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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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一、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规定中,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作了如下规定:条件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和直接与间接合计拥有超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条件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主要指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固然未持有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统驭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财务决策等权利,并以此获利,即实际已拥有了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在实际工作中,以上面所述的两个标准来确定很并范围会产生一些问题。1、间接控股比例怎样计算例1:假设A、B、C三个公司,它们之间的持股关系如下列图:A70B60C图11如图11所

2、示,可知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怎样确定A公司与C公司的关系,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即加法原则和乘法原则。加法原则是指在一串联持股关系中,将最终直接到达孙公司的持股比例作为母公司对孙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本例,A公司持有C公司60的权益性资本,C公司应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乘法原则是指在一串联持股关系中,将所有从母公司到孙公司的持股比例相乘,以求母公司对孙公司实际持股比例。本例中,A公司对C公司间接用有427060的权益性资本,所以A公司不能讲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2、能否有条件约束对穿插控股方式下合并范围的影响例2:假设A、B、C三公司,它们之间的持股关系有下面三种情况,如下

3、图:A40B30C;_30_图12A60B30C;_30_图13A80B30C;_30_图14(其中箭头表示某公司持有该箭头所指向的公司的股份)上面三种情况中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其它均一样。在计算母公司对孙公司的持股比利时能够有下面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无条件约束时,不管直接到达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怎样,这条串联持股关系都进行合计。在加法原则下,本例中的A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为603030;在乘法原则下,在图11中A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2403030,在图13,14的持股关系下,A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8603030和54803030。第二,当有条件约束时,对所有直接到

4、达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考察,来决定这条串联持股关系能否有效。在本例中:在加法原则下,按图12的持股关系下,A公司对C公司持股比例为60;在乘法原则下,按图12的持股关系下,只考虑直接拥有,A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30,按图13,图14的持股关系,A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8和54算法同上。通过上面例子的分析,我们能够对各种条件下合并范围统计如表所示:二、解决思路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能够看出,由于计算标准的不同,使得企业能够任意发挥,产生不同的结果。导致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产生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合并报表的规范性和可比性,并根据国际惯例,建议通过下面措施,来减少或解决这类问题。首先,建议下面两

5、个前提作为确定合并范围的前提和基础。前提1、本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本质上的控制权和形式上的持股比例产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前者,即实际拥有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及获益的权利。前提2、在无特殊情况出现时,投资公司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就拥有了对该企业的控制权,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投资公司的合并范围。按图1l的持股关系,由前提1可知,B公司对C公司有控制其经营及财务决策的权利,所以A公司能够通过B公司对C公司施行控制。对其经营、财务等决策的制定产生影响。因而,根据本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固然A公司对C公司并未拥有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仍应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该结论加以推广,可得出

6、下面结论:若在母公司到孙公司的串联持股途径中,所有直接持股比例均大于50,根据本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无需计算有效的持股比例,就可直接将孙公司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对持股比例的计算。只是为了编制合并报表中计算合并数额所需。在例2的持股关系中,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建议采用乘法原则。将采用加法原则的几种可能结果排除掉之后,按图12的持股关系,A公司对C公司固然间接持有124030的权益性资本,但由于B公司并非是A公司的子公司,所以A公司不能通过B公司对C公司12的净资产施行控制。根据前提1,这部分不能计入A公司对C公司的有效持

7、股比例,即A公司仅持有C公司30的有效净资产,C公司不能被A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所以有条件约束地合计更为科学合理。按图13的持股关系,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所以A公司对C公司间接拥有的186030的权益性资本,是能通过B公司有效控制的,因此应合计入A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即C公司481830的净资产均可由A公司有效控制。同理按图14的持股关系,A公司持有C公司54803030的权益性资本,所以,只要在图14的持股关系下,C公司才能被A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该结论加以推广,可得出下面结论:若在母公司到孙公司的串联持股途径上,只要有一个到达子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小于50,该持股途径便被约束而不能介入母公司对孙公司持股比例的计算。总之,通过以上阐述能够看出,现行编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还有不明确和不完善的地方,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很多问题和不便。通过上面的分析,希望能够建立准确详尽的合并范围来规范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以提供愈加科学合理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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