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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中国报业杂志)2014年第十一期一、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网络具有开放性特征,而著作权责具有地域性特征,这二者之间是互相矛盾的,网络的交互性造成作者对作品的控制难度较大,作品一旦在互联网上被非法传播,要想有效控制特别困难。网络的虚拟性特点让一些建立在现实条件之上的各种著作权制度不能够切实有效地使用于网路环境。假设在现实环境之下,权利人、作品传播者以及社会群众之间有着平衡的利益关系,那么在网络环境下就会将之前平衡的利益关系完全打破。1.版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失衡数字化环境下,版权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出现了极大的变动,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断增加,各种全新使用的作品形式不断出现
2、。网络是一场宏大的革命,对原有存在的利益分配进行宏大的变革。网络的普及在扩大作品受众范围的经过中,使得版权的某些专属特点渐渐弱化并且淡出。传统的版权制度和数字环境的原则之间有宏大的矛盾,而这些矛盾没有及时得到调整,造成权利人的利益遭遭到危险性的概率成倍增加。数字侵权的隐蔽性增加,造成侵权举证困难。互联网上庞大复杂的用户群以及成本低廉的复制代价,将传统合理行为对作品的市场销售以及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了宏大威胁,数字技术的发展在无形中方便了作品侵权以及作品使用。2.版权扩张与合理性范围缩小版权扩张属于对新技术诱发版权人利益受损的一项补偿方式,在长时间的发展经过中,这条定律已经被反复证实。不管何种扩大
3、版权人权利范围的立法方式,都是对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带给版权人本质性损失的补偿。版权合理化使用的措施规范在调节利益平衡的经过中发挥着宏大的作用,可是网络时代的到来,造成版权法和数字技术之间陷入了不可调和的窘境之中,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也正在遭受着宏大的冲击。3.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版权利益矛盾在数字化的网络环境下,发展中国家在信息技术方面的发展正遭遇着史无前例的挑战和机遇。数字环境愈加有助于社会成员信息的获取,尤其是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社会成员和社会弱势群体信息的获取。可是在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技术问题,成为阻隔信息资源有效获取的壁垒。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基础建设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较为落后,这也
4、就对发展中国家公民信息获取的能力造成了严重的制约,无形中扩大了贫困国家与地区愈加落后的可能性。在这个经过中,发达国家为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垄断优势,对知识产权保护愈加重视,借助的方式就是垄断技术。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基础相对落后,要想发展民族产业需要引进并利用发达国家的各种先进技术与成果。国际版权法有必要使用各种有效的限制与例外,放宽技术保护的各项要求,确保发展中国家用相对较低的条件得到各项技术成果,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民以愈加便利的方式获得信息。只要这样,才能够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促使全社会共同稳定发展。在一些文化基础范围内实行扫盲教育、成人基础教育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等等,在这些经过中还需
5、要对权利开展更多的限制与例外。二、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利益保护方式1.重构合理使用制度强化公众利益保护1加大合理利用的范畴我国目前对于公共图书馆还没有制定详实明确的内容,按照传统的分类方式,公共图书馆只包括了国家图书馆和各县市级图书馆,没有将高校图书馆和科研图书馆等公益性的图书馆囊括其中,这是不利于社会公众对数字作品做任何有效利用。最最少需要将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至非盈利性的机构和单位。另外,从图书馆实践角度分析,网络环境下最佳的合理使用应该是除了为摆放和保存版本之外享有的独特权利,同时也需要享受下面合法权利:第一,非盈利性的图书馆借助网络传播本身珍藏的合法性的使用权作品,比方图书馆按照用户的需求
6、供给各种电子文献传递服务就属于合理范围,又例如在数字化的环境之下,针对于个人的学习目的和科研要求的用户进行的文献传递,也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第二,馆藏文献数字化之后,不能够在图书馆建筑物之内的信息供给服务应被以为是合理使用。2确立合理使用的断定标准国内的著作权合理借助方式使用的是列举的立法方式,也就是将各种合理的情况一条一条明列出来,却缺少合理性的断定标准。各种列举的详细内容就算是施行者也无法对号入座的使用法律方式应对,实际操作性不强。主要是由于当时的法律环境影响与人为的认知能力限制,立法者无法列举出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决定了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特点。所以,明确合理性的各项断
7、定标准具有必要性的特点。也只要明确了科学的断定标准,才可能帮助守法者、执法者正确地看待著作权制度合理施行的科学性。2.完善版权利益监管方式强化版权人利益保护1完善法律管理机制强化数字版权法中有关版权人权益保护的有关条款的立法、优化和完善,都是属于保护数字版权人利益最好的方式。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旬开场,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较多的是修订之前的法律法规。延展权利保护范围的方式,为了有效解决由于数字技术而诱发的各种版权问题,为寻找有效的保障方式,迫于形势发展与国际沟通的要求,我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场对1990年订立的版权法进行修正,并且在2001年重新公布了修订后的新著作权法,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愈加
8、重视对个人作品享有的经济利益予以保护。2强化技术保护措施数字版权技术是指权利人借助当代化的技术方式为数字作品保护而使用的一项有效的保护方式,进而防止由于作品的非受权或者是非法恶意使用的情况出现。数字化传播技术不断发展的经过中,为了切实的对版权人的利益开展保护工作,一些目的在于限制非受权形式的传播和保护数字信息资源的产权技术层出不穷,并且不断发展和完善。在这一经过中,使用较早的技术包括访问控制、内容加密保护以及数字水印和防拷贝技术等等,相对较新的技术有流媒体技术和DRM技术。由于数字保护技术针对的是在权利人利益保护的经过中,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与法定经营有限制性,这也是技术保护措施为数字版权造成的一些负面影响。为了更好地发扬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制性特点,各国也出台了一些权利人利益技术的保护条款,对技术躲避的行为进行了明晰的界定。三、结语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诞生和发展,促使了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可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的传统版权法律造成了冲击。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主体不够明晰,网络复制的情况也泛滥成灾。由于都是借助数字化的方式做处理,因而无法快速地找出作品创作主体。怎样在网络环境下对数字作品的版权开展保护和限制工作,成为目前网络出版面临的首要问题。文中提出了几点措施,不成熟之处尚在,在将来有关网络环境数字版权保护问题的研究中会继续深化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