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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投资股权基金监管问题研究摘要:在我国股权投资活动中,国有企业可谓是中坚气力。本文旨在客观阐述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在当前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规则问题基础上,讨论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合理化监管建议。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由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场,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开场活跃和发展,持续至今,现已构成相对完善的体系,在此期间,国有企业开场把握机会,纷纷引入基金并自发设置基金管理部门,力求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可靠的经营战略、良好的社会信誉等,抢占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核心地位。不过由于现实因素影响,使得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工作,出现很多问题,至于这些问题究竟为
2、何,及如何予以合理性处理,相关内容将逐步在后续详述:一、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股权投资基金属于特殊性的投资组织形式,主张针对其内部业务予以差异化的监督管理,至于愈加具体的特征则表现为:(一)被投资企业股权存在较强的产品性所谓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实际上就是经过投资后所自然产生的被投资企业股权。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就是募投管退,和一般性产品生产有着较大差异。基于此,就要求这部分管理工作切不可延续以往控股公司长期拥有下属企业股权的传统方法。(二)在参股经过中秉承阶段性持股原则股权投资基金在被投资企业当中往往不存在控股地位,同时对应的投资股权比例,会随着企业屡次融资、经营范畴扩张之后而渐渐缩减。这也决
3、定了股权投资基金并不会盲目的进行被投资企业股权长期持有,而是选择在7年以内适时的退出并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效益。(三)时刻彰显出较强的专业性股权投资基金往往存在相对强烈的专业特征,要求在平常工作中收集整理丰富的投资经历,实时强化内部团队的培训和建设成效,并彰显出应有的智力密集型特征。毕竟人才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运营,发挥着直接性的影响作用。(四)要求提供妥善的委托管理机制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习惯于沿用委托管理形式,即安排相对专业的基金管理部门来展开基金管理。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委托关系和我们熟悉的受权管理存在明显的差异,在股权投资基金当中,受托管理部门会对基金投资决策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利
4、,尤其是沿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基金,不允许内部成员直接介入到企业事务的执行活动中,换句话讲,就是作为这类投资者根本无权进行投资决策。(五)在鼓励约束方面存在特殊性想要做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就必须预先针对有关管理人员提供科学人性化的鼓励条件,详细就是他们介入到股权投资基金的受益分配事务当中,随后在业绩考核经过中,适当宽容对待一些失败现象并加大长期、短期考核的融合力度,力图在基金方面博得更多的收益。二、现阶段我国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属于我国中央国企的专门性监管部门,但在国企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上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管条例,习惯于直接沿用对公司制企业国企的监管规则,换句话讲,
5、就是直接将国企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到企业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范畴当中。除此之外,面对近期普遍应用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国资委同样没有予以严密性监管,导致基金长期处于监管缺失的消极状态之上。(一)直接使用对外投资的监管规则,无法兼顾评估、登记、转让等流程按照目前沿用的监管规则分析,很多国企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在运行期间,十分是在投资估值经过中,往往要由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单位提供可靠的报告。而一方面由于这部分工序流程繁琐,无法迎合股权投资市场的时间规范标准,另一方面还由于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投资期间,投资标的基本上都是那些早期的创新型企业,无法配合传统估值模型予以估值。由于考虑到要躲避国有
6、资产流失等风险隐患,资产评估单位会选择不提供评估报告,令国企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丢失投资的最佳时机。另外,由于股权投资存在较强的阶段性投资特征,因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经常会选择在日后进行股权融资私募。按照既有的监管规则分析,即使是国有股权投资基金不介入被投资企业的日后融资活动,若日后融资令国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比例产生变动,就必须尽快重新展开资产评估,同时交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亦或是已然被受权的企业加以确认。(二)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监管力度缺乏有限合伙制属于以信任为基础的组织形式,和公司制的经理人互相比照,负责进行基金管理的普通合伙人保留一定的控制权,因而要求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予以相对严格的
7、监管。毕竟我国在合伙企业监管方面提供的法律、行政规章等相对简易一些,还有就是由于以往国企不习惯沿用合伙组织形式拓展业务,使得国资委并没有针对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定富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在此类环境之下,如若讲国企选择凭借有限合伙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那么就会自然的摆脱掉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监管体制的限制,整个经过当中,势必会伴生愈来愈多的风险问题。三、国有企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妥善性监管的建议经过我国经济体制长期深化改革之后,国内投资环境变得愈来愈理想,一时间为国企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全新的发展机遇,而同步状况下更令对应的监管工作面临各式各样的问题。经过笔者长期研究和总结之后
8、,提出后续的应对方法:(一)基于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运作规则创立相关业绩考核和鼓励机制首先,以股权投资基金拥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为基础,确保逐步下放投资决策的权限,在令投资决策流程得以适度简化之后,改善这部分投资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其次,全面关注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长周期特征,随后创立方便融合长短期考核形式的基金业绩评估体系。最后,深切关注股权投资基金在专业性人才方面的规范标准,随后配合市场化运行规律,调整既有的股权投资基金薪酬控制体系,即确保按照不同阶段业绩评估结果来协调把控鼓励力度,随后大幅度调动国企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竞争潜力。(二)适当放宽对公司制国有股权投资基金的产权监管第一,在进行资产评估
9、期间,十分是在面对早期创新型企业的情况下,要依靠股权投资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估值报告。第二,动态化关注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今后的一系列融资活动,一旦发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比例缩减的状况,则需要第一时间内进行资产评估豁免,并重新设置有关要求。第三,改革调试传统的国有产权交易体制。面对那些由股权投资基金和投资项目部门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并且已经确定要转让价格的现象,能够按照各个成员约定价格进行国有股权转让,同时将进场挂牌交易等要求得以豁免。另外,迅速将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融入到监管范畴当中。须知现阶段我国国资监管体制中,对于国企投资有限合伙制基金方面并没有提供专门的规范要求,如此一来,业务处理
10、期间势必会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基于此,便需要尽快的将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融入到监管范畴当中,确保按照统一标准予以监督管理,避免一些人员专门透过监管规则漏洞来谋取私利。结语:综上所述,涉及国企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诸多,如盲目沿用对外投资的监管方式,较难协调处理后续的评估、登记、转让等环节;又如在有限合伙制等股权投资基金方面,没能及时提供严格的监督管理条例等等。基于此,希望日后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能够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运行规则来设置必要的业绩考核和鼓励机制,并且适当放宽对公有制国有股权投资基金产权的监督控制。相信长此以往,能够令我国国企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得以可持续性运营,避免任何不法行为的重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