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人权保障制度规范根据-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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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人权保障制度规范根据摘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人权保障概括性条款入宪,创始了中国人权发展进程新的里程碑,它在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涵性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出了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不够完备,以及下级法在权利保障方面立法体系不够健全,以致我国人权保障进程的曲折性。关键字:人权;概括性条款;公民基本权利一、人权入宪的背景状况一世界上其他国家人权保障制度发展的背景状况自从人权概念产生以来,就成为宪法一个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以不同的形式将人权规定在其中。宪法产生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

2、产阶级革命的本质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利,只要将政府的权利纳入到法治轨道,人权、自由以及公民的其他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于是千千万万的民众投身于革命期盼着这场革命能够带来普遍的人权保障。所以革命胜利后,用于确认胜利果实的宪法,当然要将人权保障写入其中。另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写到:“我们以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更为明显的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干脆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也充分体现了人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则出如今1918年,当时的(苏俄宪法)同样将(被剥削劳动人民的

3、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在宪法随后的发展进程中对于人权保障的态度和质量成为衡量宪法发展程度的标志。二我国人权入宪的历程我国自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至今已走过了近百年的时间,而自康有为在(大同书)中介绍“天赋人权理论也有一个多世纪。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我们党初次在党代会的报告中引入“人权保障这一讲,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把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2年,党在十六大报告中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我们党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个建议中重要的一

4、条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这个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规定在宪法之中。这样,人权这个概念最终被我国宪法所采纳。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内容分析一关于本条款的性质界定为了分析宪法规范,我们首先需要对其性质了解透彻,并对此做出相关的界定。这样实际中我们就能够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宪法规范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本质是为国家这一宪法关系的主体设定了宪法义务,所以,它是义务性规范。然而,我国宪法第2条又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将权利授予给国家,国家又设定相

5、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其本质也就是人民为国家机关设定这一义务。这样看来可以以将此宪法规范理解为权利性规范,由于人作为权利主体,其完好的表述为“人民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二关于本条款中的一些范畴的含义理解第一,“国家的含义为何?此处的“国家详细是指国家机关。从宪政的角度讲,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规范政府权利。在详细的宪法关系上,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是不存在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由立法、司法和行政等详细的国家机关来承当和落实。从宪法学学理的角度讲,“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国家机关。而在国家机关中,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讯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应构成义务的主体。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

6、的政治实体,一般只在国际法上承当责任。如将“国家作为人权条款的主体,则会造成宪法责任的无从下落。所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界定为“国家只是简单化的理解。第二,“尊重的含义为何?分析“尊重一词我们应该从其本质的意思出发,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尚没有其他条款有“尊重一词出现,语中“尊重意指“尊敬与重视。此条款当中的“尊重意味着不侵犯,是国家作为义务主体的一种消极义务,由于国家作为义务主体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假如公共权利对公民的自由权利没有尊重,则公民必将丧失这种权利。由此,能够对该规范中的“尊重做出两种理解:一是表明人权的实现是国家权利运作的价值取向;二是国家权利要遭到合理的限制,防止国家

7、公共权利对人权的侵犯,进而从国家根本法的角度约束公权对人权的损害。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对那些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不需要国家干涉即可实现的权利,国家除基于正当事由依法定程序可对其限制外,不得对其限制。第三,“保障的含义为何?单纯的从字面意思去理解“保障一词的真正意思其实很简单,就是保护之意,但是把它放在法律规范当中又会有其详细的意思,保障人权其实是为国家设定的积极义务。在这一新增宪法规范里,我们能够对“保障做出如下理解:“保障人权即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免受来自于国家机关、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损害与毁坏。对于那些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国家不仅本人不能侵犯

8、,还需要在这些权利遭到其他社会主体侵犯时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对于那些需要国家干涉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劳动权等,国家不仅不能侵犯,还需要以政权的气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其实现。四、人权入宪的理性考虑一人权人宪的意义1.人权入宪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现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对于人权问题进行再认识。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初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

9、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初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初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进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行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2.人权为科学理性的法制体系发展提供了根据一个完好的法制体系在构造上有着一定的特点,我国的法制体系则是由宪法统领、由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金字塔

10、。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制体系由单纯的效力层级来维护,缺乏一个核心的用来衡量能否合宪的价值取向,致使其内在的联络缺乏逻辑性。虽有效力层级的约束,然而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却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人权入宪之后,能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成为法律能否合宪的标志,使法制体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其次,在全国法律体系内应当重新整合法律法规,去除与宪法“人权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或条款,十分是对于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而言,规范政府权利,十分是规范政府行使权利的程序。另外我国的司法机构一直不发达,尤其是标志“个体权利的民商法体系尤为不健全,假如没有法律对司法权利确认保护和发展,人权就

11、会很容易落入空泛的道德宣扬之。因而,“人权入宪之后为司法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广阔的空间。3.人权入宪有利于促进人权保障与国际接轨现代,国际间交往愈加频繁,十分是我国入世以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权保障愈加关注,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迄今,我们已经参加了18个国际人权公约。其中最为有名的是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约,它将世界人权与经社、文化以及公民有序的联立了起来。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于2001年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公约于批准书交存联合国

12、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正式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讲此公约的正式生效时间是2001年的5月。这无疑是我国在人权领域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介入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此次修宪采纳“人权条款,是对我国参加的几个国际人权公约在宪法上的承诺,有利于帮助我国将人权的保障事业纳入到国际的保护和监督之中,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使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条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我国更多地介入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证,加强人权的保护成为当今的国际社会的大趋势。二人权入宪的理性考虑通过在前面的讨论,我们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则条款进行了下面的详细分析。“人权条款是在宪法第

13、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那么这一条款到底是作为原则存在?还是作为规范存在呢?我们在此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首先我们对“规范一词做出分析,法律上的规范是指其具有可诉性,即在人们的权利遭到侵犯后能够依靠详细的规范进行上诉那么假如作为规范,这条规范在适用时最少存在下面两个问题:第一,“人权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其主体是超越国界的一切人,宪法对人权进行保障意味着除保障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权利外,也要保护非本国的外国侨民、难民、移民及无国籍人的权利即只要生活在本国范围内的所有人,其作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都责无旁贷地在本国宪法的保护范围内。第二,“人权的权利外延是非常广泛

14、的,人权的实现也是在详细的法律关系中。宪法所表达的人权应当包括两类:一类是已被宪法确定的权利,通常表达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类是尚未被宪法所确定的权利,即法外人权,遗憾的是,对于这些“潜在权利和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生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确认,而是赋予了行政机关这种权利。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来自行政权利,这不禁不能到达保障人权的目的,相反,还会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利过大而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因而,应当限制行政机关的这种“公权利。其次,我门对“原则进行界定,与规范对应起来,作为原则不具有可诉力,它只能作为指导性文字,适用于宪法规范当中。因而假如作为原则,其使用是靠详细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的。也就是讲通过部

15、门法对详细权利确认和保障,进而到达对“人权条款的落实。结语如先贤所言:“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意。人权是宪法之源,宪法又是治国之根本。人权入宪意味着人权找到了理想的制度表达,将得到更坚实的保障;人权入宪,使得宪法本身最核心的价值有了依归。人权入宪,不仅是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更是我国宪法的进步。同时,“人权入宪只是为人权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和更广泛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坚实的基础和有利的契机。面对概括的、抽象的宪法规范,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研究、解决,如人权内涵确实定、人权条款的补充和完善、人权实现的立法保障以及制度保障、宪法权利的救济制度的建立等。历史证实,人权从法律权利到实有权利,绝非一蹴而就,宪政之路任重而道远。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169页。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版。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法学,1990年版。蒋德海.(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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