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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迫法,拆迁_行政强迫法,拆迁行政强迫法,拆迁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行政强迫法,拆迁篇一:行政强拆一是完善处罚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第68条的规定,强迫拆除违法建筑必须先行施行有关行政处罚,因而,对违法建筑行政处罚的程序能否到位,决定了后续行政强迫措施或行政强迫执行能否合法有效。案例一中,在行政处罚决定都没有作出的情形下,即便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作出强迫拆违的决定并进行催告、公告后,也不能施行行政强迫执行。所以,有关部门在准备强迫拆违前,务必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梳理审查,对其中的瑕疵及时予以完善。根据(行政强迫法)第34条的规定,施行行政强迫拆违前必须
2、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自行拆除的决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启动强迫执行程序。三是催告和公告。根据(行政强迫法)第35条、第44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强迫执行决定前,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催告书载明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合理期限以及享有的程序权利。在催告行政强迫法,拆迁行政强迫法,拆迁的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还必须依法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是向社会公开相关执法信息,既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法制教育。通过催告和公告相结合着力强化法律威慑力,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更好地体现强迫拆违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与案例一
3、类似,该案存在的行政执法程序问题也是特别明显的。不用讲强拆前的程序严重违法,单单详细施行强拆的经过也存在很多问题。十分是跟被拆房屋无关的生猪及其他财产,由于被告既未由公证机构依法对财产登记并公证,在房屋拆除后又未与原告办理财产交接手续,也未提供相应的保管场所,显然应当承当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笔者以为,作出强迫拆违决定后,详细施行强迫拆除时应当注意把握好下面几个环节:一是强拆决定要合法。与行政处罚决定类似,法律对行政强迫决定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包括何时作出决定、决定的内容和形式、怎样送达等都有详细规定。根据(行政强迫法)第37条、第44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经催告和公告,当事人在法定
4、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无正当理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的行政决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责令有关执法部门作出强迫执行决定,内容包括强迫执行的理由和根据、方式、时间和救济途径等。行政强迫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行政强迫法,拆迁行政强迫法,拆迁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内容和送达方式很容易出现瑕疵甚至违法,引发后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被动,这是需要我们倍加注意的。比方:强拆决定一定要依法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否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当事人的起诉期
5、限将长达2年。二是强拆决定应公告。由于限期拆除并非行政强迫执行决定的内容,所以(行政强迫法)第44条中的公告不是指对行政强迫执行决定进行公告。但从(行政强迫法)第1条立法目的看,该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迫的设定和施行,故其监督与规范的重点应当是行政强迫执行行为。在实践中,北京等地的规定都是公告行政强迫执行决定。从这一角度讲,(行政强迫法)第44条所设定的公告程序是有缺陷的。为弥补这一缺陷,宜采取两次公告的方式,即:对强迫执行决定也进行公告。这当然会增加行政成本,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对强迫拆违行为的监督。三是屋内财产要全登记。案例二还是一起典型的因行政执法机关未进行财产的登记保存
6、所引发的争议。尽管(行政强迫法)未能够就行政强迫拆除中的财产登记保存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合法财产不可损害的法律行政强迫法,拆迁行政强迫法,拆迁原则,强迫拆违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注意对屋内所有财物及时登记造册,如实填写(行政强迫拆除违法建筑室内物品清单),并对相关财物妥善保存,必要时还需请公证机构依法对有关财产进行公证,以免日后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造成被动。四是野蛮执法须杜绝。鉴于实践中大量野蛮执法行为的存在,(行政强迫法)很多条款都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采用柔性执法的方式,保护违法者合法权益。比方该法第43条第1款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施行行政
7、强迫执行;第4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同时,该法第61条、第68条规定了野蛮执法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理解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在追求强迫拆违执法效率的同时,一定要文明执法,尽最大努力把强迫拆违的次数降到最低,把强迫拆违可能产生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对于恶意阻碍拆违执法工作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三、提升强迫拆违执法水平的对策建议一是自觉树立当代行政法治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深入理解(行政强迫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加强权利意识,控制行政权利,在行政强迫拆违经过中自
8、觉尊重和行政强迫法,拆迁行政强迫法,拆迁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要树立有限行政的理念,任何行政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超越了边界,就构成行政越权。二要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改良城乡规划管理方式,尽快实现由管理行政、指令行政向服务行政、指导行政的转变,主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教育、协助行政相对人改变违法行为,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三要树立程序行政理念,加强程序法治意识,按照法定的、合理正当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施行行政管理。在强迫拆违执法实践中,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行政处罚决定和强迫执行决定。二是做好法律法规规章清理。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施行(行政强迫法)的通知要求,及时对涉及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强迫施行主体、强迫种类和程序等逐一进行清理,并抓紧审核予以公布,确保详细执法工作的合法有效。(行政强迫法)已经明确行政强迫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强迫执行只能由法律规定,对于之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强迫的规定需予以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迫法)规定的必须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加强行政强迫实务培训。当前,要切实重视(行政强迫法)的学习宣传,充分认识贯彻施行(行政强迫法)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所产生的深入影响,准确把握该法对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