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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关系问题研究摘要:医患关系因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而备受关注。当人们作为患者与医疗机构产生矛盾时,怎样用合法手段妥善地解决矛盾,随着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医患纠纷报道而越来越值得讨论。因而笔者就医患关系的相关问题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了调研,并试图通过对调研结果的分析,找到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调整医患关系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医患关系近几年来,医患纠纷的报道一直抢占着公众的眼球,备受关注。根据中国医师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5月28日至6月7日的10天时间里,全国仅报道的医务人员受伤害案件就达9起之多,这些事件对医务工作者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使医疗秩序遭到
2、严重毁坏。另据新华社的报道,自2004年以来的十几年时间里,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每年上升22.9%,平均每所医疗机构的年均暴力伤医事件达27次之多。为更直观地了解医疗纠纷频繁发生的原因,笔者在河南省三门峡市对此进行了相关调研,并通过对调研结果的分析提出了本人的一些见解和观点。一、医患关系现状分析一问卷调查及其反映的问题本次调研的地点是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一所高校和社区,通过对调研结果的分析发现,普通群众在医患关系中碰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下面几点:1看病贵。有78%的群众表示去医疗机构看病,最主要问题就是看病贵,门诊挂号、检查、化验、拿药、用药、各种医疗用具都要收费,而且仅就药费来讲,89%的调研对象
3、表示碰到过同种药品,医疗机构售价比药店售价高的情况。而且一旦所患疾病需要住院,天天的住院费、护理费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2看病难。有55%的群众表示,去医疗机构看病,从挂号到确诊,往往要经过一系列繁复的检查,这对病患来讲是一个不小的费事。另有15%的群众表示,碰到过一系列的检查之后,仍然不能确定详细病症的情况,固然是由于种种客观情况所致,但是从患者的角度出发,无疑会觉得是浪费了财力、人力,同时更是对病情的延误。3医务人员态度冷漠。在接受调研的群众中,有95%的人表示,就医经过中碰到过医务人员态度冷漠,不耐烦等情况。人在患病时通常会由于肉体的病痛而导致精神的脆弱,患者前往医疗机构看病,不但希望得到
4、生理上的治疗,还期望得到专业人员的心理安慰。比方了解患病原因、注意事项、药物的不良反响、预期的治疗效果等等,但这些在患者的实际就诊经过中却经常被忽视。以上三个问题,也是普遍认同的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因素,透过现象看本质,进一步分析发现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这些因素只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外表原因,真正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源主要还是两点:一是政府投入缺乏,医疗资源失衡甚至短缺。二是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正规解决途径不畅通或存在缺陷,导致出现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化解,激化医疗纠纷。所以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还是要从这两点着手。笔者将从完善医患关系的解决途径入手,来寻求缓解紧张医患关系的方法。二医患纠纷的解
5、决途径目前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手段主要有三种:自行协商、行政调解、法律诉讼。但是就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来看,这三种解决手段显然是存在缺乏的,详细分析如下:1自行协商。自行协商一般适用于双方责任明晰不想继续纠缠,希望尽快解决问题的情况。它的优点是不需要第三方参与,便捷高效。缺陷之处在于双方容易由于本身利益各执一词,激化矛盾后期随意性、反复性大。2.行政调解。此种方式固然较自行协商引入了第三方,但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也是各级医疗机构的主管单位,由于其主体资格的特殊性,在调整经过中基于行业利益容易出现保护主义,也正由于此,在实践中行政调节的公正性经常遭到人们的质疑。3.法律诉讼。法律诉讼是调整医患关系
6、最具强迫力的手段,由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裁判。但是这种公平细究起来却未必公平。医患双方在经济实力方面存在宏大悬殊,而且法律诉讼存在立案标准问题,一些稍微的医患纠纷因不达标准而被拒绝在法律诉讼的大门之外。通过分析我们能够看出,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三种方式都存在各自的缺乏和缺点,这些缺乏和缺点使得医患纠纷的解决不够便捷高效,造成矛盾激化,然而在没有愈加适宜的解决途径出现之前,我们必须从弥补和改良现有解决方式的缺乏着手,为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寻求新的出路。为此,笔者试图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中寻求出路,来拓宽调整医患关系的途径,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利益。二、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调整医患关系的理论支持消费者
7、权益保护规则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为核心的,而我国(消法)的根本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医患关系中,固然在法律事实上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二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正如上文所述,两者的关系处于现实中的不平等,患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而,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调整医患关系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立法目的的。详细分析如下:一患者属于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能否调整医患关系的争论点之一是患者属不属于消费者,持否认讲的学者根据我国(消法)第2条以为,患者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因此不属于我国(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对此,笔
8、者持不同的观点。“生活消费是与“生产消费相对应的概念,它指的是人类通过对物质资料、精神产品的消费知足个体生存发展需要的行为。生命是人类开展一切活动的源泉,而健康的身体更是人类个体得以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为了消除病痛以到达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而且据笔者在三门峡市所做的问卷调查,有97%的受调研群众以为,本人在医疗机构看病的每一个环节都支付了价款,本人当然是消费者。二医疗机构属于经营者争论的另一个焦点集中在医疗机构属不属于经营者。有学者以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立宗旨是“救死扶伤,具有福利性而不具有营利性为理由,否认医疗机构成为“经营者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在我国现行
9、的医疗体下,医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等都是与医疗机构的收入直接联络的,根据相关法律及概念对“经营者特点的描绘,只要医疗机构的收入有部分用于其组织成员的再分配,那么医疗机构就不是纯粹的福利性机构,就具备了“经营者特点。而且我国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已经从单纯的福利性事业单位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因而以医疗机构不属于“经营者来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对医患关系的调整,是脱离实际情况的。综上所述,医患关系属于(消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因而借以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调整医患关系是合理可行的,并将为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三、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调整医患关系的制度设想在确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调整
10、医患关系的合理性以后,笔者将从原则和详细权利两方面来讨论相关的制度设想。一把握适度保护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一项重要适用原则就是适度保护原则。该原则强调对消费者进行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应该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相适应,避免因对一方权益的过度保护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毁坏经济发展平衡。详细到医患关系中,就指的是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对患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要适度,应当充分把握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技术的发展实际和现状,考虑医疗行为的专业性、风险性以及不可避免的身体侵袭性,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过分损害院方的利益,避免阻碍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阻碍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详细来讲,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
11、规则对医患关系进行调整时,首先,应当限制惩罚性赔偿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做到既能体现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院方损害行为的惩罚,又不过分加重院方经济负担。其次,应当明确院方合理的义务范围,例如在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同时尊重医学的专业性复杂性,合理规定院方的注意讲明义务。最后,一旦双方进入诉讼程序,应可能公平的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既要避免患者陷入因专业知识缺乏而造成的举证窘境,也要注意避免因院方的专业优势承当过重的举证责任。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对患者权利的详细保障权利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调整医患关系,能够保障患者的下面几项权利:1.自主选择权。我国(消法)在其第9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
12、务的权利。而这项权利体现医患关系中就是指:患者能够自主选择去何种医疗机构、哪一家医疗机构就诊;患者能够自主选择能否接受及接受何种诊疗方式、医疗项目、治疗方案等,在接受必要的身体检查时能够自主选择医务人员的性别;患者能够自主选择购买何种药物。2.知情权。我国(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拥有知情权。此项权利详细到患者身上体如今两个方面,一是指患者有权知悉本人所购买、服用的药物的禁忌、副作用,所接受治疗活动的风险、缺陷;二是指患者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病例等与本人疾病相关的图片、文字等资料。3.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我国(消法)第14条对此项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
13、消费者群体,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应遭到愈加有力的保护,尤其是患者的隐私权。例如提供安全私密的就诊环境,不经患者同意不向无关第三者透露患者疾病信息,不以院方身份胁迫威胁患者等。4.公平交易权。此项权利体如今(消法)第10条,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调整医患关系的特点之一。根据此项权利,患者在支付价款之后,院方有义务提供等价的药品、医疗用具、医疗项目、诊疗次数等,严禁医疗机构利用双方不平等的专业知识对患者进行欺诈。但是,在保护患者的该项权利时,必须考虑医学的复杂性、特殊性,患者的个体差异性,严格贯彻适度保护原则,对药物、诊疗活动的治疗后果等方面不能适用公平交易原则。四、结语生老病死与每个人都有不可切断的联络,拓宽调整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范围,对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调整医患关系,不但能够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更好的保护,还有利于追查院方的经营者责任,进而更好的保护患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