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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环保行政法律制度研究一、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行政责任海洋环境一旦遭受污染,其影响范围之广、后果之严重、持续时间之长,绝非简单的数据就能够量化。此次溢油事件对整个渤海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及养殖户、居民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康菲公司作为此次事件的始作俑者,难逃其责。二、制度缺陷一海洋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缺陷溢油事件信息之所以迟延向社会公开,其中一个原因虽然和国家海洋局行政不作为、渎职有关,而另外一个原因则是由于我国的海洋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详细表如今: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环境信息公开有所涉及但规定极少,也不完好,也没有对海洋环境信息公
2、开责任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遭到危害者通报,并向按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此条例固然规定了污染者的信息公告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国家有关海洋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的义务。此外固然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执法的根据,但该条例的规定也不够具体。细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信息公创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只是对信息“内部
3、报告规定得非常具体,乃至详细到以小时计算;例如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但是对于信息何时告知公众、如何告知,却规定得特别笼统,甚至该由谁去告知都不明确。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又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单纯依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无法得到充分体现的。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固然规定政府对于重大公共事件应对处理的情况要公开,但是对公开采取的方式、公开范围并没有详细规定,对企业信息公开责任也没有任何规定。环境保护部固然制定了(
4、环境信息公创办法试行),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相应的制定海洋环境信息公创办法,致使海洋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仍然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进而使得追责渤海溢油事故信息公开严重滞后的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根据作支撑。第二,对于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即使是有也比拟原则笼统,现实执行性较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不公开、延迟公开、公开错误信息、拒绝公开、瞒报这类事件也缺乏明确有力的追责性条款。(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但对于政府未能及时履行职责、公布相关环境信息,要负什么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规
5、定了政府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但对于该条规定来讲,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差,详细表如今:第一,要求责令改正的惩罚性不够强,对相关责任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只要当政府不公开信息或者延迟公开信息的情形仍在持续时,才有可能责令相关人改正。而假设该情形已不存在,则责令相关人改正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了。第二,没有衡量情节严重程度的量化标准。现行法律法规对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形、标准没有进行明确讲明,因而,情节能否严重全在于法官自由裁量。二海洋环境污染者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缺陷1严重污染海洋的处罚过轻海洋石油开采一旦出事,受污染面积就会相当广泛,带来的损害也是无法估量。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只能对康菲公司处
6、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这样一条关于罚款限额的法律规定对经济实力强大的跨国石油巨头来讲,是根本无法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的。国外对海洋石油开采安全的约束制度中,首先就是重罚。在发达国家,罚款都是天文数字,一旦发生海洋污染,罚款足以使企业倾家荡产。去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的原油泄漏事件,美国政府向BP公司开出的首张清理油污罚单就高达6900万美元,罚金高达210亿美元。同样是海洋油污,我国的行政处罚与美国的处罚竟相差之大,可见我国的海洋环境法律是不完善的。不少专家都表示,目前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99年修订公布的,相比于12年前,如今30万元早已远缺乏以惩罚肇事企业、恢复被毁坏的生态环
7、境。2对提供虚假报告没有明确追责条款固然国家海洋局在2011年7月30日对康菲公司下达了“两个彻底的期限,但期限届满后,康菲公司非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积极完成国家海洋局的要求,还恶意提交虚假的事件处理报告给国家海洋局,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公然漠视公众利益,性质非常恶劣,为此,法律应当重办。然而,对此种行为的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3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没有明确追责条款溢油事件发生后,固然国家海洋局给康菲公司严令下达了“两个彻底的期限,但期限届满后,康菲公司根本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对此行为应该承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给予详细规定,唯
8、一能够参照适用的是(环境保护法)第29、39条对限期治理责任的相关规定。然而限期治理往往会导致迟延不决的现象,排污单位或个人拖延治理有效期限的行为,使有权机关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有可能变成了一纸空文或错过了治理机会,进而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4对隐瞒事故没有明确追责条款信息不公开,公众自然无法知晓企业的所作所为,监督就会变成一句空话。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者的像受害者的通报和向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而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信息公开义务。事实上,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康菲公司不但没有对社会公开信息,反而还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完善建议一增加海洋环
9、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为了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笔者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海洋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1加重行政部门不公开海洋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无救济就无权利,权利要想得到充足保障,就必须依靠于责任与救济制度的长远发展,假如权利遭受损害,不能通过追查损害方的责任得到补偿,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我国法律对政府机构不公开应该公开的环境信息、公开了不该公开的环境信息分别应该承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为了保障权利的充分行使,在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对于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不公开海洋环境信息的行为,不但要规定责令改正,而且
10、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直接给予行政处分。2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给予详细明确的规定在对情节能否严重的情形进行断定时,一方面要考虑有关主体不公开信息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成心还是过失,另一方面还要重点看该信息所指向的环境事件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力的大小程度。以此为根据来断定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给予当事人不同处分。3应当增加对于拖延公开政府信息责任的有关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成心拖延公开海洋环境信息,应当承当行政责任,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以此避免当前很多政府部门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GDP增长,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进而使得污染环境的事件隐报瞒报漏报的现象滋生。4建立对公众
11、海洋环境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制度公众能否有权利向政府主管当局申请提供环境信息,公民在知情权受阻的情况下有哪些救济措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因而为了充分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应当规定其环境知情权遭到损害时,应采取的救济方式,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二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和侵权行为的间接性、潜伏性、持续性以及伴随性等特性,势必使海洋生态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损害,因而最高数额30万元的行政罚款远缺乏以弥补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失和修复需要的成本。因而,笔者建议,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强化对污染海洋行为的惩治力度,进而促进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
12、海洋环境保护。1提高行政处罚的数额对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数额,笔者以为不妨能够借鉴一下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之前,(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对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人民币。如2004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损失3亿元,肇事单位仅被罚100万元。而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根据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根据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这一规定并未将罚款限制在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确定了一个比例,“上不封顶。相应地,海洋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可以以根据事故的详细情况,
13、确定不同的罚款数额,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能够是几亿、甚至几十亿,让企业不敢污染,对违法望而却步,以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此外,在给予康菲公司罚款的同时能够考虑去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实践中大部分从事海洋开发、开采的经济组织财力都非常雄厚,单纯依靠罚款难以对它们产生较大的威慑力。因而,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假如能够科以行政处罚,那么对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保护则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2增加行政处罚种类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规定的处罚种类太少,本文建议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有必要增加处罚种类:首先,对海洋污染事件直接负责的主管及非主管人员,都要依法承当行政责任,无论其能
14、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显示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只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与行政处分,而未提及污染者的行政处分。建议不但设立对污染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而且要处以行政拘留,以此提高行政处罚的惩罚力度。其次,扩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来看,海洋环境保护法只对倾倒废弃物严重行为给予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其他行为并未涉及,因而应当扩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情形的适用范围,彰显法律的震慑功能,维护海洋环境权益。3扩大可处罚行为的范围整个渤海溢油事件对于康菲公司的处罚无非就是罚款、停止作业,可处罚行为范围过窄,则容易助
15、长企业污染环境的嚣张气焰,因而建议增加(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可处罚行为的种类。首先,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人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不力的行为一律进行处罚。其次,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人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渤海漏油事故中,康菲公司屡次成心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报告,其行为本身就相当于在现场的一种弄虚作假行为。建议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增加污染者向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成心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成心编造虚假情况的,能够予以警告,并处或者单处罚款,性质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能够处以行政拘留这样一项规定。4规定行政代执行制度假如违法的排污行为造成污染损害后果的,“对于那些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违法者,主管部门将指定有能力处理的单位代为治理污染,违法者将承当代为治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同时,对于违法设施,不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下达“责令限期拆除的命令,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去治理,假设违法者逾期不拆除违法设施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就能够组织公安、环保等部门强迫拆除,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违法者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