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样检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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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抽样检验制度一、职责分工一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抽样检验的规定、要求,统筹安排、组织施行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下面简称食品抽检;2、协助财务装备处编制全省流通环节年度食品抽检部门经费预算下面简称年度预算;3、根据省局审定的年度预算,编制(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年度工作计划)下面简称年度计划;4、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下面简称检验机构对全省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坚持“质量优先、服务满意、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委托检验机构;5、根据年度计划,对食品抽检工作逐月进行分解,明确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分局的抽检任务,加

2、强督导检查;6、组织施行主要节庆、大型活动、专项整顿、重点食品以及突发事件问题食品的集中抽检工作;7、定期汇总、分析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提示、警示。二省局财务装备处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抽检的规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2、负责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经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的核查、结算工作。三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分局1、根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落实省局下达的食品抽检任务;2、协助省局做好集中抽检以及突发事件问题食品的应急抽检工作;3、根据省局制定的年度计划和分解指标,组织开展本辖区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抽检任务;

3、4、对做好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各县工商局分局1、根据省局制定的年度计划和分解指标,组织开展本辖区年度或重点食品抽检工作;3、依法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查处。二、食品抽检年度计划的制定一省局应当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核定的专项检测经费,编制年度计划。二年度计划包括定期抽检计划、快速检测计划和应急抽检计划。三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食品抽检的主要任务、总体要求、时间安排、重点品种、检测项目、责任单位和经费安排等内容,并逐月分解;四年度计划应当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其中:1、在抽检重点确实定上,以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和当

4、地政府年度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与举报比拟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拟集中的食品以及案件查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食品为主;2、在抽检品种的安排上,以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食品为主;3、在食品抽检的项目上,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或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为主。五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末之前完成,经省局审定后施行。三、组织施行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检,遵循“统一规划、分级施行的原则,由省局根据年

5、度预算、年度计划统一安排,并按抽样、检验、复检等程序和要求,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面简称工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详细组织施行。一食品抽检1、工商机关组织施行食品抽检,应当制定(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方案),内容包括:抽样的品种、地区、场所、方法及数量、检验项目和检验根据等,督导承检机构根据抽检方案详细施行。2、抽样场所应选定在工商机关依法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营销、陈列、仓储等场所,并能反映该类食品在流通环节的状况。3、组织抽检的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介入、配合承检机构抽样,并要求承检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抽样,负责抽样的人员和介入抽样的工商执法人员各不得少于2人。4、抽样时,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应

6、当向被抽样检验人出示执法证件。5、现场抽样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填写(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工作单),如实记载被抽样检验单位名称,样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单价、进货量、库存量等,并由被抽检人、承检机构抽样人和工商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备份样品应当当场封样,由承检机构根据样品的储存条件予以保存。抽取的样品必须来源明晰、票证相符。6、食品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7、承检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抽样的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并将抽检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7、8、组织施行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向承检机构索取检验报告,并于检验报告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检人。二复检1、被抽检人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下面简称“复检申请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当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讲明理由;同时书面告知组织施行抽检的工商机关。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成认检验结果。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2、组织施行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要求复检机构依法对复检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1抽检结果表明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3

8、、组织施行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对备份样品确实认和移交进行监督,并制作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及复检机构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4、组织施行食品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要求复检机构及时通报备份样品复检结论。5、复检的其它事宜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四、应急抽检、快速检测一应急抽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组织施行应急抽检:1、消费者申述或群众反映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2、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政府其他部门通报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3、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和上级交办的食品质量案件;4、举报人举报的严重食品质量问题;5、其他需要施行应急抽检的情况。二快速检测1、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工商机关能够采

9、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进行初步筛查。2、施行食品快速检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执法人员在取样前,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通知书),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抽检人。4、执法人员应根据快速检测的需要,随机抽取并购买样品,根据检测规程施行食品快速检测,如实记录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5、检测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检人检测结果,由被抽检人在工作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6、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送达被抽检人,并抽取同一批次食品作为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7、被抽检人在接到工商机关送达的

10、(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后,应采取暂停销售等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8、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根据,也不得向社会公布。五、抽检经费的安排及结算一抽检经费安排1、定期抽检、快速检测经费由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根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经费情况,对年度经费使用做出统筹安排,报省局财务装备处核审,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审定后核拨。2、应急抽检经费由省局在年度计划安排的经费中列支。二抽检经费结算1、食品抽检经费由省局财务装备处根据年度预算、年度计划和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的统一安排,与承检机构定期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2、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在完成每月的抽检任务后,应当及时将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的抽检结果汇总表、抽检费用结算表及时报财务装备处核审、结算。3、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分局在完成季度月的抽检任务后,应将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抽检结果汇总表、抽检费用结算表及时上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由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根据(食品抽检年度计划)和季度月食品抽检任务分工,统一报财务部门核审、结算。六、检验结果的处理一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施行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责令被抽检人自收到(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之日起,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辖区内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对该批次食品下架退市。食品经营者继续销售该批次食品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二检验结

12、果表明食品涉及较高程度安全风险,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工商机关应当对该批次食品进行封存,并依法予以查处。三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工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他食品经营者恢复销售该批次食品。四检验结果依法确定后,组织施行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报告上一级工商机关,抄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工商机关。对食品抽检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根据规定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五组织施行抽检的工商机关对抽检中发现不属于本人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六食品安全案件线索被抄告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七各州地、市工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分局每季度应当对食品抽检结果及时汇总分析,并以专报的形式上报省局。八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的,由省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各地工商机关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对外食品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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