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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的自首政策分析一、构成自首制度的条件以及外在表现一自首制度的条件1.犯罪分子首先要主动并且自愿投案。对于主动并且自愿投案,我们能够这样理解,那就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分子本人都没有被发现,或者犯罪分子已经被发现了,但是还没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采取强迫措施的时候主动而自愿投案自首的行为。主动并且自愿投案的表现形式为犯罪分子向国家公安司法机关投案,比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讯机关。而且还要求犯罪分子自愿的被控制,然后在这些机关的控制范围内交代本人的罪行,最终到达国家审讯机关的制裁和审讯。犯罪分子可以以向所在的单位,基层机关或者相关人员投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最重要的是犯罪分子
2、的主观上必须是主动并且自愿。自动投案的时间不是一个固定的点,而是一个时间段,既能够在公安司法机关什么犯罪事实都没发现的情况下投案,可以以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发现了犯罪事实而没有发现犯罪分子时候投案。犯罪分子的主动投案自首的行为表明了犯罪分子有悔改的决心,愿意接受惩罚。只要犯罪分子处于真诚的悔罪,即使犯罪分子由于客观的事实情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马上到案以委托亲属朋友代替本人投案自首或者以书信电文的形式投案自首的,也属于自动投案。由此可见,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一种积极悔改的行为,认识到了本人的犯罪事实。有种情况是不能认定自动投案的,比方被公安抓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或者被群众围堵,无路可逃的情况
3、下以及被司法机关传唤采取强迫措施后都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犯罪分子要想成立自首的话,那么就必须是如实的根据客观情况来供述本人的所犯的罪行,这也是自首的必要条件,犯罪分子必须根据本人所犯的罪行如实交代本人的犯罪事实,并且承当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有一个犯罪分子自首的,这个犯罪分子要交代本人所犯的罪行,还要交代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否则就构不成自首。犯罪分子没有交代本人的犯罪事实,而是别人的犯罪事实,这不是自首,是检举揭露,应该是立功。犯罪分子犯了数罪的,假如仅仅交代了其中一个犯罪事实,或者几个犯罪事实,那么认定自首的时候只能在其交代的犯罪事实内认定自
4、首,对于没有交代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3.犯罪分子必须自愿接受国家的追诉和审讯。犯罪分子有自首行为就表明了犯罪分子有悔过的表现,进一步表现为自愿的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判决,但是犯罪分子自首不是自愿的,而是为了被逼迫或者又逃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控制的,或者以电文,书信自首的,犯罪分子本人久久不到案,不肯讲明本人身份,不能认定为自愿接受国家的追诉和审讯。但是在审讯经过中,犯罪分子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为本人进行辩护,并且上诉等,都是法律允许的,是犯罪分子应有的诉权,不能片面的以为是不接受国家的追诉和审讯。二自首的外在表现1.犯罪分子主动向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投案;2.犯罪分子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到案,
5、但是委托了本人的亲友先代替本人投案自首,等客观情况消灭后再本人去投案自首的;3.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还没有被发现的时候被忽然而来的侦查人员询问,由于心虚而主动交代了本人的犯罪事实的;4.犯罪分子知道本人已经被立案侦查或者知道本人成为被通缉的对象后逃亡的经过中可以以自动投案,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的时候是在犯罪分子投案的路上,也以为是自首;5.犯罪分子被羁押或正在服刑期间,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把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要认定自首必须从详细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活动中考虑,正确的认定自首,对于犯罪分子正确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二、准自首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运动准自首跟自首有一定的区别,也称作十分自首,犯罪分子被采取强迫
6、措施后或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没把握的其他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准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下面几个方面:一成立准自首的主体条件准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迫措施指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正在服刑的罪犯指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分子经过了审讯机关审讯后定罪量刑的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能够构成准自首的主体。二犯罪分子亲友奉劝的自首认定有些犯罪分子是不愿意自首的,但是经过亲友的奉劝,陪同犯罪分子一起投案的,或者司法机关通知其亲友,亲友主动投案后又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司法机关归案
7、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准自首。三犯罪分子投案后逃跑的行为能否构成自首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逃脱司法机关的控制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在投案的途中被司法机关抓获也应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自首后,不仅要交代本人所犯的罪行还要交代其他共犯所犯下的罪行,才能够认定共同犯罪的自首。三、怎样区分自首与坦白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行为。自首与坦白都属于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对本人犯罪行为的态度问题。对有坦白情节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处罚。一自首与坦白的一样之处自首与坦白均以犯罪分子施行犯罪行为为前提,在归案后犯罪分子都能如实交代本人的犯罪事实,自首与坦白都
8、要求犯罪分子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二自首与坦白的不同之处我们必须看到,自首和坦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自首是犯罪分子没有被追诉和通缉的情况下,主动自愿的使本人被公安司法机关所控制以便进一步的查清犯罪事实的行为。这表明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也正由于这一点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采取比拟宽松的量刑原则,例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在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的罪较轻的情况下甚至能够免除处罚。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事实和交代本人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因而犯罪分子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与自首的犯罪分子而言更重一点。在司
9、法实践中,要对自首和坦白要仔细区分,这直接影响到犯罪分子的量刑问题,进而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四、我国刑法对自首的量刑规定一我国刑法在对自首的问题上采取的是相对从宽的原则犯罪后自首的能够从宽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后的量刑问题所做的原则性规定,要根据情节,认罪态度,认定从宽的界线。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行为已经客观存在,那么投案自首的话固然能够减轻一定的刑法,但并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对社会危害性、人生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特殊处理,如严重危害人身利益的犯罪,性质恶劣的暴力性犯罪,有的甚至出现不杀缺乏以平民愤的情况。发生在西安的“药家鑫案就是这样的,固然自首,但由于社会影
10、响恶劣,自首也难逃死刑的处罚。二自首的量刑应把握的详细情况1.要根据主要犯罪事实来认定量刑情节。自首在一定程度上能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持续状态结束,也就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减少甚至消灭,尽管如此也不能仅仅由于自首行为而否认以前所犯之罪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有些危害甚至是不可能消除的,比方成心杀人既遂。投案自首也仅仅表明的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表现,对于已经发生的且不可改变的社会危害已经不可避免量刑的时候要以犯罪分子的罪行为前提进行合理的量刑。因而在量刑的时候首先就要搞清楚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然后拟定一个刑罚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相对从宽处罚,因而要把握好这个度,以到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假如要对犯罪分子减轻或
11、者免除处罚,那么必须是犯罪分子所犯之罪很轻。什么是比拟轻的罪,这也是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来认定和判定的。犯罪较轻通常认定为最低的法定刑为三年下面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此为衡量标准来判定犯罪较轻,进而决定自首的量刑加以处罚。3.假使犯罪分子所犯之罪比拟重,那么有没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可能呢,答案是有的,但是要求更为严格。在犯罪分子自首的情况下,一般只能从轻处罚所以,对于所犯之罪比拟的重的犯罪分子的减轻或免除处罚,也必须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也是一前提条件。五、结语自首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是长期的司法工作中必须坚持的法律制度。自首从宽惩罚和宽大处理结合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刑法的目的,对预防犯罪有着无形中的影响力。加强自首制度的合理运动对我国司法机关粉碎犯罪集团,有效的预防犯罪有着积极的意义,社会将会愈加稳定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