的草案,召集日期亦由各方协商确定。但是,为了标榜继承孙中山的思想来稳固本人的统治合法性和获得美国的军援,加紧了“制宪步骤,于1946年7月3日,单方面公布当年11月12日召开国大,此举立即遭到中国共产党和中间势力的反对,但国民党方面置若罔闻。对于国民党的非法国大,中共进行了坚决抵制。11月19日,率中共代表团返回延安,民盟也对国大采取了抵
13、制态度。很多无党派民主人士和国民党内民主分子代表,也纷纷拒绝参加国民党的一党国大。国民党一党国大于12月25日通过了所谓(中华民国宪法),随即宣告闭会。12月28日,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讲:“蒋政府的国大和宪章既未经政协一致同意,又无联合政府召集,更无中共和派的代表参加和制定,我们及全国民主人士决不会成认它为合法为有效。从外表上看,南京国民政府召开了国大,公布了宪法,但本质上却违犯了民意。在制定宪法经过中,南京国民政府既没有根据孙中山的设想,也没有顺应时代要求,仍然要将国家政权牢牢抓在手中,并没有充分吸纳其他政治气力参加国家政权,没有实现对各种政治资源的有效整合,民主政治难以实现,不仅没有缓
14、和社会矛盾,反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只能讲是公布了宪法,没有实现宪政。其次,孙中山宪政思想强调的还政于民未能实现,仍然是国民党,只是国民党对于政府的控制愈加隐秘。在训政阶段,国民党通过(训政纲领)实际上把握了国家政治全权,对政府采取“以党控政的方式,1947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施行后,固然从条文上取消了国民党的党治原则,但这绝不意味着国民党要放弃原有的地位。其实,宪政在国民党的政治观念中,仅仅是装饰,但国民党在统治方法上有所调整,提出了“以党透政的方针和施行方法。所谓“以党透政,即以国民党党员来参加竞选,以全党之力使之成为从政党员,通过从政党员使得国民党的意志左右政府决定并付诸施
15、行,实际上是以国民党党员治国。为了使得从政党员能够履行国民党中央的意志,1947年4月,国民党中央恢复了带有明显训政烙印的中政会,企图以此来监督从政党员,同时对于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等需要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的机构中的国民党党员采取严格纪律措施,在(中国国民党当前组织纲领)中强调:“党员出任各级政府之重要职务或参加各项重要职位之竞选,须经党之同意,并受党之指导不执行党之政纲、政策、决议与命令者,予以处分;情节重大者,开除党籍。国民党通过这种“以党透政到达控制政府的目的。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在解放战争中节节败退,国民党中央加强了对政府的控制,其党政关系回到“以党控政。1949年7月,国
16、民党中央又创立了非常委员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南京国民政府只是国民党中央非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政府一切措施必须先经非常委员会决议通过,方为有效,“非常委员会的设立,是国民党延续训政时期“以党控政的形式,突出反映出国民党视宪政为装饰,积极维护国民党的目的。三、与孙中山宪政思想核心的背道而驰孙中山宪政思想的核心即为三民主义。孙中山奋斗终身所为实现者是实现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民族主义在孙中山的奋斗历程中有一个显著的发展变化,辛亥革命前,民族主义内容为“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族主义逐步有了新的内容,(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指出:“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
17、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主义对于任何阶级,其意义皆不外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民族主义不但要求反对国内的民族压迫,而且反对一切外来侵略。民权主义的主体为人民主权,孙中山在早年主张实行英美式的政党政治,其实是以代议制的形式实现民权,也即间接民权,1916年孙中山提出直接民权的目的,在国民党一大宣言中指出:“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凡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实现民权的途径为革命程序论,即军政训政宪政次序,训政期间培育民权,宪政时期民众充分运用民权;五权宪法是民权决定下的治权构造形式,中
18、央政府采取五院制,五院之间分工协作,国民大会代表全国民众行使政权,以此到达以权治能。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同盟会时期孙中山即提出:“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进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分享。概括而言,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是以和平方式达成社会变革,通过核定地价,照价纳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等方式实现平均地权,其间并不采取剧烈手段,以此实现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变革,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节制资本一是为了防止私人资本垄断;二是发展国家资本,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对于孙中山宪政思想来讲,三民主义既是怎样实现宪政的指导思想,又是宪政施行后的理想状态。南京
19、国民政府在这两方面都背离了三民主义的原则。在宪政施行前的训政阶段,国民党中央于1928年10月通过(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其确定的原则就是将政权交给国民党,治权交给国民政府,国民党中央委员会政治会议负责指导监督南京国民政府,实际上是国民党将政权与治权全部掌控在其一党手中。孙中山提出训政时期“以党治国,并未拒绝其他政治气力的参政诉求,国民党却在训政时期实行,并且为了专制大权,对其他政治气力要求开放政权呼声视若罔闻,一方面不断拖延宪政开场施行时间,直斥民众毫无宪政基础,更对中共及中间党派采取武力压制,导致社会矛盾剧烈,国家动乱不安;另一方面,却对民权训练阳奉阴违,训政时期的国民党把握国家大权,非但
20、没有根据(建国大纲)中要求将地方自治完成,相反对于专制的工具保甲制情有独钟,其结果就是自治为保甲取代,对于孙中山民权主义要求培育的四大民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毫无进展,民权主义未能实现。孙中山要求在地方自治经过中核定地价、增价归公,既能为自治筹集经费,又能够逐步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但南京国民政府一直未能实行此主张,同时依靠国家政权利量发展起来的官僚资本恶性膨胀,通过对金融、交通、工矿等行业的垄断,官僚资本逐步控制了国家经济命脉。不但在宪政准备阶段不是以三民主义为最高指导原则,在进入宪政后,三民主义也只是作为装饰,根本未能实现。在进入宪政之后,南京国民政府也未能实现三民主义。国
21、民党仍然实行,不顾中共及中间党派存在事实,一意孤行,将其他政治气力排挤于宪政体系之外。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固然进入宪政,却不断强化军事统治,在1948年5月实行(发动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其中规定在发动戡乱时期,总统公布戒严和紧急命令,不受宪法规定的限制,实际上在宪政体制下赋予了总统在政府中的专制权利和地位,使得个人专制得到强化,即便下野后,仍然保持着对政府的实际控制,以国民党总裁的身份占据国民党内及政府内的主导地位。进入宪政阶段的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并未实现,民众未能把握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在国民党操纵下,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粉饰民主的工具,以权治能成为空话,甚至在南京国
22、民政府公布(发动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后,民众连基本的生存权利都无法保障。全面内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大肆扩大内战军费,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导致社会矛盾丛生,国统区民众进行各种形式的对抗,同时整个广大农村经济凋敝,封建落后的经济因素占据主导,至宪政开场时,农村除了解放区外仍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生活极端困苦,国民政府在农村中的统治趋于瓦解。从南京国民政府施行宪政的经过考察,形式上继承了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以孙中山设计的方向推行宪政,即由军政训政宪政这一程序过渡,在训政时期施行地方自治,在行宪的中央政府制度设计上采取五院制,实际上却背离了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固然强调施行地方自治,但在地方自治施行经过中,
23、以保甲代替自治,并不管地方自治能否完成,即施行宪政;中央政府组成方面外表上奉行无权宪法,实际上却无法以权制能,人民照旧无权;更为突出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在1947年公布施行宪政明显与民主政治背道而驰,不顾国内中共及中间党派的政治诉求,顽固坚持,企图以施行所谓的“宪政来稳固政权。从根本上看,南京国民政府宪政是对孙中山宪政核心的完全背离,不但宪政准备阶段没有以三民主义为指导原则,进入宪政后,三民主义更是无从谈起。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理想状态的政治生态,是在他所处时代对民主政治的良好愿望。南京国民政府假如以宪政为契机,吸收其他政治气力进入政权体系,缓和各阶层利益冲突,将各方纳入到宪政这一体制中来,则中国有可能得到和平发展机遇,但是南京国民政府只顾一己私利,在对待宪政这一问题表现出,既无法绕开孙中山宪政思想,又在现实层面以此为幌子继续进行专政,其实是以一种工具性的态度来看待孙中山宪政思想,导致在形式上继承了孙中山宪政思想,本质上却严重背离,宪政的施行既没有改变国民党的局面,又没有拯救其统治,最终只能被历史的潮流淹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