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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预算管理工作,强化市属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的支出责任意识,优化支出构造,合理配置资源,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下面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办法,对财政支出绩效目的实现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拟和综合评判。第四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果的评价,为政府和
2、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理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愈加科学有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第五条开展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客观公正。绩效评价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基本根据,坚持“公开、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同时,要愈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绩效评价要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详细施行中对政府鼓励和限制的产业、产品,要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上加以区分;四突出重点。绩效评价应选择项目支出中金额较大、影响较广的重点项目进行,十分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工
3、程的项目;五责任追查原则。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查。第二章绩效评价职责分工第六条市财政局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一制定市级绩效评价制度;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直部门绩效评价工作;三审查市直部门拟定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目的、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及施行办法;四审查市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五组织对市级财政支出包括市级财政补助县区支出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绩效问责和赏罚建议。第七条市直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一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二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内容
4、,制定相关绩效目的、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施行办法;三详细组织对列入本部门预算的财政支出项目及所属单位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四审查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提出审查意见;五向市财政局报告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第八条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一拟定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的、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施行办法;二详细施行本单位绩效评价;三详细施行对列入本单位预算的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四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内容第九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评价、财务评价和效益评价。一业务评价内容主要是对项目执行情况
5、进行评定,主要包括:立项目的完成程度、目的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的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二财务评价内容主要是指为完成绩效目的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三效益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对项目完成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评定,主要包括:1项目投入产出暨成本效益评价,通过分析既定财政资金投入下,项目施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等方面的绩效目的的实现程度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目的,评价既定目的施行提供产品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
6、益等实际效果;2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3支出预期效果对政府相关政策目的的奉献程度;4影响目的实现的不利因素分析。第十条绩效评价的主要根据:一与项目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二国家关于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以及项目单位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的;三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四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五项目验收报告;六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七其他相关资料。第四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程序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施行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施行。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项目支
7、出绩效评价办法,选择社会关注、影响较大或其他必要的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指导、监督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评价的详细施行方案,组织施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评价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项目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计划,根据预算确定的绩效目的和项目实际施行情况和评价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格式范本附后,并伴随相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
8、,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审查对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组织施行项目评价时,能够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或经过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价所需经费由组织方或委托方承当。第十四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价工作结束后,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规定撰写(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范本附后,并伴随相关资料报委托方。绩效评价报告应根据充分,内容完好,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明晰。主管部门应将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报告汇总报送财政部门。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基本工作程序包括:一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由有关专家、财政及部门有
9、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数量不少于3人。评价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精通评价方法,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判定能力。评价专家要实行专家库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估和管理有关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二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是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根据、评价时间及有关要求等事项;三收集和核实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采取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评价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构成评价结论;四撰写评价报告,经评价工作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工作底稿和有关
10、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五市财政局或市直部门审核评价报告,建立评价工作档案。第五章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良和加强支出管理的意见,并催促部门和单位落实。第十七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的和绩效评价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方向和构造,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八条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是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根据。市财政局将根据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做出相应调整。同时,根据评价报告相应减少或调整财政资金投放规模。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评价结果
11、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赏罚机制;对绩效优的市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到达绩效目的、预算管理运行质量差或造成损失的市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及问责。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应及时把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以加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章责任、监督及问责第二十二条逐步建立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反应、结果分享的管理机制,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评价监督三位一体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市级各部门单位应重视、协助和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形的,
12、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一不按规定编制预算绩效内容的;二预算执行经过中,绩效未按预定目的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三财政支出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预定目的或规定档次的;四干扰、阻碍、拒不接受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五拒绝、拖延提供财政评价有关资料的;六串通中介机构或人员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七采取其他消极、抵触行为,使评价工作无法进行,并导致评价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八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经过中,违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九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情节稍微的,可施行告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问责方式;情节较重的,可施行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警告、记过等问责方式;情节严重的,可施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记大过、降级、撤职等问责方式;情节非常严重的,可施行开除问责方式。以上问责方式,能够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